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monsta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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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心得] 负油价黎明昇起!期货商全责赔偿900多万
时间Tue Nov 9 00:47:31 2021
※ [本文转录自 Stock 看板 #1XYLHAV8 ]
作者: lemonstar ( ) 看板: Stock
标题: [心得] 负油价黎明昇起!期货商全责赔偿900多万
时间: Tue Nov 9 00:45:5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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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油价事件黎明昇起!期货商全责赔偿900多万
经过一年多的诉讼,10/27终於有明智的法官引用金保法,对於期货商未告知负油价的重
大风险责任导致投资人的损失,需负担全部责任!虽然金管会的裁罚事实与期交所的调查
报告都很清楚点明了期货商明显的过失,但期货商仍谎话连篇(这些金融业只有爽收你的
手续费的时候会装做很在乎客户),把金融业者的商誉跟诚信当粪土在践踏,也不断误导
法官去做出错误认定,将自身的过失责任导致的损失甩给投资人来背锅买单,经历一年多
许多被期货商谎言骗到法官做出荒谬的判决,对司法感觉如漫漫长夜,但总算等到黎明昇
起了一道曙光,希望许多的金融事件受害者,不要放弃,还是会有逻辑清楚看轻期货商的
谎言的判决的!(建议还是在台北诉讼,我们南投有一个案子,法官完全不调阅证据(投资
人提出调阅金管会裁罚书与期交所调查报告),敷衍开到第二庭就突然宣布结束等判决,
当然判得结果也是堪比侏罗纪,感觉就是落井下石坑害受害者数万元的裁判费。
以下是黎明曙光的判决,完全理解真实的面貌: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10年度金字第20号
四、原告主张所受损害,系可归责於被告
「未即时公告系争商品得负值交易资讯」及「未提供符合系争商品得正确显示市场负值
价格、得以负值下单之系争交易系统」等因素,被告虽否认其应受归责云云,但被告对
其於109年4月21日凌晨2时30分收盘前,未曾公告系争商品得负值交易资讯,及彼时系
争交易系统无法显示市场负值价格、负值下单等事实,并不争执。依受托契约第16条第
1款、第2款之约定,因可归责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其范围依
中华民国法律规定。乙方(即被告)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於本契约之履行有故意或过
失时,乙方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见本院卷㈠第28页)。被告身为期货商
,於处理原告委托之交易时,依前开说明,自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原告投资系
争商品遇负值交易而致损失,原属原告自己应承担之风险,但被告身为期货商,於109
年4月间未即时公告CME原油类期货商品得以负值交易,系争交易系统又未能於盘中正确
显示负值价格,该等缺失使原告丧失得以正确判断相关投资决策之资讯,自足认被告未
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自有过失,且因被告此等过失使原告丧失为投资决策判断时之
正确资讯,致原告误以为系争商品趋近零值时风险已经降低,因而做出投资加码购入系
争商品之判断,而忽视系争商品可能跌至负值以下之可能,原告因此於结算时遭受损失
,被告上开过失与原告损失间自有因果关系,并具相当性,被告自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虽辩称其并无过失云云,然依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8条第2项、第3项之规定,期货
商就其营业项目范围内之各期货交易法令、交易所规章、涨跌幅限制或其他有关交易之限
制,应备制书面说明文件,供客户参考。期货商对前项交易限制之变更,应即於公告栏内
公告。上开规定不独仅为期货商之行政管理规范,亦涉及客户之权益,得兼作为保护客户
权益之法令规范。本件系争商品价格可能跌破0元之情,原属於原告投资时应自行承担之
风险,然被告身为期货商,纵使并非CME结算会员,未曾收到该公告,亦未收到海外上手
告知负值交易相关讯息,然被告本於期货商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对於此等重大资讯,理
应等同於CME结算会员,有能力及管道加以知悉,而非以会员为藉口,盖被告既负担善良
