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obalan (sino)
看板Nurse
标题Re: [闲聊] 什麽跟什麽!
时间Tue Sep 4 02:09:54 2007
部份文章恕删
我偶尔会逛逛OL版、生活法律版...等,
我想有几点是可以讨论的,若有错请指正。
※ 引述《lionstin (庭)》之铭言:
: 说真的我本来不想上来写...但是我今天真的是被我们那尊敬的督导大人气到了>"<
: 我目前在某家小型地区医院ICU上班半年了
: 但是我一直都没签合约
: 最近全院全体减薪="=
: 平均每个人少2000-5000不等
没签约就是没签约,这点你绝对站的住脚。
你也无需付任何违约金,我想这个应该是督导为了留住你而吓唬你的。
若你的督导坚持你离职是违约的话,
不管是劳保局、或是护理公会只要你投诉,
他们有义务替你向该医院保护你的权益。
更何况若你有签约的话,等於医院也要给你保障,
若职、薪与签约时有变动的话,那麽合约也等於失效。
所以离职不算违约。
: 而且因为大家都想要离职,督导竟然说了很好笑的话
: 他竟然说要我们排队排先後顺序离职
: 等到补进一个才能走一个!
: 天阿!小姐要离职的时间是确定的!但是你补人的时间却是大大的不确定耶!
: 而且新人进来你也要看他能不能待的住能不能上线好不好!
: 我真的很想昏倒!
: 本来是说提前一个月讲离职就算很负责了吧
: 没想到他竟然说要等到人补进来才走这才是负责任!
: 这是什麽东西!什麽跟什麽阿!
: 吼一肚子火!
: 烦馁!不要拿合约来压我!没在怕的啦!我又没有错!根本没签约干麻赔违约金!
: 生气生气馁~~~~~~~~~~>"<
按照规定
工作未满三个月,提离职日最快当天,最晚七天内该机构予以办理离职
工作未满三年,提离职日最快当天,最晚两星期内予以办理离职(这有点忘了,错请指正)
工作三年以上,提离职日最快当天,最晚一个月内予办理离职
这是劳保局规定的,我们护理人员也在保护范围内,
为了医院营运方面能稳定,若医院有此要求(延後离职)的话,
你可以选择配合医院补人之後再离职,
但医院绝不能以此为藉口硬扣留住人,这也是违法的。
只是一般护理人员受到压搾并不会强行与医院作对...
不知道是不是护理人员的忍耐力比一般上班族还强?(笑~)
但我知道的是...护理界真的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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