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tzeng (~翔~)
看板Oh-Jesus
标题光启社社团章程
时间Mon Apr 12 15:14:50 2004
从社办理挖掘出来的,目前的咱们社团章程,把他打成电子档了!
恩...看看学期末或是下学期初把他修一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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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光启社社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依左列二款定之:
第一款 全名为「国立台湾大学光启学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款 在天主教教会即为「中国天主教大专同学会台大校总区分会」
第二条 本社是因天主教信仰而结合的团体。
第三条 本社宗旨为
第一款 光耀人生境界,启示生活方向。
第二款 实践信仰生活,发扬基督的爱,以献身与服务振兴中国教会,建设中华。
第二章 社员及社员大会
第一节 社员
第四条 凡本校肄业同学,自愿推行本社宗旨,并履行社员义务者,得为本社社员。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遵守本社宗旨及担任本社委派之任务。
第六条 有按时缴纳社费之义务。
第七条 出席社员大会,参加本社各项活动。
第八条 有选举社长之权,入社乙年後之教友同学,有被提名及被选举为社长之权。
第九条 凡为遵行本社义务者,得由干事会审核之,免其社籍。
第三节 社员大会
第十条 社员大会为本社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大会对社章有修订权,对重大议案有决议权。
第十二条 大会有选举社长之权。
第十三条 大会於美学年结束前,由干事会择期召开,学期中得依特别需要召开临时大会。
第十四条 大会法定人数为全体社员之二分之一。
第三章 社长
第十五条 本社设社长一人,任期乙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六条 本社社员社龄逾乙年以上之教友同学,经三名干事连署提名,均可竞选社长,经
社员大会多数票同意,任命之。
第十七条 社长有对内总理社务,并执行干事会决议事务。
第十八条 社长有主持社员大会,研究发展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并列席家长会,召开首次
家长会,选举新任总家长。
第十九条 社长对外代表本社,出席校内,区会,总会之重要会议,并执行其决议事项。
第廿条 社长在任内,如因事不克执行社务,则由副社长代理至任期届满,再行改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研究发展委员会(简称研展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廿一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由社长兼任。
第廿二条 本会由主席邀请资深社员担任。
第廿三条 本会由主席择期召开。
第廿四条 本会分有若干股,分股研讨发展计画,综合提交干事会决议并执行之。
第廿五条 本会组织及职权由组织章程定之,社长得依实际需要修订之。
第二节 执行委员会(又名干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廿六条 北会为本社实际执行各种决策之机构。
第廿七条 本会会员均由社长委任,并公布之。
第廿九条 本会由主席定期召开,决定研展会所订计画,执行社员大会之决议,分配干事工
作。
第三十条 本会组织及职权划分由社长依实际需要另订之。
第三节 家庭制与家长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卅一条 本社社员皆为家庭成员,恰属一家。
大卅二条 每家成员以不超过廿名为原则,加之成员得每学期更组之。
第卅三条 每家设男女家长各一人,家长为本会当然会员,社长不得兼任家长。
第卅四条 本会社总家长一人,主理本会会务,依十八条选任。
第卅五条 每家男女家长之配对,由新任总家长召集委员会决定之。
第卅六条 社员社龄逾乙年以上之三,四年级同学得由本届家长会选举,经其同意後任命为
下任家长,连选得连任。
第卅七条 家长对家中成员有照顾之责,举办家庭聚会以增家庭成员之感情。合力协办以家
为单位之全社性活动。
第卅八条 本会负责协调分配各家成员,筹划以家为单位之全社性联谊活动,由总家长提交
研展会及干事会决行之。
第卅九条 每家得一需要委任管家乙人,以协理家务。
第四节 社会服务工作团(简称社工团,以下称本团)
第四十条 凡本社自愿参加社会服务之社员,得为本团团员。
第四十一条 本团社团长一人,任期乙年。
第四十二条 社员社龄一年以上,团龄半年以上,得有社长遴选,担任本团团长。
第四十三条 团长对内总理团务,对外代表本团,出席校内外相关聚会。
第四十四条 本团组之由团长依需要另订之,经社长同意後公布之。
第五章 辅导
第四十五条 导师
第一款 本社有导师一人,由学校训导处委任。
第二款 辅导本社社务,列席社员大会,干事会。
第三款 沟通本社与学校之关系。
第四十六条 指导老师
第一款 本社有指导老师一人,由社长邀请专任。
第二款 指导本社社务,列席社员大会,研展会,干事会。
第三款 侧重对干事之指导。
第四十七条 辅导神长
第一款 本社有辅导神长乙人,由总会委任。
第二款 辅导本社社务,列席社员大会,研展会,干事会,家长会。
第三款 侧重陶成社员灵修生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隶属於天主教大专同学会,总会及北区区会。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至洁,善牧生活团之关系:
第一款 因两团团员绝大多数为本社社员,为求在活动,目标时间及人力分配上协调,本社
之活动计画,宜与两团主席协议後决定。
第二款 本社应介绍热心於陶成信仰生活之社员自愿加入两团。
第五十条 本社章由研展会及干事会之联席会解释之。
第五十一条 社章之修改由三位干事连署提出,经社员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後批
准之。
第五十二条 本社章於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九月廿日公布并实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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