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erWatch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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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板规为重大检讨修正,应经公开讨论及投票。 公开讨论七日,投票三日。 全文网页版:http://ccu.swat.tw/ow3-0.html 修正对照PDF:http://ccu.swat.tw/ow3.0.pdf 修正条文全文四十四条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立法理由) 为保护本板使用者权利、维持本板秩序、推广斗阵特攻,依板主权利务规范设立斗阵特攻 (OverWatch)板板规。 第 2 条 (名词解释) 本板规用词定义如下: 一   板主:谓经合法程序上任,并由小组长任命,管理本板秩序者。 二 小板主:谓经协助整理或赛事文章者。   三 文章:文章包含标题、文章资讯、文章内容、签名档。   四 推文:使用者於文章底下之单行文字,包含推、嘘及→。   五 水桶:禁止使用者於本板发言。   六 退文:文章退回,并在使用者帐号上留有纪录。 第 3 条 (板主权限) I 板主应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关原理原则处理本板板务。 II 板主权限如下:   一 维护秩序。   二 设定M文或S文。   三 删除文章或推文,并得依板规退回文章。   四 设定本板水桶。   五 任免小板主。   六 维护。   七 其他上级明定事项。 III 板主为达成前项事项,得随时公告处理办法。 第二章 发文规范 第 4 条 (板规原则) I 本板处分,非经板主公告,无效。 II 行为之处分,以行为时之板规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III 行为後板规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板规。但行为後之规定有利於行为人者,适用最   有利於行为人之规定。 IV 不得因不知板规而免除罚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第 5 条 (本板内容) 於本板发表文章,应与本板主题相关。 第 6 条 (发文分类) I 发文应有分类。发文无分类或分类错误者,板主得命其於一定时间更改。 II 文章分类标签如下,若无合适标签,请自行填入:   一 [情报]   二 [讨论]   三 [实况]   四 [心得]   五 [创作]   六 [分享]   七 [买卖] III 不得使用类似公告标签,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於板面上。 第 7 条 (一般发文限制─文章内容过少) I 文章应有内容。 II 文章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 一行文、完全空白。   二 注音内容。   三 内容过於空泛。   四 简体中文,或其他令人难以阅读之文字。   五 分类标签错误或无分类标签。   六 应於置底讨论而单独发表成一篇文章者。   七 重复发表内容相同或相似之文章者。 III 前项第四款所称之令人难以阅读文字,包含简体中文直译为正体中文,但依一般社会   通念无法理解其文意者。 第 8 条 (一般发文限制─禁止内容) 文章禁止下列内容:   一 政治内容。   二 超过辅15级以上内容。   三 对特定使用者谩骂、侮辱、挑衅。   四 对不特定人引战、群嘲致影响本板秩序。   五 经板主锁定後,规避系统限制回覆文章。   六 使用公告标签或回覆板主公告。   七 未经他人同意变更或删除其推文。 第 9 条 (一般推文限制) I 前二项规范发文内容,於推文中准用之。 II 不得跨文章大量推文,影响本板秩序。 第 10 条 (新闻与情报文章) I 称新闻文章,谓除中国以外媒体发表之新闻文章。 II 称情报文章,谓游戏公司官方或其他可资信任之来源文章。 III 发表新闻文章,应有下列内容:   一 原内容连结,超过一行者应用合於规范之缩网址。   二 内容非中文者,需附上简单翻译。   三 个人心得。 第 11 条 (实况文章) I 实况文章发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每人每日限发表一篇实况类别之文章。自删或经板主删除者,亦同。   