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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草莓,但更讨厌带头违法的管理者 最近遇到很爱排N OFF D 外加7 天内换过3个班别的主管 当拿着法条对他说,7天内休1天,这1天是需要有24小时的完全休假的 居然回我说 就6+1啊! 没错 以下分享几条劳基法给各位同行看看,免得上白班上久的人,都不知轮班辛苦了 劳动基准法 2.3解释令/例(休)假 1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所谓「一日」系指"连续二十四小时"而言。 2.前开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则作适当调整: 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内应有一日例假, 原则上前後两个例假日应间隔六个工作日;如遇有必要, 於徵得工会或劳工同意後,於各该周期内酌情更动。 例假日经更动後,如连续工作逾七日以上时, 对於从事具有危险性工作之劳工, 雇主须考虑其体能之适应及安全。 资料来源: 劳委会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785d69 心得: 所以就第36条来说,N OFF D 下大夜都8点多了,隔天7:30上班,休假未满连续24小时 再来说,去年卫生署提出公文表示,一周内勿换班别过多,一次以一种班别为佳 再来, 事业单位实施劳工值日(夜)应行注意事项 内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五日(74)台内劳字第三五七九七二号函 事业单位为因应其业务需要,经徵求劳工之同意,得要求劳工值日(夜)。 前项之要求,得经由团体协约、或劳资会议决定或规定於工作规则。 规定於工作规则者,应检附该事业单位工会或劳工半数以上之同意书。 值日(夜)之报酬、补休及周期,依左列规定。但"工作日不得同时值日复值夜。 " 资料来源: 劳委会网站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ro?page=43979fdb 最後,谈谈拉班这回事吧! 大家可能都一定有上过12小时拉班,但多出来的4小时,却以时数算掉了 加班费呢?????? 劳动基准法第30条 有关工时之解释(民国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每日暨每周之工作时数)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 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 经劳资会议同意後,得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 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一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 经劳资会议同意後,得将八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项及第三项仅适用於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 "雇主应置备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此项簿卡应保存一年。" 资料来源: 劳委会劳工法令资讯查询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30&lno=30 所以,看看你拉的班,是不是超过了2周84小时呢??? 最後压轴的来了@@ 第二十四条(加班工资之计算标准)(民国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之。 资料来源: 劳委会 劳工法令资讯查询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30&lno=24 拉班的12小时,过年班的12小时,加班费在哪呢? 最後,提醒一下,如果想多要回工资的,有"5年"追诉期,自发薪日当日算起。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30.171.222
1F:→ snowymina:之前连八天小夜,询问阿长後他回我说,劳基法规定14天里 04/06 11:29
2F:→ snowymina:面只要有两天休假就不算违法,听了实在很心寒(连上好多 04/06 11:29
3F:→ snowymina:天真的好累呀~) 04/06 11:29
4F:推 alloH:听说我们有位同仁连8,跟阿长反应阿长回:“我的班表上没有 04/06 11:38
5F:→ alloH:连8啊。”因为该主管认为跨月就重新计算,所以没有连8。真想 04/06 11:38
6F:→ alloH:敲她的脑袋… 04/06 11:38
7F:推 fish2715:我有过连六小夜 off 连六小夜..好加在没有连八... 04/06 13:28