管理人注意义务,则其资讯取得之能力或标准,客观上即应以CME结算会员相同,而非自
降注意义务之层次,反之,原告若自认无此义务,即应在客户开户时明白告知,使客户得
就被告主观资讯能力与市场落差审慎选择,被告并未事前告知於此,外观上自令客户信赖
被告资讯能力与一般具有CME结算会员相同,被告主张自非可采,从而应认被告身为期货
商,未即时公告系争商品得以负值交易,交易系统又未能於盘中正确显示负值价格,因而
造成原告损失,存在过失。
六、又本院斟酌金管会裁处书之处分理由,裁处书处罚被告之理由系认为CME集团已陆续
公告针对能源类商品可能负值交易之预备措施,包括公告CME能源类商品可能为负值交易
,及公告CME已针对负值交易备有测试计画,嗣後CME集团又公告表示市场情况导致NYMEX
部分能源类商品发生负值交易或结算的可能性增加,倘能源类商品果真发生负值交易或结
算,CME交易系统及结算系统将继续正常执行,并请业者进行负值交易之测试(见本院卷㈠
第49页),足见从主管机关金管会之立场,国内期货商无论是否为结算会员,均应知悉此
等资讯并配合调整。而依查核报告,亦认本件被告未即时公告系争商品可能出现负值,系
争交易系统无法接受负值下单,未符合系争商品委托价格涨跌幅,系争交易系统无法因应
价格负值,造成交易人帐户权益数虚增(虚减)等情(本院卷㈡第13至14页),足见被告
确有上开过失存在。
七、被告又抗辩依约被告须经交易所正式通知始负有公告之义务云云,然被告对CME能源
类商品可能为负值交易之公告,属於攸关原告投资决策之重大资讯,且被告虽非CME会员
,但非无管道可以知悉,本即为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之一环,无待交易所正式通知,此乃
当然之解释。而上开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8条第2项、第3项之规定,依受托契约第1条约定
(见本院卷㈠第28页),自当为两造契约之一部分,被告前揭所辩自非可采。
八、被告另辩称当天全世界负值报价仅成交41口,全球成交率不到0.3%,明显流动性不足
,被告最後参与负值结算是属必然云云,进而抗辩系争商品以每口单价-37.63美元结算无
法避免,原告所受损失必然发生,而与被告是否有前述过失无关,认无相当因果关系云云
,已经原告否认,原告并称若被告尽即时公告义务,则原告不会在系争商品持续下跌时购
买并期待价格能够触底反弹,自然不会遭受系争商品负值结算之损害等情,经核原告前开
主张,符合一般交易者之理性,而原告所受损害并非无法回避,若被告能即时提供系争商
品可能负值之正确讯息,原告之判断即能加入当系争商品趋近零值时,仍有可能跌至负值
以下之资讯,自有可能采取不进场购入系争商品或在系争商品跌至负值前卖出之决策,原
告自有可能回避所受损失,可见被告所辩欠缺因果关系云云,并非可采。
九、综上所述,原告依受托契约第16条第1项约定、民法第184条第2项与民法第227条第2
项规定,请求被告给付如声明所示金额及法定迟延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小轻原油自救会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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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lemonstar (101.137.10.74 台湾), 11/09/2021 00:47:31
1F:推 happytiger: 加油 11/09 03:06
2F:→ sppo55: 只想看白话文,也辛苦你们了,为台湾金融交易公平付出心力 11/09 10:46
3F:推 Ebergies: 确实有点道理,加油~ 11/09 10:47
4F:推 TIC05: 本来就是期货商的错,他们可以负值砍仓,但我们不能负值交 11/09 15:15
5F:→ TIC05: 易,这什麽规矩? 11/09 15:15
6F:推 biglarge: 没有人被负值砍仓啦 11/09 18:15
7F:推 Merkle: 没有负值砍仓 只是负值结算而已 11/09 20:01
8F:推 a9a99: 不能负值下单本来就是期货商要负责! 11/09 21:27
9F:推 berryc: 负值把你砍仓赔惨、万一最後拉起来收正的也是被告死XD 11/10 11:09
10F:→ happytiger: 负仓早就爆了 程序上本来就要砍 之後怎样无关 11/10 12:15
11F:→ happytiger: 隔几天结算是收正没错 但没用 仓位在负值就清算了 11/10 12:17
12F:→ happytiger: 重点是人家在还没爆仓就打算结束部位 但单下不出去 11/10 12:18
13F:→ happytiger: 只能眼睁睁看仓位爆掉 损失拉到最大 11/10 12:19
14F:→ Merkle: 结算正是轻原油 小轻原油结算价就是负的 11/10 16:14
15F:推 GSWA: 想当初可是一堆___帮期货商讲话呢 11/15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