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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CE (喜欢却不能在一起)》之铭言: : ※ 引述《headegg (大和抚子离我远去)》之铭言: : : D兄,您真的要为国家好的话,那还是不要用p2p软体好了! : : 有句话说得好,赔本的生意没人做,杀头有生意不怕没人做。 : : 今天哪家isp会烦我,我就换一家,反正一家会有一家不会烦你的。 : : 毕竟大家都是在边缘地带游走,抓或被抓,只是运气罢了! : 我并没有说ISP挡住这讯息到底是好是坏 : 实际上我自己当然也喜欢使用P2P,只是这里我想要就事论事 : 对於大部分的使用者来说,也许他们用P2P用得很快乐,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正在违法 违法?这是一个好问题 我知道交换有版权的东西应该是违法的,但是「使用p2p 交换」在台湾到底违不违法? 台湾的着作权法是这样规定: (全文) 第 91 条 意图营利而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非意图营利而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重制份数超过五份, 或其侵害总额按查获时获得合法着作重制物市价计算,超过新台币三万元 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 以重制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 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 91- 1 条 意图营利而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 而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 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非意图营利而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或意图散布 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散布份数超过五份,或其 侵害总额按查获时获得合法着作重制物市价计算,超过新台币三万元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第一项之罪,其重制物为光碟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 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经供出其物品来源,因而破获者,得减轻其刑。 第 92 条 意图营利而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 、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着作财产权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非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其所侵害之着作超过五件,或权利人所受损害 超过新台币三万元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 换言之, 「非营利使用,所上传或下载档案的市值并未超过新台币三万元 或不超过五份 ( 件 ) 」( 着作权法:第 91 条第 2 项、第 92 条第 2 项 ) 并不违法。而伟大的唱片公司又怎麽能够知道我超过五份? 一次一次慢慢测流量? 我不爽的除了p2p 交换到底是不是违法还有「争议」之外, 还包括了Giga根本就是没有通知就把我给停权,不「改善」还要把我的资料提供给 IFPI。 : 会遭到版权所有人的关切。因为ISP都帮他们挡住这部份的压力 : 对ISP来说,他们选择帮使用者承担这份责任,我并不知道详情,也许版权公司和ISP公司 : 之间有什麽样的角力战也不一定 : 对於国家来说,你可能误解我的意思了,我说的"国家"并不是指台湾在国际间的名誉 : 而是指每一个国民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够不够 : 在ISP对於这种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时候,无形间在使用者的心里将此行为合法化了 : 尤其是现在网路使用者年龄普遍降低,很多人的思考判断力都不太够 我很反对这句话,你以为成年人判断力会比较好? 拿你下面的例子来说,比较会闯红灯的是成年人还是小学生?当然是成年人! 小学生都很守交通规则............. 所以问题的重点绝对不在使用者年纪,而是在...(下一段,呼) : : 就像是哪一天你骑机车在路口红灯右转,却不以为意(警察看不到,路人不在意) : 多来个几次(就像P2P用多了食髓知味)你就认为此行为合法化了 : 结果就是大家都不遵守交通规则,於是常常有红灯右转的车祸发生 p2p 并不是一种大家约定成俗,之後变成法律的游戏规则(像是您称的闯红灯) 比较像是在投票所穿上「我不领公投票」,到底违不违法这种问题----之前从来没有 发生过,争议性又相当大。 也就是说,连台湾的中选会都可以在几天之内三番两次的改了好几次,谁又知道今天 被模糊的称做「好像」是违法的p2p (台湾目前并没有因为使用p2p 软体而被判刑的 先例,喔,希望我不会是第一个:p),会不会到了几天之後,突然变成了合法的「交 换平台」?(ezpeer、Kuro如是说) 这根本就是模糊地带,干嘛自己未审先判? 请看 http://taiwan.cnet.com/news/ce/0,2000062982,20086544,00.htm 就算是在美国和荷兰,RIAA(在这里差不多等於台湾的IFPI)也不敢叫ISPs(网路服 务供应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交出匿名使用者的个人资料,因为这非常有 可能违反了个人隐私权,而将问题提升到宪法层次。 当然您也可以说这是把判例当成法条之一国家的判例,台湾是成文法典的国家之类 的。