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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台湾期货商负担40%,还是赢,国外期货商居然负值以下自行吸收? https://reurl.cc/ZGlWNp 壹、程序事项 一、按当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以关於由一定法律关系而生之诉讼为限。前 项合意,应以文书证之,民事诉讼法第24条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100年7月21日与宝来曼 氏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嗣与原告合并并更名为元大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开户文件及受 托契约,嗣该契约更新,原告乃依受托契约第14条第1项、第2项通知被告,被告就此亦未 争执,是本件应以最新版之受托契约(见本院卷第27至49页,下称系争契约)为准,合先 叙明。而依系争契约第20条约定,双方合意以本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本院自有管辖权。 二、按不变更诉讼标的,而补充或更正事实上或法律上之陈述者,非为诉之变更或追加,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诉时诉之声明为:「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下 未注明币别者,均同)1,011,163元,及自民国109年5月4日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0计算之利息」,嗣原告当庭变更上开声明为:「被告应给付原告1,011,163元,及 自109年5月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计算之利息」(见本院卷第137页),此仅 为声明范围之确认,核属补充及更正事实上之陈述,尚非诉之变更或追加,於法核无不符 ,应予准许。 贰、实体事项 一、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前於100年7月21日与原告签订系争契约,并开立帐户进行期货交 易,依约如因期货交易产生超额损失,被告应自行负担一切债务。嗣於台湾时间109年4月 21日凌晨1时许,原告接获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下称CME)通知,随即於网站上公告能源类 商品价格可能呈现负数,讵被告於该日透由原告提供之交易系统「点金灵」(下称系争系 统)交易「西元2020年5月份西德州轻原油小型期货合约」2口(下称系争商品),於同日 2时30分进行结算时,系争商品价格因国际行情波动跌至每单位美金-37.63元,然被告未 自行进行平仓或转仓,致其帐户权益数呈现负值而产生超额损失1,011,163元,原告遂以 自有资金代被告填补该笔金额,并於109年4月24日通知被告应於5个营业日内将前开代垫 款项全数返还原告,惟被告迄未依约补缴。为此,爰依系争契约第6条第7项、第8条第9项 、第12条及第19条第1项规定,请求被告清偿上开金额,并自原告催告通知送达5个营业日 之翌日即109年5月5日按约定利率10%计算迟延利息等语。并声明:㈠被告应给付原告 1,011,163元,及自109年5月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计算之利息;㈡愿供担保 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答辩则以:其於109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於系争系统购入系争商品,并於同日2时 许选择市价平仓,经该系统告知其平仓成交价为每单位美金0.05元,合计亏损美金1,575 元,讵原告营业员於同日上午10时竟告知系争商品最终结算价为每单位美金-37.63元,要 求其补足损失,惟原告未即时公告系争商品得以负值进行交易,且迄至其进行平仓前,系 争系统均未显示负数,原告嗣後提供之当日买卖报告书或交易明细亦均以每单位美金0.05 元为系争商品最後成交价格,原告以每单位美金-37.63元计算被告帐户之亏损金额实无理 由。