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xc66 (Worked in Czech)
看板Oversea_Job
标题[北美] 夫妻身分不同的报税问题
时间Mon Feb 7 15:46:48 2011
大家好
目前我太太是 US permanent resident 第九年
真正长期居住念书近三年 有些许收入跟 scholarship
(更早之前是每半年内 都入境短短一两周)
2008 年底台湾结婚
我是non-resident用B1&B2分别於2010年两次入境美国 停留了总共将近九个月(2010年内)
无逾期居留 美国境内无收入
B1期间 帮台湾公司工作 收入是在台湾入帐户
我从工作以来 在台湾入帐的收入都有在台湾申报个人所得税
之前我太太都是用1040A报税 以 single 的身分(即使是2009年)
不过预计2011年秋 我太太将递出 N-400
想说这次报税要严谨一些 而且有个 qualifying child dependent 了
所以我太太的 Filling Status 要做个改变
1.
大概看了一下 Pub.519 (2009) 相关的似乎只有 page 10~11
"Nonresident Spouse Treated as a Resident" 但不是很懂
2.OA
试过 TurboTax 给的建议是可以 MFJ 也可以 MFS
但如果选 MFJ 那我在台湾的所得 变成也要在美国申报 (被双重课税)?
如果选 MFS 那我似乎也要填 1040NR or 1040NR-EZ 申报我在台湾的所得?
请问一下 我以上关於filling status的认知是对的吗?
还是我们可以选 MFJ 但隐藏我在台湾的所得不申报(非法?)
或是我们可以选 MFS 但我就不必填 1040NR or 1040NR-EZ 只要我太太填 1040A 即可?
不知道哪一种方式比较好?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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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99.92.131.188
1F:→ dunchee:你现在人在哪? 你没有说清楚,所以我"猜"你现在人在台湾 02/08 00:09
2F:→ dunchee:然後去年"多次"进入美国(总长度9个月)--这些是要确定你没 02/08 00:10
3F:→ dunchee:有非法居留 ---- 是的话,那麽.... 02/08 00:10
4F:→ dunchee:1. 你去年(2010)在美国的9个月有没有(非法)工作? 没有的话 02/08 00:11
5F:→ dunchee:那麽你老婆自己报MFS就可以,不用把你算入 02/08 00:13
6F:→ dunchee:2. 你要报,把钱给美国,美国当然不会拒绝 02/08 00:13
7F:→ dunchee:接下来这部份算是我个人好奇。你在2010年有台湾的收入? 02/08 00:15
8F:→ dunchee:(因为能离开9个月,且还能保有工作... 当然不是不可能啦) 02/08 00:15
9F:→ dunchee:如果真的有台湾的工作收入,而且你真的想报给美国,那麽 02/08 00:16
10F:→ dunchee:你有缴税给台湾? 有的话那麽基於不双重课税的原则,你是可 02/08 00:17
11F:→ dunchee:以享有些扣缴额(如果你的收入不是很高,说不定对美国来说 02/08 00:18
12F:→ dunchee:你不用缴) 02/08 00:18
13F:→ dunchee:另外就是,如果你的收入不是很高(对你老婆来说,符合让她 02/08 00:19
14F:→ dunchee:抚养的资格),那麽这个"dependent"部份你也可以列入考虑 02/08 00:20
15F:→ cchris:就算申报台湾收入,也不会双重课税;这是各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02/08 02:25
16F:→ cchris:已交给台湾的税,都可以从交给美国的税里扣除,所以不会亏 02/08 02:26
17F:→ cchris:1040NR只计算美国的收入,不计算海外收入,所以报了也无害 02/08 02:26
18F:→ cchris:至於要MFJ还是MFS+NR,哪个较好,要实际算了才知道,都有可能 02/08 02:27
19F:→ cchris:原文提到你待9个月,你已经没资格用NR报税,必须用居民来报 02/08 02:29
20F:→ cchris:所以不是MFJ就是MFS+MFS(两人皆居民);99%的情形是MFJ较佳 02/08 02:30
21F:→ cchris:你也必须申报台湾所得,没有任何撇步;但不会双重课税(如上述 02/08 02:30
※ 编辑: cxc66 来自: 99.92.131.188 (02/08 03:04)
22F:→ cchris:报税身份和是否合法/非法居留无关;依presence test你是居民 02/08 06:58
23F:→ cchris:所以你的前题不正确,Q1也和你无关;你是货真价实的税务居民 02/08 06:59
24F:→ cchris:你只能选择MFJ或是两人分别MFS(皆居民);99%的情形是MFJ较佳 02/08 07:00
25F:→ cchris:你的标题也不对-> 夫妻身份相同,皆为居民 (for 2010) 02/08 07:01
26F:→ cxc66:感谢 02/09 00:10
27F:→ cxc66:看到 Pub.519 的 Substantail Presence Test 了 02/09 00:23
28F:→ cxc66:请问 拿F1的学生也多半是 resident alien for tax purposes? 02/09 00:27
29F:→ cxc66:F1 通常一年会停留超过183天 所以不该用 NR 或是 NR-EZ ? 02/09 00:30
30F:→ cchris:有爬过文就知道:F1的前五年不算在presence test里;和你无关 02/09 02:00
31F:→ cchris:有关F/J不计入presence test的细节,在pub 519也有详述;FAQ 02/09 02:00
32F:→ cchris:问这类极常见问题前,请先爬个文 02/09 02:00
33F:→ cxc66:谢谢 至少确定我们以前F1时期用 NR-EZ 报税没错 02/09 03:56
34F:推 protisthuang:提个与报税无关的事,照你的描述,你太太持有绿卡前 02/10 12:11
35F:→ protisthuang:六年都是半年入境一次,且都只停留一两周,这种状况 02/10 12:11
36F:→ protisthuang:递N-400风险颇高,你们可能需要一名移民律师 02/10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