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gofgar (我是聪明人)
看板Oversea_Job
标题Re: [北美] OPT 新规定的解读
时间Mon Apr 21 12:29:39 2008
※ 引述《MOYO (茉幽)》之铭言:
: No.4 OPT 待业期 (失业)在拿到OPT之後,总共的待业(失业)期不可超过90天,
: 否则OPT自动失效,如果你拿到17个月的延长许可的话ꄊ: A待业期可增加30天=total 120天!
: 但是从毕业後到OPT生效期间的天数不算, OPT生效开始之前不可以偷偷开始工作喔!
: 这些新的规定如果生效的话意味着什麽呢?
: #1. 以往用OPT期间(12个月)来prepare 申请别的学位/学校的计画行不通,
: 因为OPT生效三个月内没找到工作就bye 了
: to be continued....
关於这点最近在我们学校办的说明会听到的好像有点不一样
不过规定刚出来可能校方也不一定非常清楚
在这里提出来跟大家讨论一下
如果三个月内没有找到工作,是丧失提出申请延长的资格
那就代表是照着原本的opt制度走
这样的制度是希望申请延长的人 是真的因为有工作而延长
如果没申请延长的话 opt还是一年 并不是说现在opt都改成29个月
我刚刚重看了一次原始档案对这部份还是不太了解
希望板上高手可以给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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