又原告为期货商,受被告之托处理买卖期货事务,自应就此等事务负善良管理人注意 义务,然原告除自身交易系统有前述无法因应负值计算之情事外,亦未即时进行盘中风险 控管作业,即未於被告帐户之风险指标低於25%时代被告进行冲销作业,更於109年9月间 因上开事由遭主管机关即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裁罚,显见原告未尽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方致被告帐户产生超额损失,乃与有过失,自无从要求被告自行负 担全部损害。纵认被告应负担超额损失,惟原告以年利率10%计算迟延利息尚属过高,应 以法定年利率5%计算等语。并声明:㈠原告之诉驳回;㈡如受不利判决,愿供担保,请 准免为假执行。 三、两造不争执之事实: 被告於100年7月21日於原告公司开立期货交易帐户并签订系争契约,於109年4月21日 凌晨1时许透过原告提供之系争系统购入系争商品2口;又原告於109年4月24日以通知函催 请被告给付超额损失1,011,163元,该通知函於109年4月27日送达被告;而原告於109年9 月1日经金管会以金管证期罚字第1090351550号裁处书处新台币48万元罚锾;嗣被告向金 融评议中心申请评议,经金融评议中心於109年10月16日作成109年评字第1311号评议书, 确认被告对原告109年4月21日期货交易超额损失债权於超过新台币861,163元部分不存在 (下称系争评议案件)等情,有系争契约、被告帐户109年4月期货月对帐单、金管会109 年9月1日金管证期罚字第1090351550号裁处书、系争评议案件评议书、原告109年4月24日 通知函暨邮件收件回执在卷可稽(见本院卷第17至54、85、117至133、169至172、195至 197、205至212、269至272页),复为两造所不争执,并经本院调取系争评议案件全案案 卷资料确认属实(光碟置於证物袋),堪信为真实。 四、本院之判断: 原告主张被告因期货交易产生超额损失,於其代为垫付後,其仍拒绝返还等节,为被 告所否认,并以前揭情词置辩。故本院应审究者为:原告依系争契约第6条第7项、第8条 第9项、第12条及第19条第1项约定,请求被告给付1,011,163元,有无理由?兹论述如下 : ㈠被告应否负期货交易超额损失之清偿责任部分:  ⒈系争契约第6条第7项约定:「甲方(即被告)应在乙方(即原告)指定之金融机构帐 户存入⑴因平仓所产生之帐上差额⑵支付此差额亏损款项之利息(迟延利息依年息10%计 算)及任何因催收此超额亏损所引发之相关费用及律师费」、第   第8条第9项约定:「甲方若有下列情事之一,应对乙方负完全清偿责任:㈠甲方为从 事期货交易於乙方开立之所有帐户所发生之一切债务与责任。㈡甲方帐上因部位持有所生 之一切债务(例如超额损失)、责任。㈢乙方依本契约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期货交易所受之 一切损害」、第12条约定:「甲方如无法依本受托契约书履行约定之交割事项,或乙方依 约了结甲方之期货交易契约後,其帐户权益数为负数,经乙方通知後,甲方仍未於三个营 业日内依通知之补缴金额全额给付者,即属违约。乙方除依规定申报违约,并得迳行终止 本契约,注销帐户。甲方除应清偿前述款项外,应负担乙方因处理违约相关事宜衍生之各 项费用(含请求、保全、结算、保管所生费用),并支付乙方相当於申报违约金总额之违 约金」、第19条第1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进行期货交易时,一方如有可归责於己 之事由,致他方受有损害,应对他方负损害赔偿责任。对於其他不可归责於任一方之事由 ,致甲方受有损害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又按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第57条之1第1项规定:「委托人之保证金专户权益数或权益总值为负数时,期货商应向本 公司申报,并应於权益数为负数时,以自有资金存入客户保证金专户内」,及台湾期货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商、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缴存保证金专户应行注意事项第2条第6项 规定:「期货商或结算会员应於下列情况发生时以其自有资金支应:㈥期货商依本公司业 务规则第57条之1规定,遇期货交易人保证金专户权益数为负数时」。准此,本件原告为 期货商,如遇委托人即被告之保证金专户权益数或权益总值为负数时,即应以自有资金存 入其保证金专户内,并得依两造间之系争契约约定,请求被告给付因期货交易所生之超额 损失金额。 ⒉经查,两造签订系争契约,被告并於原告公司开立金融帐户从事期货交易之事实,乃 两造所不争执。