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ryewkun (Har)
看板Ocean
标题Re: [闲聊]关於低调这东西啊...
时间Mon Apr 2 19:04:50 2007
※ 引述《sanvan (小克)》之铭言:
: 真的要说,出租店也是不合法
: 海洋----->勤力(书商)------->出租店------>给人看
: 海洋----->勤力(书商)------->我------->给人看
: 出租店和我双方都没有版权,你拿版权来攻我毫无意义
: 能拿版权来攻的只有海洋
: 那我和出租店差在哪里,一个要收钱一个不要收钱,逼我把话说那麽难听
关于出租店是否合法的问题……前面 n大不是已经说了吗?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着作Q&A:
http://0rz.tw/442wI
第86问:
Q:八十六、若杂志出租店以会员招揽方式出租杂志,是否触犯着作权法?
ANS:
着作权法规定,着作人专有出租其着作之权利。除了录音着作和电脑程式着作之外,
着作原件或其合法着作重制物的所有人,得出租该原件或重制物。
因此,任何人以购买、受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取得录音及电脑程式着作以外的各类着作原件或其合法重制物的所有权时,
都可将该原件或其合法重制物出租。
----------------------------------------------------
所以,出租店并没有违反任何现成的台湾法律。和有没有收钱是没有关系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0.53.5.132
1F:推 sanvan:我有说是以海洋立场来看 04/02 19:08
2F:→ sanvan:因此,任何人以购买、受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04/02 19:10
3F:→ sanvan:取得录音及电脑程式着作以外的各类着作原件或其合法重制物 04/02 19:10
4F:→ sanvan:所有权时,都可将该原件或其合法重制物出租。 04/02 19:10
5F:推 firstkiki:这中间有盲点的说,销售到台湾的港漫要归在台湾的法例来 04/02 19:10
6F:→ firstkiki:看,还是用香港的 04/02 19:10
7F:→ sanvan:那是说我收费就算合法不收就违法吗?? 04/02 19:10
8F:→ firstkiki:重点在取得所有权这句上吧? 04/02 19:12
9F:→ sanvan:我是说我把我买的书出租,如果真的是这样,那着作权是假的吗 04/02 19:12
10F:→ sanvan:所有权定义是取得书还是版权?? 04/02 19:14
11F:→ sanvan:书的话我也有~版权出租店也是没有 04/02 19:15
12F:推 chengchieh:插花一下..台湾书店都是直接跟香港大盘拿..不是出版社 04/02 19:16
13F:→ chengchieh:所以书店没有版权@@ 04/02 19:16
14F:→ firstkiki:我觉得照字面意思是「所有权」。 04/02 19:15
15F:→ firstkiki:因为这条例说录音跟电脑着作不算在「所有权」内 04/02 19:17
16F:推 Stanley0928:总之小克大造福一些人 感恩 04/02 19:17
17F:推 sanvan:我干的是违法的事,没啥好得意的,只是看不惯有人自命清高 04/02 19:19
18F:推 chengchieh:强奸了100个女人的强奸犯 -> 踢~~~ 04/02 19:28
19F:推 chengchieh:等下会不会有条子看到去查你底阿 =.= 04/02 19:31
20F:推 sanvan:你也知我们都在玩那个游戏,这是代理的ip 04/02 19:32
21F:→ sanvan:臭CC~我何时可以去拿你的wii回家完玩 04/02 19:34
22F:→ chengchieh:有空.......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04/02 19:36
23F:推 iamfire:firstkiki: 这句话的确不易解~~之前的回文就有人不敢正 04/03 00:33
24F:→ iamfire:面回答啦~~可惜我也问不到相关的,自已也不搞法律~~可惜 04/03 00:34
不想开新帖子,所以在这里回答 sanvan 大大。
原文的意思,是指如果你买了“着作原件”——比方说肥良手稿,又或者“
合法制作重制品”——肥良授权印刷厂印刷的港漫,以上东西,只要你买到
了,你可以出租。出租并不违法。
出租不违法,但你不能够“重制”。如果你扫描,然後再印刷一次,就算是
重制。以现有法律来说,制作电子版本,并让人拷贝,是属于“重制”。
我回这篇,不是要战,也不是要维护道德。只是为了低调发布者好。低调发
布者有必要对现有法令有所了解——如果你不了解,以为租书店合法,我扫
描干嘛不合法,跑去高调,然後又没有人告诉你真相。那麽万一有一天条子
找上你,牢狱之灾可是非常的冤枉。
就这样。
※ 编辑: haryewkun 来自: 60.50.42.162 (04/03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