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no3195 (Alumni)
看板Oversea_Job
标题Re: [北美] OPT 新规定的解读
时间Mon Apr 21 22:46:12 2008
※ 引述《kingofgar (我是聪明人)》之铭言:
: ※ 引述《MOYO (茉幽)》之铭言:
: : No.4 OPT 待业期 (失业)在拿到OPT之後,总共的待业(失业)期不可超过90天,
: : 否则OPT自动失效,如果你拿到17个月的延长许可的话ꄊ: : A待业期可增加30天=total 120天!
: : 但是从毕业後到OPT生效期间的天数不算, OPT生效开始之前不可以偷偷开始工作喔!
: : 这些新的规定如果生效的话意味着什麽呢?
: : #1. 以往用OPT期间(12个月)来prepare 申请别的学位/学校的计画行不通,
: : 因为OPT生效三个月内没找到工作就bye 了
: : to be continued....
: 关於这点最近在我们学校办的说明会听到的好像有点不一样
: 不过规定刚出来可能校方也不一定非常清楚
: 在这里提出来跟大家讨论一下
: 如果三个月内没有找到工作,是丧失提出申请延长的资格
: 那就代表是照着原本的opt制度走
: 这样的制度是希望申请延长的人 是真的因为有工作而延长
: 如果没申请延长的话 opt还是一年 并不是说现在opt都改成29个月
: 我刚刚重看了一次原始档案对这部份还是不太了解
: 希望板上高手可以给予指教
我们学校的解释 我觉得比较合情合理
90天rule基本是在4/8/2008以後生效(不追溯)
超过三个月失业 基本上你的 F1 Status 就会有问题 必须解决你身分
这是跟以往不同的地方
还有延长个人得在stem degree内 公司得在 E-Verified系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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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72.207.222.212
※ 编辑: mno3195 来自: 72.207.222.212 (04/21 22:47)
1F:推 kingofgar:请问你所说的F1 status会有问题是必须要离境吗? 04/22 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