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ndana (bc for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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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最近P2P用起来很不安心
时间Fri Aug 31 16:19:49 2007
※ 引述《jzn (除旧)》之铭言:
: 着作权法91条:
: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
: → jzn:另外,着作权法87条也推不出「侵害着作权要散布」。 08/28 05:32
87条第二款後段跟第六款後段明文规定以「意图散布」为要件
: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6.52 (08/28 06:28)
: 推 mstar:注意:你引的函示跟我的说法一样 08/28 23:07
: → mstar:§81Ⅰ的要件是:「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08/28 23:10
: 推 jzn:问题不在87条。意图散布视为侵权,不代表非意图散布即非侵权 08/29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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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言差矣
明示其一者排除其它 这是法学的基本概念
如果条文已明定意图散布为构成要件 则「无意图散布」当然不构成侵权
: → jzn:真正的争议在51条的「合理范围」,实务有表示意见,但未有定论 08/29 03:26
重点是kuro案法院是依91条的「禁止重制」来处罚kuro的使用者
而这一条跟87条不同 91条的确没有以「意图散布」为要件
这里的问题在於 到底是上传的人算是重制?还是下载的人算是重制?
或上传下载的人都算重制?
如果下载者点选档案的动作 算是跟上传者达了重制的合意 进而构成重制
那麽一般常见的购买盗版物行为似乎也同样是和制造者达成合意
或者至少 「订制後才进行制作」的盗版物 购买者是和制造者有合意的
但处罚购买盗版者 是否真的是立法者原意 恐怕是有问题的
不过常见的说法是 当时会新增第91条 就是屈服於美方的压力
所以搞不好这条的目的真的是要处罚买盗版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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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20
1F:推 jzn:87条本文:「有」下列情形...「视为」侵害着作权。 09/01 00:56
2F:→ jzn:a视为b,则「非a」不一定就视为「非b」 。因此87条不可能解释 09/01 00:59
3F:→ jzn:直接解释出「无散布意图即无侵害着作权」。否则实务上讨论的「 09/01 01:00
4F:→ jzn:盗烧一张光碟给自己」根本不必讨论是否属於合理范围,迳依87条 09/01 01:01
5F:→ jzn:说没有侵害着作权即可。 09/01 01:03
6F:→ jzn:该当87本身是该当91的可能之一,不该当81仍可能该当91。 09/01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