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brabook (Holding~)
看板Ordnance54-2
标题[心得] 看看吧
时间Sat May 21 23:44:04 2005
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七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
,得应本法之考试。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一、动员戡乱时期终
止後,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二、曾服公务
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四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至各项公务人员考试及格者服务机关之考绩或升
迁与军中服务纪录无关。
^^^^^^^^^^^^^^^^^^
出处:考选部
不要再被唬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1.21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