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看板P2PSoftWare
标题Re: [问题] 最近P2P用起来很不安心
时间Tue Aug 28 05:26:54 2007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铭言:
: ※ 引述《jzn (除旧)》之铭言:
: : 只下载不上传无罪?
: : 只自己享受不散布无罪?
: : 真是不负责任的说法。
: : 虽然法学解释或实务未有统一见解,但kuro案就是判使用者有罪,
: : 你用骡子、BT都一样。
: 不正确
: kuro 的陈姓使用者是因为 kuro 的功能:下载完成後就会打开分享功能
: 因此构成了「散布版权物」的要件,所以会有罪
: 而 IFPI 也是特别抓出个使用者当例证,以利另外对 kuro 的官司
: 至於下载途中,尚未完成的暂存档也会被分享出去,这是否也算违法?
: 未完成的档案要算成版权物还是磁碟快取?目前未有定论
: (网路合法中继性传输的 proxy、记忆体、磁碟快取不算违法)
: 如果你「完全关闭」上传功能,那的确是不算违法,只有开放「上传者」才会被抓
: 现行的着作权法只抓散布版权物者
请问上面这句话的理由及根据是什麽呢?
着作权法91条: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本条并无以意图散布为限,单纯下载应已该当本项「重制」。透
过p2p完成下载的档案,已非「中继性传输的 proxy、记忆体、磁碟快
取」。
因此是否可以请您提供资料来源,例如条文、实务多数的见解或
相关函释,而可得知「现行的着作权法只抓散布版权物」,以利参考?
倒是依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看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法院不受拘
束,但多少会参考〉,单纯下载,只要逾越合理范围,不管是否使用p2p
,均已侵犯重制权。一般使用p2p时会同时上传及下载,则同时侵害重
制权与公开传输权。
至於kuro案,法院裁处陈姓使用者的法条是91条2项的意图散布而
重制没错,但91条2项是1项的特别法,只多了「意图销售或出租」这
要件,法院既然认为陈姓使用者该当91条2项,也会认定可以该当91条1
项。因此我认为本案已经揭示仅下载不上传,仍有刑事责任。
另外,我知道学说对相关问题未有定论。但实务目前没人因为下
载不上传而被抓、被起诉,可能只是运气好没人想碰这类案子。假使
没有可信法律依据,哪天就会出问题。
附上函释:
发文单位: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发文字号: 电子邮件 字第 950829b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5 年 08 月 29 日
资料来源: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要 旨: 於网上上传、下载他人的音乐与录音着作,涉及「重制」
及「公开传输」行为
全文内容:一、着作权法(下称本法)规定,於网站上上传、下载着作为「
重制」行
为,将着作上传於网站上供他人阅览、下载,则属「
公开传输」行为
。「重制权」、「公开传输权」均属着作财产权人所专有,任何人若
欲将他人享有着作财产权的着作加以「重制」、「公开传输」,除有
本法第 44 条至第 65 条合理使用之规定外,应事先取得该等着作之
着作财产权人授权或同意,始得为之,否则即有可能构成侵害着作财
产权之行为,而须负担民、刑事责任,合先叙明。
二、使用 Kuro 软体下载及交换使用他人的音乐与录音着作,涉及了「
重
制」及「
公开传输」他人音乐与录音着作的行为,如仅供个人或家庭
使用的话,在少量下载,且不至於对音乐产品市场销售情形造成不良
影响的情况下,属於合理使用之行为,固然不会构成着作财产权的侵
害,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仍属侵害「重制权」及「公开传输
权」,依着作权法规定须负担民、刑事责任。(详参本局解释令函资
料检索智着字第 0921600565-0 号函,惟请注意,该令函说明三所提
到的着作权法第 91 至 93 条各条文第 2 项规定刑事责任之门槛,
业已删除。)
三、使用 BitComet 软体下载影片、音乐,如该软体之特性在於下载他人
着作的同时又可支持别人下载,则任何
下载(即重制行为)动作可能
同时构成传输(即公开传输行为),此等网路上之重制与公开传输行
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间相当有限,若未事先取得该等着作之着作财
产权人授权或同意,则有可能构成侵害着作权人之重制权及公开传输
权。(详参利用 BT 、Emule 等 P2P(点对点)传输软体下载及上传
他人着作法律效果之说明)
四、E-mail 寄信给 1、2 人以外的多数人信件中若含有影片或音乐、图
片等,除有本法第 44 条至第 65 条合理使用之规定外,仍应先取得
着作权人之同意或授权,以免侵害着作权人之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
五、使用网部落格张贴的文章、图片、短线影片、超连结音乐,除合理使
用外,在网路上上传、下载、转贴及传送等行为,均应在着作财产权
人同意或授权利用的范围加以利用,才算安全又合法。(详参网路着
作权你我他)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利用BT、Emule等P2P(点对点)传输软体下载及上传他
人着作法律效果之说明
按BitTorrent(以下简称BT)、Emule为新一代的P2P(
点对点)共享传输软体,依其设计的功能,每个使用者在利
用此软体下载他人着作的同时又可支持别人下载,因此,「
下载的人越多,速度越快」(例如使用BT软体传输电影最快
仅需五分钟,即可完整下载一部电影),此一特性,使BT软
体推出以来成为网路上资料交换相当受欢迎的工具。
我国着作权法为配合数位科技发展及国际公约的要求,
对於着作财产权人除既有之「重制权」等权利外,已明文增
加赋予「公开传输权」。如果民众利用BT软体,任意自网路
下载图片或影片等着作,因该等软体之特性在於下载的同时
可以支援别人下载,故任何下载(即重制行为)动作可能同
时构成传输(即公开传输行为),虽然此种传输动作并非民
众所能控制,且每个人事实上只传输着作之一部分,惟此种
以多数人共同完成之公开传输行为,仍属一个共同公开传输
他人着作权之行为,如权利人依法告诉,该多数人均有共同
负担法律责任之可能性。易言之,民众自己利用BT软体,自
网路下载而同时构成公开传输他人着作之行为,虽不是以架
设网站供人大量下载之侵害方式,惟此等网路上之重制与公
开传输行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间相当有限,仍会造成侵害
着作权人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至於网路上流传「
BT下载者
不构成违法…」之讯息,与上述说明不符,应予厘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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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6.52
1F:→ jzn:另外,着作权法87条也推不出「侵害着作权要散布」。 08/28 05:32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6.52 (08/28 06:28)
2F:推 mstar:注意:你引的函示跟我的说法一样 08/28 23:07
3F:→ mstar:§81Ⅰ的要件是:「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08/28 23:10
4F:推 jzn:问题不在87条。意图散布视为侵权,不代表非意图散布即非侵权 08/29 03:23
5F:→ jzn:真正的争议在51条的「合理范围」,实务有表示意见,但未有定论 08/29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