二 同一实况频道文章发文间隔须大於六小时。   三 文章内容之既定格式及必载事项不得删除。 II 联赛或比赛文,不受前项之限制。 III 板主得经公告後,删除一定期间内所有之实况文章。 第 12 条 (买卖文章) I 买卖文章发表人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曾於本板发表一篇以上非实况文章。   二 预设格式不得删除,且所有必填项目均应填写。   三 买卖范围仅限斗阵特攻官方周边商品,或电竞产品。   四 发表须与前篇买卖文章相隔十四日以上。同IP或其他得认定为同一人者,视为      同一人。 II 买卖文章禁止下列事项:   一 於推文中贩卖商品,但经本板公告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售价超过商品之定价。外币商品以发文时台银公告汇率为准。   三 发表後自行删除文章、删除售价或其他重要内容。 III 违反本条依下列处分之,不受本板规第三章之限制:   一 违反第一项之规定者,原文删除,得警告或处水桶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二 违反第二项之规定者,原文删除,处水桶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得退文。   三 同时违反前二项规定者,处水桶一百二十日以上,并予退文。 第 13 条 (问卷文章) I 问卷文,非经板主同意,不得发表之。 II 问卷文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问卷名称。   二 学术单位研究者姓名或市调公司客户名。   三 学术问卷指导者姓名。   四 学术单位或市调单位全名。   五 联络方式。   六 研究目的。      七 经板主同意字样。 第 14 条 (重大违规) 本板所称之重大违规如下:   一  看板警察局公告并已处分之跨板多贴、跨板推文。   二  张爸、商业广告。   三  无该管法院判决或主办单位裁决而指谪选手打假赛、放水等批评。   四 其他严重影响本板秩序,致瘫痪本板功能严重。 第三章、罚则 第 15 条 违反本板板规之罚则,除他法或条文中有特别规定者,依本章之规定。 第 16 条 (处罚公告) 水桶、退文非经公告者,无效。 第 17 条 (文章删除) 违反第二章之规范,文章或推文予以删除。 第 18 条 (警告) I 违规情况轻微者,得记予警告。 II 警告得并予七日以下水桶。 III 警告应记录於公告或。 IV 警告记录期为六个月,始日不算,逾期失其效力。 第 19 条 (水桶) I 除条文特别规定外,违反第二章之规定,得予以水桶,日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II 违反第八条者,不受前项水桶裁量之规定,应处水桶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 20 条 (重大违规之处分) I 违反板规第十四条者,应处水桶一年以上。 II 前项规定处分期间内,以其他帐号违反第十四条,所有帐号依板规第28条处分,程序   期间,并处水桶一年以上处分。 第 21 条 (退文) 违反板规第五条或第十四条,或其他公告另有规范者,得予以退文。 第 22 条 (竞合) 一行为违反多条板规,水桶日数为一百八十日以下,但不得低於各违规之最低日数。 第 23 条 (累犯) 有下列情况者,水桶日数加重二分之一,且不适用第十九条第一项有关水桶裁量之规定:      一 十八个月内曾违反相同板规。   二 六个月内曾违反本板板规并处水桶七日以上处分确定。   三 警告记录期内违规。 第四章、违规处理办法 第 24 条 (程序原则) 板务处理办法及程序,除他法令有规定者外,依本章之规定。 第 25 条 (普通检举) I 检举违规,应具明下列事项,寄信至该管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检举者,不予受理:   一 违规文章编号或代码。   二 可能违反之规定。 II 第八条第三款及第七管之违规,非经当事人检举,不予受理。 第 26 条 (公开检举) I 检举第八条第四款之违规,应於板上发文,并具备前条第一项之要件及检举理由,公   开检举。   II 板主应於检举後六小时内M文,M文起算二十四小时内,应经五个以上不同帐号附议,   检举成立。 III 公开检举文非附议之推嘘文,得删除之。 第 26 条 (检举不成立) I 依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检举者,板主驳回其检举时,应具明理由。 