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luti (caluti)
看板NtuDormM3
标题Re: [失物] 11/21锁车名单
时间Thu Nov 24 00:07:36 2011
原文恕删.
这牵涉到法规如何解释的问题,如果要讨论授权母法,可有以下理解:
(1)国立台湾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住宿学生,为规范"宿舍生活"、推行宿舍自治、争取住宿学生之福利,并协助学生
管理宿舍,应分别组织宿舍生活自治会。其组织细则另订之。
>>>换言之,端视我们所认定的宿舍生活空间多大而定,如果脚踏车的停放事宜牵涉
到我们生活品质之维护,对於舍胞的权益密切相关,那麽没有理由说只有在男三
门内的事生治会或舍胞大会才有权处理.
>>>我个人认为脚踏车乱放的问题已经影响同学行走的权益,甚至乱安插车辆也使他
人感到相当程度之困扰与不便.
>>>综上,脚踏车管理为宿舍整体生活品质之一环.
(2)国立台湾大学学生宿舍生活自治组织细则
第三条
自治会以提昇"生活品质",实行宿舍生活自治,争取住宿学生福利,并"协助学校
管理宿舍"为宗旨。
>>>承上所述,鉴於生活事实之复杂,授权规范必须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因此生活品
质的理解上自亦产生歧异,为难认未为明确具体化前,即得谓未有授权.
>>>此外,同学提到<国立台湾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要点>将全校的脚踏车问题都划归校
方,但长期以来,水源拖吊从未进入宿舍区执行公务,而生自会长期以来亦实际执
行管理车辆事宜,可否认此为宿舍自治事务权限之默示划分?况生治会基於宿舍
生活品质的确保,不能够认定为"协助学校管理宿舍"?
(3)生治会拖吊之事宜,个人认为真正争议在於舍胞大会代表性不足,因现行法规定出席
人数须达舍胞总人数七分之一,始得为决议.
>>>但本人认为该制度有违自治之理念,因为长期以来住宿生不关心宿舍事务,怠於出
席相关会议,因此校方此制度的设计实质架空宿舍自治权,让不参与者享有否决之
权,此诚属违反自治权倚重民主原则实践之意旨.
>>>在修正前仅能透过问卷调查来补强舍胞大会议决效力不足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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