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lnananana (coolnananan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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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NVIDIA 新"核弹" Titan X 近照
时间Tue Mar 10 03:17:27 2015
※ 引述《RG470AHZ (I <3 APU是寒假太闲时间3)》之铭言:
: ※ 引述《ultra120 (原厂打手 !!!)》之铭言:
: : 标题: [情报] NVIDIA 新"核弹" Titan X 近照
: : 时间: Mon Mar 9 10:55:03 2015
: 老师上课有说,判断一件案子必须先认定事实,尔後适用法律
: 我们先把实务界中对於诽谤罪的看法列出来好了
: 刑法第310条第1项:「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 而毁谤必以「侮辱」为前提,即不指摘具体事实,而从事可能贬损他人社会评价之一切轻
: 蔑人之行为,即使人难堪为目的之一切轻蔑人之行为,皆为侮辱。
: 至於诽谤罪的成立要件:
: 1.须有指摘或传述或散布文字、图画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的行为:
: 乃就某事项予以披露揭发的行为,传述则是对於已经揭露的事项加以传播转述的行为。
: 2.须有散布於众的不法意图:
: 只要有意图就构成。
: 3.须所诽谤之事为不真实而无免责条件:
: 因若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则有第310条第3项的免责条款不罚,但涉於私德
: 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仍然不能免责。
: 4.被害人提出告诉:
: 诽谤罪是告诉乃论之罪,须告诉人主动向法院检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动向警局报案後移转
: 法院检察署,且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时起,於六个月内提出告诉,告诉人可以在第一审
: 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
我只能说,这以上所言,都是构成要件,读起来很简单,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这个BUT
"足以毁损他人名誉" 甚麽是足以?
说共用驱动就足以? 说驱动不好导致性能下降就足以?
"散布於众的不法所有意图",甚麽是不法所有?
只是讨厌AMD是不法所有意图? 比较喜欢NV是不法所有意图
"能证明其为真实",共用驱动到底有没有影响效能,目前根本毫无证据
科学上还不能证明谁对谁错,能以这认为有罪?
就算之後有根据了,也是经历过无数繁复的检验而生,专业人士尚难得知了,更何况一般人
能就这样判其有罪吗? 结果未出来的当下U大师无法判断是否真实,但法官也无法判断是否真实
到底如何用未知的事物去论断别人的罪
270~290中多打一个290,这样是不真实?但270、280的确是同个晶片群组,2/3是对的,这到底是故意的还是单纯不小心的笔误
一个打字不对就要吃上罪,请大家不要再谈论一切的显示卡价格
例如R9-270比750ti 便宜之类的言论,哪天10张750TI中有一张比r9-270便宜,就是诽谤了
这情况对网路影响到底多大
今日就算提AMD会烧卡,只要AMD有烧过卡,这样讲就是合法
今日只要讲NV会烧卡,只要NV有烧过卡,这样也合法
今日我们常讲核爆厂,我们常称KOBE强暴啦,今日我们常说EZLINK赌人品
一切的一切哪个不酸? 言论自由就是能保障我们能在PTT上畅所欲言
你若能证明某U跟NV有合作关系,是为商业行为而诋毁AMD,FINE证据确凿当然成立
你可以证明吗? 构成要件一点都不难,举证才难的哭爹喊娘
如今一个普通乡民在网路上的发言到底能够造成甚麽损害,这损害有多大还是只是让人皱眉仅此
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我一点也不觉得有甚麽损害
你觉得有损害,就要证明,这证明的责任完全不在某U身上
我发这文不是想炫耀甚麽法律,只是想让大家知道在台湾这块土地上我们想有多大的言论自由
比起内地我们的权利真的是踩着无数过来人的血泪而换来,要很骄傲的以当台湾人为荣
我很反感某U,讲一堆屁话只能当笑话
但因为反感而用法律吓人使他不要讲话,这我更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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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G470AHZ : 我说了: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 03/10 03:36
2F:推 RG470AHZ : 言论自由保障我们评论的权利,但为自己说的话负责 03/10 03:39
3F:→ RG470AHZ : 更是天经地义 03/10 03:39
4F:推 RG470AHZ : 或许大家会觉得言论自由难能可贵,需要受保护与伸张 03/10 03:42
5F:→ RG470AHZ : ,但适当且谨慎的发言,我认为才是发扬言论自由的途 03/10 03:42
6F:→ RG470AHZ : 径 03/10 03:42
7F:推 RG470AHZ : 我的初衷仅此,若有任何意见相左,烦请不吝指教 03/10 03:44
8F:→ coolnananana: 有一分证据,可以说十分话 03/10 03:44
9F:→ coolnananana: 但是要告人,就要拿出十分证据 03/10 03:44
10F:→ coolnananana: 如同你所提的可以告他理由一样,仔细分析後欠缺的证 03/10 03:44
11F:→ coolnananana: 据太多,你却觉得很大可能告的成,这难道是几分证据 03/10 03:44
12F:→ coolnananana: 说几分话? 03/10 03:44
13F:→ coolnananana: 我不这麽认为,但是因为言论自由,我依然完全支持你 03/10 03:44
14F:→ coolnananana: 讲每一句话的权利,如同你就算接着提出论点打我脸或 03/10 03:44
15F:→ coolnananana: 是找出我漏洞,我也完全接受你的发言 03/10 03:44
16F:推 RG470AHZ : 我没有说告的成阿...你有没有看完我的文章? 03/10 03:51
17F:推 RG470AHZ : 我再说第二遍,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一分证据可以 03/10 03:53
18F:→ RG470AHZ : 说十分话,这概念到底是谁教你的? 03/10 03:53
19F:推 RG470AHZ : 人民享有之自由权以不影响他人之权利为限,中学公 03/10 03:57
20F:→ RG470AHZ : 民课总有学过吧? 03/10 03:57
21F:推 xu3fu6xup6 : (拉板凳again 03/10 03:57
22F:→ RG470AHZ : 至於有没有影响他人权益,真的不是你说的算,你凭 03/10 03:58
23F:→ RG470AHZ : 什麽为受害者行意思表示? 03/10 03:58
24F:→ RG470AHZ : 还是你也认为这就是你所拥护的言论自由? 03/10 03:58
25F:推 RG470AHZ : 你不觉得奇怪吗?当你高喊保护大湿的言论自由时, 03/10 04:02
26F:→ RG470AHZ : 谁该来保护AMD的名誉权? 03/10 04:02
27F:推 RG470AHZ : 还有,提到法律不是出於恐吓,而是希望批评别太荒 03/10 04:18
28F:→ RG470AHZ : 腔走板,毕竟撇开道德,法律正是人民该遵守的最低 03/10 04:18
29F:→ RG470AHZ : 底线 03/10 04:18
30F:→ tps6115 : 要不要遵守法律,一切都是选择。不是应该。 03/10 07:38
31F:推 mihonisizumi: 蛮推这一篇的 03/10 07:46
32F:推 Nakata0911 : 真˙法律人 出动 03/10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