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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主文:维持使用者staff23 之水桶裁定。 理  由 程序事项: 一、申诉略以;该讨论是回应balawalking要他去问他老师把一份有着作权的东西重制公开 供人下载,有没有犯了哪条你们法律人念的法?他balawalking问我犯哪国法?我回答 :老话一句 用用你念的去想一想吧!我的妈呀,是法律人耶 本人并非法律人,并非 法律特别专业,从事法律专业之人,还要来问我,甚感惊讶? 我的妈呀~ 是法律人耶 ,何来挑衅之有,为抗辩之词。 二、唯查:於该b版友发言前,申诉人先以「知法犯法,原来律师是可以靠这样考上的」 等语推文在先,其後方有该b版友之发言,就申诉人於前所言之「知法犯法」语焉不 详所谓的知法及犯法,究竟所犯所知为何国法律,当属正常一般人均可生之正常疑问 与欲知之详细疑点,亦即申诉人既已发言表示「知法犯法」,则通常合理解释下,应 可推知申诉人对於该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何种法律,如何违法,应已有了解方有此发 言。是故该b版友发言并无不当与不合理处。 三、次查;申诉人系於b版友发言後,未就该问题表示犯何法、如何犯法,反以该b版友不 是很多考试及格、用其所念的去想一想、去问其师等语,其後并加以「我的妈呀~是 法律人耶」回应,对b版友为反唇相讥,按一般通念均足引起争执之挑衅之词。申诉 人虽以其非法律人因而法律非属专业,乃甚感惊讶等语认其非属挑衅,然申诉人既已 发言表示知法犯法等语,而该版友之发言如前所述亦无不当与不合理处,则申诉人之 回应b版友之推文部分,其所述为甚感惊讶等语应为推诿狡辩之词,显不足采。 四、综上所述,申诉人仅断章取义撷取後段部分,显系为卸责、制造非挑衅情状。况且, 倘如申诉人所述,其非法律人并非法律特别专业,如何认定系「知法犯法」?果如此 ,该最前所述岂非开头便有挑衅之意。退步言,纵该「知法犯法」开头并无挑衅之意 ,然该後段「原来律师可以靠这样考上」等语,就前後文以观,一般社会通念亦难见 无挑衅或贬抑该求档人与其余法律人之意。是故,原判决所认申诉人之推文挑衅违反 版规自属有据,该申诉应予驳回。 实体部分:   因程序事项不符则本人毋庸针对着作权法部分作回覆,并此叙明。 救济方式     若不申诉後之主文决定,请至看板《Uni-LawServ》 提出向PTT站方再申诉。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证-申诉人staff23 之申诉文(该私人信件内容已得同意公开,惟仅供本文申诉文内使    用) 证明授权信件: 作者 staff23 (我要便宜XD) 标题 Re: 不服判决 时间 Sat Aug 28 00:13:52 2010 ─────────────────────────────────────── 得於此公告使用该内容,此外任何人非经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使用 ※ 引述《ChrisBear (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之铭言: : 申诉内容系否公开与版面? : 倘若拒绝公开,则届时公告申诉内容仅有主文部份。 : 请回覆。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诉文内容: 作者 staff23 (我要便宜XD) 标题 不服判决 时间 Fri Aug 27 13:06:18 2010 ─────────────────────────────────────── 一、 依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前段所称之重制系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 其他方法有形之重复制作。该法中所称之 重制,可分为合法之重制与违法之重制,相关规定请详参着作权法。 文化法研版版主主张『该档案皆属保成补习班於网路上公开授权可供下载之版本,且下载 版本与所提供版本并无差异,何来「重制 」之有?』唯查该考猜之电子档,系以网路下载或其他方式提供(例如:以随身碟拷贝) ,於下载之完成或其他方法完成後,已於 原本之外复制一份或一份以上之重复制作,系属该法所称之其他方法,其主张之网路下载 与版本并无差异可兹佐证,又其所供於文 化法律版、文化法研版散布之版本是否有所差异容後详述。 故其应有重制之事实存在,并未如其所主张之无重制之事实。 二、 依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所称之公众系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但家庭及其正 常社交之多数人,不在此限。於台湾学术 网路内所成立之台大PTT实业坊BBS讨论区(以下简称PTT)分类区块中,文化法律版、文 化法研版原系供特定多数人使用之讨论区, 唯此二讨论区系属公开讨论区,不特定人(例如:在下)亦得浏览及参与讨论,并无任何 限制,性质上已属非特定多数人之讨论区。 文化法研版版主所言『而本人所提供之考猜系属提供本版之「法律研究生」,属於正常社 交之特定多数人,然亦属同法第三条第一 项第三款之但书情形,并非该当向「公众」散拨系争考猜。』唯查该考猜不仅於文化法研 版提供,尚於文化法律版也提供相同考猜 ,观此二版於PTT之性质除特定多数人之外,不特定人亦得浏览,倘若系提供於正常社交 之多数人,也就是该考猜之正常社交之多数 人为PTT浏览者,按PTT注册人数近两百万人,同时在线人数为8-15万人,尚不包含以 guest身分浏览之人,已逾常理正常社交多数人 之认知,参阅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着作权:指因着作完成所生之着作人格权及 着作财产权。」与其主张无关,其主张并 无依据。 人皆得浏览,目前并无法特定,不特定人 浏览时并未受到限制,且公开讨论区如系特定人讨论,已违公开讨论区根本设立之意旨, 现行PTT之规范仅为管理上之便利所设定分 类区块,其特定与否无从得知。 