8F:推 fatnurse:这事常有呢。 04/06 17:26
9F:推 nanas9:连六小夜 off 连六小夜 ing...人力不足咩 04/06 17:44
10F:→ oppos:结论是,主管归主管想,违法了就是违法了,工作规则只要违法 04/06 18:24
11F:→ oppos:员工就可以不履行该契约。 04/06 18:25
12F:推 thick:医疗业没有劳基法,只有操死法 04/07 00:51
13F:推 ying777y:我拿过法条给我们阿长“沟通”过,他直接呛我护理人员工 04/07 09:52
14F:→ ying777y:不适用 04/07 09:52
15F:→ rorowsnow:你那护理人员的相关法令去看有一条提到14天内只要有两 04/07 14:41
16F:→ rorowsnow:天休假即可 04/07 14:41
有关护理人员法内"并没有"特别提到休假部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66 <-法规资料库 且法条有分大条小条之分,如果他只是细则,撞到了法条,就以法条为主。 且护理人员适用劳基法 医疗行业"适用"劳基法 (只有医师除外) 这是自87年7月1日开始适用的 别被主管唬烂住了!! 而且身为在班表签名并呈递上去的人 身为人事处的人 甚至是名义上的雇主(院长) 都有连带责任的。 况且 我们算是从事具有危险性工作之劳工,雇主须考虑其体能之适应及安全。 且劳委会也有表示值日、值夜或值日夜应给予"适当之休息"。 ※ 编辑: oppos 来自: 125.230.189.38 (04/07 17:18)
17F:→ kh1216:我常在上N OFF D..... 04/08 02:22
18F:推 alloH:话说我这个月有I off H,都不知道要说什麽好 04/08 04:14
19F:推 cassie122:连2次6个E off六个D之後 off 5E 04/08 10:19
20F:→ cassie122:竟然跟我说要我多多一天 变成6E OFF 一天D跟E... 04/08 10:21
21F:→ oppos:那跟楼上说让我抓狂的班吧!EEEENN OFF DEEE ~ 04/08 18:31
22F:推 growold:是我被压榨太久吗?我竟然觉得楼上的班我可以接受...囧 04/09 02:04
我原本愿意去接受,但上白班昏昏沉沉的那天 HN对我说 我後面帮你排个爽假耶(也才3天 我自己预的) "不然我跟你换啊"(小姐你都白班耶!) 当场是火上加油。 现在我已经跟人事处提出调打卡出勤纪录 以及时数跟班表 (PS这是雇主该保存1年,而员工可以申请的东西) 并正提出异议(有关不合法排班) 且告知必要时我将投诉劳委会 若仍无改善情形,或是不愿意出公告表示停止此种排班 那下一步动作就会执行。 我不怕成为护理界黑名单 只是不想不明不白过一辈子。 ※ 编辑: oppos 来自: 125.230.165.211 (04/09 18:07)
23F:推 mimi54ooii:就不喜欢护理人自己期负护理人的,高层都忘了轮班的苦.. 04/11 11:14
24F:推 benben791104: N off D 很累 时差也不知怎麽调! 04/11 21:35
25F:推 dolaamon7673:她会跟你说N off D确实有休到24小时 因为从今天早 04/21 20:42
26F:→ dolaamon7673:上8点到隔天早上8点都是算休假 这样刚好24小时 04/21 20:42
27F:→ oppos:以防万一 我申请了打卡资料 明明白白打卡时间显示未满24小时 04/24 23:48
且 我先去信劳委会问过了 信件内容回覆如下 主  旨: 劳工工时问题 陈情内容: 你好,我想问有关护里人员工时问题, 因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所谓「一日」系指连续二十四小时而言, 但若排班者,排出 连上六天大夜班 接 休假1天 再直接接白班,这种班别,且休息不达24小时,是否违反第36条? (举例:打卡时间是大夜班下班打卡於4/6 8:30 接着睡一觉後,第二天4/7打7:35分的打卡,中间休息未满连续24小时) 谢谢。 承办人员: 劳动条件处第二科-吕佳昇-电话:02-85902866 回覆内容: 您好:102年4月8日的电子邮件已收到。 查劳动基准法第36条规定:「劳工每7日中至少应有1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所称「1日」, 原则上指午前0时至午後12时之连续24小时而言。 但事业单位如配合业务特性,实施「轮班制」工作, 如各班轮替具规律性,允许采取「连续24小时」为1日。 您服务之事业单位"如有违反前开规定之情事", 可迳向工作所在地劳动检查机构(如附加档) 或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处)或社会局(处)】申诉, 当有专人提供服务;并得请受理申诉之机关(构)保密处理。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敬启 SO...... ※ 编辑: oppos 来自: 125.230.172.120 (04/24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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