又被告於109年4月21日1时许分别以每单位1.65美元、1.6美元购入系争商 品2口,於同日2时30分进行结算时,系争商品之价格跌至每单位-37.63美元,被告并未自 行进行平仓或转仓,共亏损1,177,500元,扣除其帐户原有金额後,计有超额损失 1,011,163元,但被告并未自行补足,原告乃於同年4月24日发函催告被告清偿该款项,并 於同日以自有资金存入被告帐户等情   ,有被告帐户109年4月期货月对帐单、原告109年4月24日通知函暨邮件收件回执在卷 可稽(见本院卷第51至53、169至172、265至272页),堪信为真。  ⒊被告虽辩称:其当日於系争系统中未曾看到系争商品之报价呈现过负值,且原告事後 所寄发之成交明细亦载明成交价为每单位0.05美元,应以此计算,故其帐户内之保证金额 尚足支应,显不应负给付超额损失之责任云云,并举系争系统操作撷图画面、买卖报告书 、冲销成交明细为证(见本院卷第89至95页)。惟查,系争商品之下跌价格无限制,成交 价格可能为负值,原告并於109年4月21日1时34分於其官方网站公告此讯息乙节,业据原 告提出CME集团电子邮件、网站画面撷图在卷可参(见本院卷173至177、273至277页), 亦未见被告对此等文件有何争执,应堪信前情为真。又依系争契约第17条第4项、第7项约 定:「办理结算时,其结算价格应以结算所最後通知乙方(即原告)之价格为准,如有错 误,应以更正後者为准」、「成交查询及相关资料仅供参考,甲方(即被告)一切成交之 部位及财务皆以交易所回报及实际数字为准」,可见系争商品之结算价格仍应以原告受通 知之价格为准。而被告所提上揭系争系统操作撷图画面、买卖报告书、冲销成交明细,固 登载系争商品之成交价格为每单位0.05美元,然经原告否认,并称系争系统因防呆机制无 法显示负值,当日经CME集团回报之结算实际金额应为每单位-37.63美元,其已以「存提 」项目编列被告之超额损失,且於109年5月寄送更正版本之对帐单及交易明细予被告等语 ,此核与上述历次买卖报告书、冲销成交明细之登载内容大致相符,故尚无从仅据上开文 件之部分登载即认当日之实际结算成交价格为每单位0.05美元,被告亦未提出其他确切反 证,自难迳认其辩称为真。至原告所提供之系争系统无法显示负值,致被告无法正确判断 系争商品之报价,乃原告有无过失或与有过失之问题,亦不因此影响或改变系争商品当日 实际之结算金额,是被告抗辩本件应以每单位0.05美元计算其超额损失之金额云云,洵属 无据。  ⒋是以,系争商品於109年4月21日之每单位结算金额为-37.63美元,被告计有超额损失 1,011,163元,但未自行补足,而经原告以自有资金将该金额存入其保证金专户等情,业 经认定如前。从而,原告依系争契约第6条第7项、第8条第9项、第12条及第19条第1项约 定,请求被告给付1,011,163元,核属有据,应予准许。  ㈡原告是否具与有过失部分:  ⒈按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重大之 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减少损害者,为与有 过失。前二项之规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者,准用之,民法第217 条定 有明文。而民法第217 条之适用范围,固不仅限於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所生损害赔偿之 债,并及於其他依法律规定所生损害赔偿之债(最高法院88 年度台上字第1386号判决意 旨参照)。又被害人之过失行为须为损害之发生与扩大有相当因果关系者,始有过失相抵 之适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69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号判决意旨参照 )。另此项规定之目的在谋求加害人与被害人间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职权减轻或 免除之。法院对於赔偿金额减至何程度,抑为完全免除,虽有裁量之自由,但应斟酌双方 原因力之强弱与过失之轻重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71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1291号判决意旨参照)。本件依系争契约之约定,被告於发生超额亏损时,本应履行 交割义务,然由原告以自有资金代为履行结算交割义务後,被告仍未补足保证金 1,011,163元,此等款项自属原告之损害,故原告虽系依据系争契约关系请求被告给付前 述款项,惟无碍於其损害赔偿请求之性质,依上述说明,本件自有民法第217 条之适用, 合先叙明。 ⒉被告主张:原告所提供被告进行期货交易之系争系统无法显示负值报价,且原告未於 被告帐户之风险指标低於25%时,即代被告进行冲销作业,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造 成损害之扩大,属与有过失,请求法院依民法第217 条规定,减轻或免除其赔偿金额等语 ,惟均经原告否认,兹分论如下: ⑴系争系统无法正确显示系争商品之报价金额部分: ①经查,系争商品得以负值成交,然系争系统无法显示负值以下之正确报价等情,业据 原告坦认在卷,显然影响被告之投资判断。佐以金管会於109年9月1日以金管证期罚字第 1090351550号裁处书,认原告之交易主机於系争商品负值交易期间,无法核算及正确显示 交易人国外期货帐户未冲销部位损益净额及权益数,而未能执行盘中风险控管作业,与原 告之内部控制及风险控管之相关规定不符,核属违反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之规定, 乃依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规定,处原告48万元罚锾(见本院卷第85、195至197 、295至297页),益徵原告确有过失情事无讹。而被告系於109年4月21日1时许分别以每 单位1.65美元、1.6美元购入系争商品2口,已如前述,而观诸系争商品之当日实际交易市 价於同日2时9分许即开始出现负值,且自此即一路呈现下跌趋势,於同日2时30分进行结 算时方以每单位-37.63美元作收,有两造所提出系争商品之成交明细在卷可稽(见本院卷 第97、201、301页),则如原告之系争系统能正确显示系争商品之市价,衡诸交易常情, 被告大可於系争商品开始出现负值报价至当日结算之20分钟内,尽快以当时市价自行平仓 出场,但因系争系统显示报价有误,使被告难以即时做出合理之投资判断,终致其持有之 系争商品部位以与购入价有极大差距之每单位-37.63美元进行结算,足见原告之过失行显 然扩大损害之发生,且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甚明。 ②原告虽主张:依系争契约「风险预告书」其中「柒、交易辅助系统之风险声明暨使用 同意书」第5、12至14条之约定,被告应自行注意系争商品之交易价格,不应以系争系统 为唯一取得报价之管道,且其已於109年4月21日1时34分许公告系争商品得以负值交易, 被告自难诿称不知云云。惟按,上开风险声明书第5、12至14条固依序约定:「甲方(即 被告)认知在使用交易辅助系统时,可能面对以下风险:如断线、断电、网路壅塞或其他 因素等造成传输之阻碍,致使买卖委托及报价资讯无法传送、接收或时间延迟。另外其他 可能导致交易辅助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网路提供业者之线路稳定性、使用者操作 不当、断电及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系非乙方(即原告)可控制范围。因可能影响交易辅 助系统之因素无法一一详述,甲方於使用交易辅助系统前,应对乙方不定时发布之最新讯 息及其他注意事项等详加注意及遵守」、「甲方已了解使用交易辅助系统之交易环境建议 ,并已了解倘电脑系统未达乙方所订环境建议,可能导致交易辅助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甲 方不得於使用後向乙方主张电脑环境不相容之担保责任」、「甲方充分了解,乙方已依相 关控管程序进行系统之开发、维护,惟无法保证系统完全不发生问题。乙方提供之交易辅 助系统一旦发生异常,将依异常处理程序及相关规定处理」、「甲方充分了解,倘系统发 生问题,乙方提供之交易辅助系统非为下单或报价参考之唯一管道,并应熟悉使用其他管 道进行下单或取得报价参考。甲方知悉因交易辅助系统在传输资料时存在不可靠及不安全 之因素,若乙方提供之交易辅助系统在任何时候无法使用或有所迟延,甲方同意使用乙方 所提供之其他替代管道」(见本院卷第42至43页),然原告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说明被告 进行本件期货交易时,系争系统有何因网路连线问题、电脑系统设备未达建议要求、被告 本身操作不当、断电或其他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无法提供正确报价之异常情形,已与 上开契约约定之要件不符。且原告固主张系争系统系因防呆机制而无法显示负值以下之报 价,惟其并未举证说明其有将此异常状况事先或及时公告於网站,或以任何方式使投资人 知悉,故难认被告就此有何预见可能,实无从令其依前揭契约约定承担此系统出错之风险 。