II 依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二次检举不成立时,不得检举。板主认定其不违规时, 应公开回覆。 III 超过十四日之检举,检举不成立。 第 27 条 (减轻处分) 处分後七十二小时内,得向原处分板主以信件讨论其违规,板主得视情况减轻或取消处分 。 第 28 条 (多重帐号) 多重帐号查询,应依帐号部之规范办理。 第五章、板务行政 第 29 条 I 本板发文限制,得每半年检讨一次,且不应超过前十热门板为原则。 II 非经投票,不得变更发文限制。 III 赛季期间,得迳行公告後申请更改发文限制。 第 30 条 I 本板投票限制,与发文限制相同。 II 投票期间不得少於三日。 第 31 条 I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II 小板主之奖励金,以每三个月发放为原则。 第 32 条 I 本板板规之修正,应经所有板主同意,公告之。 II 本板板规之重大检讨修正,应经所有板主提案,交由板友复决,复决之投票,以同意   大於不同意为通过。 III 本板板规修正经否决者,板主应召开公听会,依板友建议修正之,并重行投票。 第 33 条 (活动) 板主得举办活动,并得依情况公告相关办法。 第 34 条 (赌盘) I 赌盘之开设,应依比赛胜利等条件订定之,板友得寄信建议开设赌盘之事项。 II 赌盘应详尽说明赌盘内容,开票序次。 III 若情事变更导致下注显失公平,应予退盘。 第六章、板主 第 35 条 (新增板主) 新增板主,应经现任板主全数同意,以公开方式徵选之。 第 36 条 (板主徵选资格) 板主徵选资格之限制,除群组或小组规定者外,板主应公告之。 第 37 条 (板主选举期间) 板主徵选及投票,均不得少於七日。 第 38 条 (板主当选) 板主之选举方式如下:   一 仅有一人参选时,同意大於不同意为通过。   二 多人参选一职位时,最高票者通过。      三 多人参选多职位时,最高票者通过,但得票数应大於投票数总额之三分之一。 第 39 条 (板主制) I 板主群为合议制。 II 板主间之分工应公告之。 第 40 条 (板主自律) I 板主违反板规时,不因前条分工之限制,应向其他板主检举,并由该板主裁决後公告   之。 II 板主处分期间,不得发表与板务无关之内容。 III 板主严重失职者,得由其他全数板主具明理由至组务申请仲裁其免职。 第七章,附则 第 41 条 本板板主名单及分工如下: 第 42 条 本板小板主名单及分工如下: 第 43 条 I 本板板规,违反站规、战略高手群组规或线上游戏小组规者无效。 II 前项所称违反上级规范,须由主管人员解释之。 第 44 条 I 本板规自通过时起七十二小时施行。 II 修正时除另有公告者外,自公告起二十四小时施行。 -- _ _ψcito / ╲ ||| ╱_╲ ↑ =╦=∥ ☆ ∥ ╲_ ■/ | \ / \/ -┼- ∥ ∥ ∥ ∥ ╲|⊙⊙||. ﹨ | ♀ ∥ ∥ ∥ ∥ ╲_╱ ╲/\╱ \_/\ \_/ ◆ ╚=╩=╝ □ ▲ ¯ V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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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xzy: 不是应该标出修改的地方吗 这跟哀凤使用者同意书一样 11/15 00:33
2F:→ dxzy: 虽然PDF是有啦... PDF?? 11/15 00:34
3F:→ dxzy: 第 12 条 (买卖文章) 一、曾於本板发表一篇以上"飞"实况文 11/15 00:41
4F:→ dxzy: 第 27 条 (减轻处分)处分後七十二小时内,得向"远"处分板主 11/15 00:46
※ 编辑: swattw (220.143.161.67), 11/15/2016 00:49:48
5F:→ dxzy: 第 35 条 (新增板主) 1/2以上同意是为了避免独大 11/15 00:49
6F:→ dxzy: 我居然看完了 11/15 00:54
7F:→ ckjonathan: 所以改哪里? 11/15 07:03
8F:→ ckjonathan: 喔有PDF 11/15 07:03
9F:嘘 Zundel: 干嘛不上色 11/15 07:34
10F:推 abenacci: 我承认我end 11/15 09:46
※ 编辑: swattw (1.175.131.207), 11/22/2016 23: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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