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anxkuan (小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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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贴]考题太瞎 凿洞偷窥竟无刑责
时间Thu Aug 18 12:08:20 2011
考题太瞎 凿洞偷窥竟无刑责 司法特考僵化 与民感受差太远
苹果日报 更新日期:"2011/08/18 06:30"
司法官特考争议考题
【唐镇宇、张钦╱台北报导】司法官特考出现「恐龙考题」?考生宋小姐向《苹果》投诉
,本周一考完的三等司法官特考「综合法学(一)」考科中,有一题描述房东租雅房给女
学生,房东在浴室外凿了小洞偷窥,考生认为答案是「A房东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
条之一妨害秘密罪」,但正确答案竟是「C房东未利用工具窥视,其无刑事责任」,本身
也是律师的宋小姐批:「我们带着正义感去考试,却遇到这种恐龙考题!」
依立法理由并没错
白玫瑰社会关怀协会理事长Eva痛批,题目僵化,等於教未来法官「如何把轻判合理化」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林㗖正则说,以立法理由及「罪刑法定主义」来看,「C」
确是正确答案,但立法不够周延,「未来若有法官依此法裁判,一定会被骂『恐龙法官』
。」
法界对这题的答案出现两派见解。法官赵子荣痛批,怎会没刑责?房东使用工具凿洞,还
利用该洞窥视,就是利用工具窥视,已触犯妨害秘密罪;他并举例:「投宿旅社、汽车旅
馆,老板难道可以随便挖洞窥视客房内的隐私活动吗?」
但台北地院一庭长则表示,妨害秘密罪构成要件必须利用工具、设备窥探,而凿洞使用是
否成立「利用工具」,确有讨论空间。曾任法官的律师黄心贤说,该法条立法理由列举照
相、录音、录影、望远镜等,是认为利用的工具会延展感官能力,使得妨害秘密的危险性
大增,未透过工具窥视的行为是依《社会秩序维护法》处以罚锾。
「像黑心律师诡辩」
律师谢天仁说,法律没写清楚的东西就不能处罚,「工具」和「凿洞」确有落差。宋小姐
则说,通过司法官考试的人未来要当法官、检察官,考题应有教育意义,该题答案好像「
黑心律师的诡辩」,和民众感受差太远。
考选部特种考试司司长王俊卿说,应视题意选最正确的答案,考生可在二十日前提出试题
疑义,该科召集人开会後会告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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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82.3
1F:→ kuanxkuan:「我们带着正义感去考试」这句话戳中我的笑点XD 08/18 12:09
2F:→ alawyer:一整个无言。 08/18 22:30
3F:推 ujhuang:「我们带着正义感去考试」这句话戳中我的笑点+1,我以为大 08/22 02:24
4F:→ ujhuang:家都是带着法典去考试,另外想提醒这位宋小姐 08/22 02:25
5F:→ ujhuang:「中华民国的所有考试都跟教育不沾边」 08/22 02:25
6F:推 pkgameover:本来就没有刑法上的刑责...不知在耸动什麽= = 08/26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