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uanly (LW)
看板PH-93
标题[公告]通识课程修习规定
时间Thu Aug 26 10:57:33 2004
[通识]
1.需至少修满12学分.
2.通识共分成(G1)人文学、(G2)社会科学、(G3)物质科学、(G4)生命科学.
3.(G4)领域之课程不列为公卫系学生之通识学分.
亦即若同学选修G4之课程,无法列入通识之必修12学分之内,只列为选修.
4.课程内涵如兼跨二领域以上者,得计入其中任一领域.
5.G*表专业课程中可冲抵通识学分之课程,
但每门(上下学期合计为一门)仅能冲抵二学分.
如某一门科目与原系指定必修或选修相同者不得充抵.
6.修习一门以上含本系所属领域之跨领域通识课程,仅承认一门为通识.
例:若已经选修过"124",再选修"G*"或"134"等含"4"之跨领域通识皆不承认.
亦即只要曾经修过"G*"或含"4"之跨领域课程,
剩下的通识只能修"1"、"2"、"3"、"12"、"13"、"23"、"123"等课程.
7.通识修习方式
1.除本系所领域外,其它三领域皆应选修,每领域不得少於两学分。
2.其它三领域中选二领域,其中任一领域至少应选四学分,
最多不超过8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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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