故考猜已有向特定多数或不特定人散布之事实存在。 三、 依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二款所称之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着作之原件或重制 物提供公众交易或流通。 文化法研版版主提供之考猜供其他人下载,且将该一讯息发布至一个或一个以上之公开讨 论区,供公众知晓,已有散布之事实存在。 四、 同法第十点、公开传输: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路或其他通讯方法,藉声音或影像向公 众提供或传达着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於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着作 内容。 同法第十八点、防盗拷措施:指着作权人所采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或利用着作 之设备、器材、零件、技术或其他科技方法。 六、 十九、网路服务提供者:系指提供下列服务者: (一)连线服务提供者:透过所控制或营运之系统或网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资讯传 输、发送、接收或於前开过程中之中介及 短暂储存之服务者。 (一)连线服务提供者:透过所控制或营运之系统或网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资讯传 输、发送、接收或於前开过程中之中介及 短暂储存之服务者。 (二)快速存取服务提供者:应使用者之要求传输资讯後,透过所控制或营运之系统或网 路,将该资讯为中介及暂时储存,以供其 後要求传输该资讯之使用者加速进入该资讯之服务者。 (三)资讯储存服务者:透过所控制或营运之系统或网路,应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资讯储存 之服务者。 (四)搜寻服务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关网路资讯之索引、参考或连结之搜寻或连结之服 务者。 版主之超连结并非保成补习班所有之网域下之超连结,系属自行上传後新生之超连结,以 和原超连结之关系中断。 七、 系争原着作以ADOBE所发行之文书软体Acrobat制成电子档,副档名规格为.pdf,内容包含 原着作以及可限制相关授权范围之限制机 制,该限制系以文书软体加密,以禁止使用者未经同意以电脑复制该着作或以纸本列印重 制该着作,也就是说该一电子档中尚包含 一段看不见之原始码,用以验证是否取得原作者同意而可合法重制该作者所未授权之范围 ,该一原始码系属该着作之一部, 八、 援依着作权法第91条-第91条之一,定有以上罚则,任意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依同法第 103条提出告发。 (即可向警察机关所唯说我看见常威在打来福之类的行为) 十、版主指称我挑衅一事参照原讨论 推 balawalking:唷,好一个冠冕堂皇的「知法犯法」喔,是犯哪国法? 08/23 22:10 → balawalking:你家自己订定的法? 水桶两个月不够是吗? 哈哈哈 08/23 22:11 → balawalking:怎麽有些人总是认为躲在萤幕後面,就自以为别人永远 08/23 22:13 → balawalking:远找不到他,然後就做些现实生活不敢作的__行为? 08/23 22:13 → balawalking:这是可悲吗? 08/23 22:13 → staff23:犯法 你不知道吗? 你不是很多考及格吗?要不要请教你的老师 08/24 01:11 → staff23:你去问他把一份有着作权的东西 重制 公开供人下载 08/24 01:15 → staff23:有没有犯了哪条你们法律人念的法 08/24 01:16 → staff23:还问我犯哪国法? 老话一句 用用你念的去想一想吧 08/24 01:17 → staff23:我的妈呀~ 是法律人耶 08/24 01:23 很明显版主断章取义,该讨论是回应balawalking要他去问他老师把一份有着作权的东西 重制 公开供人下载,有没有犯了哪条你们法律人念的法?  → staff23:还问我犯哪国法? 老话一句 用用你念的去想一想吧 08/24 01:17 → staff23:我的妈呀~ 是法律人耶 08/24 01:23 很明显版主断章取义,该讨论是回应balawalking要他去问他老师把一份有着作权的东西 重制 公开供人下载,有没有犯了哪条你们法律人念的法?  他balawalking问我犯哪国法? 我回答:老话一句 用用你念的去想一想吧!我的妈呀~ 是法律人耶 本人并非法律人,并非法律特别专业,从事法律专业之人,还要来问我,甚感惊讶,乃说 我的妈呀~ 是法律人耶,何来挑衅之有? 总上事实,不服判决,原判决应撤销 -- (嘶)╭* 干 你 妈 的 出生日期:1977年09月24日 ─⊙-⊙ 身高体重:183公分 93公斤 ◣ ◥ 会 怕 就 好! 投打习惯:右投 ◥█ 最快球速:145km ︳︳ │╭ \\◥ 擅长球路四缝线快速球、滑球、指叉球 ψcafelife ││29 ≡\◢ 变速球、卡特球、爆炸球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228.210
1F:推 balawalking::) 08/30 01:32
2F:推 bbsdon:把所学发挥淋漓尽致!! 08/30 08:14
3F:→ alawyer:再申诉没有再申诉期限吗? 08/30 11:00
4F:推 lcf2008:你考完律师还写不够啊?写这麽多还不累啊?对你只有无限的敬 08/30 12:55
5F:→ lcf2008:意阿! 08/30 12:56
6F:推 TOYOTOMI:s到底是在干嘛的阿?真的时间很多! 08/30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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