作者teiko ( 温柔 )
看板PSY
标题Re: 格瑞思心理谘商所诚徵个案
时间Tue Feb 10 01:12:21 2009
※ 引述《DonLeer (Metaphor)》之铭言:
: 其实叉开一个题外话
: 这可能关於到心理学伦理 与 所谓心理师法的层面
: 但我觉得 这里或许可以提一下 也欢迎大家讨论
: 从这样的谘商所来看 里面都是谘商心理师
: 但是 我看到他们有提供关於专注力筛检的服务
: http://www.mygrace.com.tw/concentrate.php
: 因为我本身是主修儿心的
: 那我不禁想问
: 谘商心理师可以提供这样的服务吗?
: 首先,先从病理的角度来说
: ADHD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心理疾患
: 那麽回应到 心理师法来看
: 在谘商心理师执行业务中 并不能进行关於脑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监
: 注意力本身就是一种大脑的心智功能
: 因此,这本身是否有违背心理师法的疑虑?
: 再者,在其评估过程中对儿童所进行的TOVA 测验 本身是一种神经心理学测验
: 谘商心理师的养成教育中 是否能去解释这样的测验呢 ?
: 那麽对於个案本身的权益又是什麽呢?
: 我想或许这可以是一个我们能深思的问题
其实我觉得换一个标题讨论这个议题比较好。:)
不过就您这个话题,我觉得国内区分临床和谘商的教育是有很大的问题的,
无论临床心理或谘商心理都是与人接触的工作,
相关知识都必须要具备,应该划分的是工作的场域和性质,而非养成训练的过程。
因为在实务工作的场域,很难轻易将人归类,
若您对DSM-IV有概念,也曾经在实务现场工作过,
就会知道以DSM-IV来判定,很难确切判断一个人病理上的状况,
所以,同一位案主,可能会有心理师判断为忧郁症、也有可能判断为边缘性人格疾患,
再来也有可能判断为焦虑症。
更有可能是该名案主仅是压力或情境骤变而产生的情绪困扰。
因此,国内学界将临床心理与谘商心理的划分是很可笑的,
因为在实务现场无论是社区系统或医疗系统通通会遇见各式各样的案主,
心理师必须要有相关知识知道案主需要哪一方面的协助,
而不是说「此类案主谘商心理师不能碰」,或者,
「此类案主是精神科医师的工作范畴」。
谘商心理师、临床心理师及精神科医师要针对案主的状况,
做出合理的处遇及合作,这才是「伦理」,才是真正顾及案主利益。
若修过心理病理学也就会知道,所谓的心理病理学是将人的症状归纳,
在另外一方面,也有可能会是一个人性格或特质的极端表现,
但这应该是一个光谱的概念,走到极端我们称之「病症」,
但若无走到极端,我们则判断为「正常」。
这个判断过程的客观与否就要利用测验工具来判定。
所以,这也就是心理师实务工作的困难,
不利用测验怎麽能够判定个案的严重程度是属於「脑部心智功能」症状,
这样要如何是否属於「谘商心理师」的工作范畴?
当一个亚斯伯格的案主来到谘商场域谈情绪困扰,若谘商心理师仅是怀疑,
若不能够利用测验了解他有特质上(或称作病理上)的因素,
我们又如何照顾他情绪上的需要?
(或者,这类案主的情绪照顾就被视作不重要?)
特别要说,谘商心理师在与案主工作,
无论是ADHD或是亚斯伯格或者其他病理状况的案主,
从未是针对案主「病理上」作改善,
而是针对案主因其「病理上」(或称特质上)引起的情绪困扰工作。
所以,谘商心理师有没有了解测验或衡监的需要?
当然需要!因为谘商心理师必须要了解个案,才能协助个案。
而目前谘商心理的课程安排,的确是有衡监课程的。
此外,心理师法规定非谘商心理师业务范畴是「脑部心智功能」的「衡监」,
以及脑部心智功能的「改善」,
而谘商心理师仍有相关测验的知识及情绪照护的专业。
至於您提到的注意力健检,是注意力相关测验,而非「衡监」
谘商所在进行测验之前也会跟案主及其家长解释,
这是协助案主或家长了解是否有注意力的困扰,或因情绪困扰而影响注意力的检测。
若是有严重病理因素,仍需要经过临床心理师的衡监及精神科医师的诊断。
而格瑞思使用TOVA测验,是经过卫生署许可心理谘商所使用的合法测验工具。
且若修过衡监,就会知道衡监是由多项测验组成的,
绝对不是由单项测验来判定,所以就算由TOVA测出的结果,
也仅能标着「测验未通过,疑似ADHD,需进一步由医师判定」,
而不会直接判断案主为ADHD患者。
希望有解答各位罗!!:)
不过我倒是觉得可以好好讨论谘商和临床的分野啊,
这是个很有趣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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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ph123:好文~帮推!!!! 02/10 02:06
2F:推 fangmay:要看养成过程吧。教育体系,医疗体系的养成不同。 02/10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