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13 (鬼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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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游说法今上路 最高可罚250万
时间Fri Aug 8 19:54:59 2008
游说法今天开始实施。内政部表示,游说采事前登记制,游说者、游说对象、内容、花费
等均须向被游说者所属机关登记、申报,并作资讯揭露,违反规定者,最高可罚二百五十
万元。
其中游说者包括自然人、人民团体、法人或受委托进行游说的自然人及营利法人。
内政部表示,「游说」是指游说者意图影响法令、政策或议案的形成、制定、变更或废止
,直接向被游说者或其指定的人表达意见的行为。但人民原有的陈情、请愿等权利,不受
影响;另外,以演讲、发行刊物、召开公听会、利用大众媒体或集会游行等公开方式所为
表达意见的行为,则不属游说的范畴。
游说法所定的被游说者包括总统、副总统、各级民意代表、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
乡(镇、市)公所正、副首长以及所有适用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之政务人员,总数超过
五千八百人,有超过七百四十个机关须配合执行此项法律。
内政部表示,游说法的目的在让游说透明化,因此游说者使用於游说的财务收支情形报表
须定期申报,被游说者接受游说後也应将游说事项通知专责单位登记,上述资料均须由被
游说者所属机关按季公开於电信网路或政府公报。
内政部表示,游说者如未依规定申请登记,经通知限期未补行登记,或被游说者接受游说
後七日内未通知专责单位登记,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游说申请故意登记不
实、财务收支故意申报不实等行为,处廿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在利益回避方面,担任公职者,除各级民意代表外,於离职後三年内,不得向其离职前五
年内曾服务机关进行游说。各级民意代表则不得为其本人或关系人经营或投资股份总额达
百分之十以上之事业进行游说。违反利益回避规定者,将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
下罚锾。
【记者李顺德/台北报导】阳光法案游说法今天上路施行。内政部长廖了以昨天在院会上
报告指出,游说法规范范围包括各级民意代表、各部会首长以及所有政务人员,有两项重
要事项必须注意,包括对未经所属机关核准的游说案件,应拒绝游说;在接受游说七日内
,应将游说事项通知所属机关专责单位或人员登记,以免受罚。
由於行政院是游说团体游说的重要地点,行政院以政风室做窗口,只要确定有游说行为,
即办理登记。
行政院官员说,凡有游说行为,就应办理登记,如果发现访客有游说行为,当场未登记,
也应在七天之内补办登记。如属个案经过审查则可驳回。游说与陈情常会混淆,陈情不必
登记,游说则应登记。
【记者林政忠/台北报导】民进党立委黄淑英昨天举办「民间团体因应游说法座谈会」,
与会的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副秘书长郑文龙指出,游说法名为阳光法案,但根本就是修理
公益游说团体,无法规范密室磋商的法律。
内政部民政司科长谢美玲和立法院法制局组长杨育纯昨天应邀向五十多个社团代表解说游
说法内容和运作情形。谢美玲说,游说法上路後,之前就约好的法案游说、会面,仍须补
件;杨育纯也说,即使是之前就在进行的法案游说工作,现在还是要重新登记。
郑文龙说,游说本来是民间团体的权利,现在改采许可制,限制人民权利的行使。阳光法
案本该规定不当的关说,但游说法却没有具体规范密室磋商,「根本是徒有阳光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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