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all (S)
看板Optometrist
标题[活动] 我对验光人员法的期许
时间Wed Mar 9 19:29:41 2016
犹豫尚久,到底要不要写这篇
自己研究法案未深,但且战战兢兢
对於验光人员法案,以及未来视光界人才抱持着憧憬
目前法规细则尚未规定明确--中央主管机关-卫服部-命令
很多业界同仁对於法案也是一知半解,其实大家都一样吧!!
犹如在黑暗中寻找
为什麽要犹豫写这篇,因为标题 是对"验光法案"的期许
坦白说,法案我们怎麽期许,发了这篇文又能怎样??(仔细看看标题)
期许我们可以侵入式验光?治疗?可以使用 orthokeratology?
没有意义吧!?
最近看了"病历纪录"的保存,发现很多盲点,一直未能找到破口
先说说 验光人员法
第二十条(纪录及照会单或医嘱单之保存)
验光所执行业务之纪录及医师开具之照会单或医嘱单,应妥为保管,并至
少保存"三"年。
这下好了
依造现行法规
医疗法 第 70 条
医疗机构之病历,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
年者之病历,至少应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体试验之病历,应永久保存
。
到底是三年还是七年?
於是又跑去看看验光人员适不适用於医疗法?
医疗法在 104.12.30 修正後
医疗法 第 10 条
本法所称医事人员,系指领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医师、药师、护理师、
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营养师、药剂生、
护士、助产士、物理治疗生、职能治疗生、医事检验生、医事放射士及其
他医事专门职业证书之人员。
本法所称医师,系指医师法所称之医师、中医师及牙医师。
还没有把我们加入!?
因为法案在105年1月6日才颁布,卫福部第15类"医事人员"法
所以我们也属於"医事人员" ,医事人员因遵从"医疗法",只是还没修改
目前没有在医疗法里面,以後不知道
但讯息就矛盾了....
以上 是我对标题的不满(没有细则怎麽玩)
对於法案通过,未来执业与人才培育的期许
参考J大所说,人才是重要的资产
台湾长期以来并不怎麽重视这块,包括我们这个行业
我把产、学 分开做讨论
业界(产),对於法案过了,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喜甚麽?忧甚麽?不详多论
但小弟的想法可能会比较完美主义一点
在业界,赚钱重要,还是专业重要?
ex:
我很会赚钱,客人很信任我!但我专业好像差了一点
我虽然书读得少,但有10几年经验
坦白来说,我会认为赚钱比较重要---没钱你可以洗洗睡了
但各位都是第一线的人员,何谓第一线的人员?
为民众把关眼睛健康、给予民众卫教、授予知识、提供其更好选择解决客人的抱怨
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或够广的知识,怎麽给民众建议
或许很多人觉得没有这麽严重,但小弟觉得是重之重...
学界呢?
学界培养出来的人才,离国际还有一段距离,尽管某大学亦然
在研究领域,我们培养的专才,数量也不多
小弟有很多疑问,举凡视光的相关,类别这麽多
从光学(生理光、眼镜光、眼睛的生理物理光)、眼睛结剖(眼睛外观到视网膜视神
经)、双眼视觉、视觉功能异常、大脑传导、视觉神经生理、各种验光方法(各学派
)、眼睛相关知识(视网膜病变、青光眼、白内障、RP等)、隐形眼镜、IOL、LASIE
Low vision
以上诸多类别
各位学校人才培育出来,都会了吗??
我投降,我还不会------所以才开宗明义说尚且战战兢兢
本版讨论的内容也是诸多限制,人才也多在讨论视光学.....
也很少看到其他相关的版讨论,例如 视野缺损,是哪个视神经受损之类的
(who care 反正又不赚钱,干嘛讨论)
小弟也许不才,但还是由衷希望整体实力能够提升,产学亦有合作之必要
要如何努力,要不要努力,只能靠自己
法案就算过了,也只是警惕我们要上正轨了,那你要不要上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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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iam1984: 台湾人觉得眼睛看不清没什麽大不了 03/10 13:51
2F:→ liam1984: 又不会死啊 03/10 13:51
3F:→ jimmylin2002: 台湾人看病也喜欢自己当医生啊 医生说我没事 要退挂 03/10 17:15
4F:推 YAHO0: 大家都把这个活动看得太严肃 其实只是鼓励大家 踊跃讨论和 03/12 23:55
5F:→ YAHO0: 表达自己的意见 不用管正面反面、完不完整 03/12 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