又原告虽称系争系统并非被告唯一下单或报价管道,其应自行计算帐户损益数之损益云 云,惟既无证据可认被告已对系争系统产生异常乙情有所认识,业如前述,实难期被告於 误认正常使用系争系统之状况下,即无端另觅其他系统交易或自行计算损益,此显不符合 一般大众之交易常情;况综观前揭「柒、交易辅助系统之风险声明暨使用同意书」第14条 之约定文义,亦系以「系统发生问题」为前提,始生被告同意以替代管道交易之情形。此 外,原告另主张其当日已将系争商品之交易价格可能为负值之资讯公告於网站,但商品得 以负值交易,与当日实际交易价格为何,究属二事,亦即,纵被告知悉该商品容许负值交 易,亦不代表当日之商品交易价格必会出现负值,自不因原告有为上开公告,即可解免其 提供之系争系统无法正确报价之过失责任,故无从仅以此节即为原告有利之认定。因此, 原告上开主张,均无可采。  ⑵原告未执行代冲销作业部分:  ⒈系争契约第8条关於「代为迳行冲销之条件与相关事宜」第1项第1款、第3款约定:「 甲方(即被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原告)得自由选择以市价、一定范围市 价、限价或国内外期货期交所规定委托单种类,迳行冲销甲方未平仓部,乙方之代冲销得 逐时或逐日处理,不受时间之限制:⒈甲方国内之一般交易时段风险指标低於25%时,乙 方应将甲方帐户未冲销全部部位冲销……。⒊从事国外交易所商品者,甲方帐户盘中足额 维持率即风险指[(权益数+未冲销选择权买方市值-未冲销选择权卖方市值)/未冲销 部位所需足额原始保证金]或权益比率(权益数/未冲销部位所需足额原始保证金)任一 低於25%时,乙方应将甲方除不计收保证金之选择权买方部位外,其余尚属交易时段中之 所有未冲销部位全部迳行冲销」,同条第2项约定:「前项规定,乙方於任何时期皆保有 代甲方冲销之权利,此权利不因乙方向甲方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而受影响,亦不因任何乙 方其他之作为、不作为或甲乙双方达成之协议而受抛弃」,及同条第3项约定:「甲方认 知本条前二项所规定之代冲销系属乙方之权利而非义务,对於乙方代甲方之代冲销结果或 乙方未能於一定期间内所为之代甲方冲销结果,或乙方未代甲方进行冲销之结果,甲方同 意就该执行或未执行之结果负担有关之风险及责任」(见本院卷第37页)。又原告之「交 易风险控管及保证金追缴作业办法」关於「国外商品」部分之「⒍其他注意事项」第3点 规定:「如期货市场发生快市、价格严重偏离等特殊状况、交易组合策略或模组等情况时 ,本公司或期货交易辅助人得依客户帐户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执行代为冲销作业或由期货交 易人於交易时间内自行执行冲销作业」(见系争评议案件卷第45页背面至第46页)。准此 ,可知被告於盘中之前述相关风险指标低於25%时,原告应代其进行冲销,惟仍可视市场 状况斟酌实际执行之时机及方式。  ⒉经查,本件交易过程中,原告未於被告帐户风险指标低於25%时迳代其进行冲销乙节 ,固为原告所不争执。惟原告主张系因系争商品当日交易价格严重偏离(例如於109年4月 21日2时21分许时,双方报价呈现买方为-100美元,卖方为-9美元之极大差距),又CME集 团亦数次采熔断机制暂停交易,且於负价格期间全台仅成交7口,全球仅成交39口,交易 时间仅不到3分钟,而当时已接近结算时间,故依原告之专业判断,如其贸然代被告提前 强制平仓,可能遭致更大损失,始未迳行冲销等语,并提出系争商品之报价纪录为证(见 本院卷第201、301页),而未见被告就该文件内容有何争执,应堪信原告所述前情为真。 被告虽称当日2时11分、2时21分许系争商品皆有交易纪录,尚无流动性不佳之问题,然其 并未提出确切之证据说明,在此市场交易状况下,如原告迳行提前代为冲销,是否确能避 免或减少损失之发生,故尚难迳以原告未执行强制平仓,即认其有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 务之情。况且,期货市场本具高度不可确定性,交易价格本无法全依理论模型或预期状态 呈现,动辄因市场供需或预期心理等众多因素影响而剧烈改变,考量该等市场行情、流动 性之不可预测性,纵使原告强制执行代为冲销作业,是否成交或成交价格为若干,均犹属 未定。因此,原告未代为冲销之行为,与本件超额损失之发生,两者间难认具有相当因果 关系。是被告主张原告未执行代冲销作业属与有过失云云,自非有据,不足采信。 ⑶综上,原告提供之系争系统无法正确显示系争商品之报价金额,造成损害之扩大,乃 与有过失,被告此部分抗辩为有理由;至就原告未执行代冲销作业部分,则属无据。本院 综合审酌双方造成损失原因之情节轻重、过失程度、风险分担衡平性等一切情状,认原告 与被告对本件损害发生原因之负担比例应分别以40%、60%为允当,故依民法第217条第1 项规定,被告应给付之赔偿金额即应按此比例减轻之。