不过台湾目前的情形是,国外的判例还是有可能被引用到台湾。 虽然台湾是个没有人权团体会倡导的世界,也没什麽人了解我们的公民权利是什麽, 也不会有人权团体(在上篇新闻里甚至是公司)出来帮我被侵犯的权利(我的个人资 料,竟然会被我的isp 把资料透露给第三者。) 因为Giga甚至恐吓我,如果我之後再不改善,IFPI要寄存证信函到我家来。 这难道不是人权的侵犯? 我查了一下Giga的「全契约条款」 https://service.giga.net.tw/adsl/download.asp (里面找一下) 第十九条(资讯保密义务) 用户同意本公司得就用户所提供之基本资料,例如;用户姓名或名称、身分证字号 或统一编号、联络人或代表人之相关资料、通讯资料、付款相关资讯(例如信用卡号 码等),其他个人资料或与用户相关之资料 (以下简称用户资料) 加以蒐集、电脑 处理、利用、或为国际传输,以对用户提供本业务。用户并同意为提供本业务之目 的,本公司得将其用户资料提供给本公司之合作夥伴、为本公司执行工作或提供服 务之协力厂商,受本公司委托收款之人或本公司之关系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厂商), 并得於本业务所需及法令规定之范围内使用该等资料,惟本公司及本公司合作厂商 因业务上所掌握之用户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 列情形於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及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 查询外,本公司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前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传 真公文影本後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後补之。 所以他们可以提供的只有 1.司法机关、治安机关 2.执行公权力的政府机关 3.与公众生命有关的机关 Hey!IFPI是那一个??=.= 存证信函? : : 我相信还有绝大部分的P2P使用者完全不认为使用P2P下载有版权的档案是违反法律的 : 不然也不会有这篇语气如此愤慨 生气ISP将他停权的开文 : (抱歉我不是特指你一个人,其实大家都这是样) 我想这是模糊地带。如果说我自己架了一个「网站」,来散播有版权的软体,那绝对 百分之两百是违法。(因为随便都会超过五份,那就不用讲对岸那种有收费的搂)( 不过那不适用此岸的法律啦) 但是今天我用的是p2p ,不是网站。 : : 我上面PO的那一段话,其实是表示我认为ISP还是有责任把这封讯息通告使用者 : 至少必须让使用者知道自己现在做的是已经侵犯着作权法 : 至於每个人自己要怎麽做则是看自己 : 像我自己是选择去P2P软体设置一下,然後下载有版权档案小心一点。继续走法律漏洞 : (其实我很少下载有版权的东西) : 比较怕的人还会用IP FILTER : 真的有100%遵守法律情操的人就停止使用P2P 这不是法律情操的问题,是「到底违不违法」的问题。 就像我们可能都会在p2p 上面下载软体来用,但是不会把这个软体烧成光碟,拿去 拍卖网站上卖一样。(这个依照着作权法91条第三项规定,绝对是违法的) 而以着作权法91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而重置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非营利为目的,则是要重置超过五份,或其侵害总额按查获时获得合法着作重制物 市价计算,超过新台币三万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 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Hey!我在emule 上下载之後,用Giga的小水管根本上传不到五份,Am I illegal? : .... : : : 题外话, : : 当初修课时,教授就曾提及,网路的概念及构成,是一群穿着皮衣,骑着哈雷的 : : 鬼才们,所建构的。当时在美国一般人的眼中,他们看来就像嬉皮一样。 : : 而这群人所崇向的就是自由,不受到任何的拘束。而网路就是他们所建立另一种型 : : 态的政府! 题外话2 : 这就像当年影印机的出现,同样造成书商危机的历史事件一样。世界潮流浩浩荡荡, 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只要是好的作品,不要贵的太离谱,大家还是会选择包装精美, 音质超群的CD来听啊!就像当年影印机的出现,也没有把正版书的世界给打垮, 该买的经典还是会买。况且,用网路下载的音乐音质真的不是很好............. 当然,台湾目前唱片市场也很鸟,所以吐嘈板才会这麽HOT................ 题外话3 : 等下我就出去把标题改掉(你们现在看到的应该是改过的标题),谢谢板主提醒我 不该用脏话当标题和内文,现在气也消了不少,也丧权辱国的先把Giga那张一万块 的东西给传了回去(他有两种版本的契约书,喔这当然也是Giga鸟的地方,我当然 是传那张没有写一万块的..................) 先有网路用再说,几天内就要换家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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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70.147.31
1F:→ agood:道德上来说P2P应该是违法.但法律没说清楚 推140.130.209.188 03/19
2F:→ agood:但是我还是支持版大说的....P2P万岁 推140.130.209.188 03/19
3F:→ pikacho:说的真好,我总统投你了 推 218.163.157.53 03/19
4F:→ coolalbert:用p2p无罪,用p2p有理,支持 推 210.202.9.26 03/19
5F:→ zymurge:推三楼 推210.192.234.153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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