据此,被告应赔偿原告之金额应为 606,698元(计算式:1,011,163元元×60%=606,698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㈢迟延利息之认定:   按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 务人於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债 权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他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 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条第1 项、第2 项定有明文。又系争契约第6条第7项约定:「甲方 (即被告)应在乙方(即原告)指定之金融机构帐户存入⑴因平仓所产生之帐上差额⑵支 付此差额亏损款项之利息(迟延利息依年息10%计算)及任何因催收此超额亏损所引发之 相关费用及律师费」(见本院卷第37页)。查,原告於109年4月24日以通知函催请被告於 收受通知後5个营业日内,给付超额损失1,011,163元,该通知函於109年4月27日送达被告 ,为两造所不争执,并有该通知函及邮局挂号回执在卷可参(见本院卷第51、53页),又 两造就此有约定迟延利息以年息10%计算,亦如前述,则原告请求被告给付606,698元部 分,既有理由,自得请求自上开催告函送达被告後5个营业日之翌日即109 年5月5日起至 清偿日止,按年息10%计算之利息。至被告虽抗辩迟延利息以年息10%计算过高云云,然 此既为双方缔约时所合意之内容,且核未超过民法第205条之限制,被告复未举出任何具 体证据说明此约定利息过高之理由,自难认其主张可采,末此叙明。 五、综上所述,原告依系争契约第6条第7项、第8条第9项、第12条及第19条第1项约定, 请求被告给付606,698元,及自109 年4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计算之利息, 为有理由,应予准许;逾此部分之请求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又就原告胜诉部分,两造均 陈明愿供担保,声请宣告假执行或免为假执行,经核尚无不合,爰分别酌定相当担保金额 准许之;原告败诉部分,其假执行之声请失所依据,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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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推 s72005ming: 不错了!你他妈的二元敢买不就是赌 07/06 15:41
9F:推 Merkle: 买六月期就赚翻了 07/06 16:33
10F:→ KurakiMaki: 当天空小原油的,才叫赚翻好吗,几小时就赚好几倍 07/06 20:21
11F:推 appleball200: 推分享 07/06 21:09
12F:推 zaqimon: https://bit.ly/3AyiXAo 钱被这些人赚走了 07/06 22:18
13F:→ biglarge: 不能下负的,结算负37,只要赔4成! 07/06 22:34
14F:→ biglarge: 报价也不能显示负 07/06 22:37
15F:→ KurakiMaki: 收盘前才是负的啊,收盘前好几个小时都能空 07/06 22:46
16F:→ KurakiMaki: 看到个位数的原油也没人敢空吧,怕被一根反杀 07/06 22:47
17F:推 spirit119: 网址贴错了吧 07/07 02:49
18F:→ spirit119: 点进去都是110年度诉字第361号 07/07 02:50
19F:推 ckcck: 有0206的判决吗? 07/07 08:39
20F:推 diogofseixas: 这判决只是里面很小咖的案件 100万 07/07 19:12
21F:→ biglarge: 网址没错,用桌机笔电的话。 07/08 10:43
22F:→ biglarge: 0206的判决,是投资人全赔,没在管价差交易的,1800万 07/0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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