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DM3 (charlie)
看板NtuDormM3
标题[公告]台大兴建营运BOT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
时间Mon Jun 2 12:01:24 2008
国立台湾大学民间参与兴建营运(BOT)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中华民国97年2月19日本校第2513次行政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97年4月15日本校第2521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为期达成学生生活教育之目的,并提升学生住宿品质,促使民间参与兴建营
运之学生宿舍(以下简称BOT学生宿舍)管理完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BOT学生宿舍主要供本校在学学生住宿之用。本办法所称之宿舍辅导员为本校之行政人员,宿舍管理人员为民间经营业者所派之管理者。
第三条 本校BOT学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办法办理之。
第四条 学生住宿服务组策划督导BOT学生宿舍之管理,并指定辅导人员执行下列事项:
一、了解住宿生床位安排、进住、调迁、退宿相关情形。
二、依宿舍相关法令对住宿学生为住宿生活之辅导。
三、法规之传达及有关表册之汇整、分析及呈报。
四、宿舍生活自治会任务推行之督导及协助。
五、住宿学生有关宿舍生活奖惩事项之提报。
六、督导学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划、执行。
第五条 住宿学生为规范宿舍、推行宿舍自治、争取住宿学生之福利,并协助宿舍管理,
应组织宿舍生活自治会,其组织细则另订之。
第六条 本校BOT学生宿舍各项设备修缮、维护、改良及保养等工程及公共环境清洁及花木草地之修剪等管理养护及保管工作,均由民间经营业者负责处理。
学生修缮申请作业程序,由民间经营业者订定及公告。
第七条 民间经营业者应规定BOT学生宿舍每年每栋办理住宿学生消防演习。
BOT学生宿舍之住宿学生每年应参加至少一次之消防演习,并取得消防认证。
第八条 BOT学生宿舍应选派辅导员及学生代表各1人参加本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
民间业者不得违反本校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如涉及民间业者权益,应先徵询民间业者
意见;如有争议,双方得迳行协商。其情节重大者,依契约争议程序提交协调委员会处理
。
第二章 住宿申请及分配
第九条 本校学生申请住宿,应於规定期间内,依下列各款向民间经营业者提出申请,并缴交或缴验规定证件:
一、贴妥2寸正面半身相片2张之住宿申请书及租赁契约书。
二、学生证;大学部及研究所一年级之本地学生为录取通知书;侨生为分发书;外籍生为
录取通知书或入学许可。
三、国民身分证;侨生及外籍生为护照或政府认可之相关证明文件。
民间经营业者将申请住宿学生之姓名、学号、栋别、房号收集後,检附电子档,委由学生
住宿服务组进行学生身分之覆验。
第十条 民间经营业者应事前提出男生、女生及大学生、研究生宿舍之分配方式及分栋原ꬊ 责送校方备查。
第十一条 如宿舍有空余床位,得请校方优先协助安排至本校进修、交流、参访等团队有
需要住宿者进住BOT学生宿舍。
第三章 缴费
第十二条 经民间经营业者通知核准住宿之学生,应於租赁契约内规定之期限内缴交住宿
费,逾期或未依规定缴交者视为自愿放弃。
民间经营业者於收到学生缴交之住宿费用後,应立即提供缴费收据以兹证明。
住宿学生应缴交押金,以不超过2个月月租为原则,为赔偿责任之准备,并住
宿费统一收缴,若无发生损害公物,或无延迟缴费等情事时,於退费时无息退还。
第四章 宿舍进住
第十三条 经核准住宿之学生应於缴交住宿费後,於约定之时限内向宿舍辅导员报到,并
向宿舍管理人员领取寝室钥匙进住。
违反前项所定期限或擅自变更床位者,以自愿退宿论。
民间经营业者应建置住宿学生管理系统,提供学校住宿学生即时之姓名、学号、栋别、
房号等资料查询之网路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为保障住宿学生之隐私,宿舍辅导员、管理人员进入寝室处理宿舍事务,以有
正当理由为限。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为:
一、顶让床位、霸占床位或排斥他人进住。
二、偷窃、赌博、酗酒闹事、斗殴或打麻将。
三、储存危险物或违禁物。
四、利用宿舍网路从事不法之行为或违反学术网路之使用规范。
五、擅自留宿外客。
六、引介商人进出宿舍买卖物品。
七、接装未经民间经营业者同意之电器。
八、在寝室内炊膳。
九、擅自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十、在宿舍建物内抽菸。
十一、擅自将寝室内之公物移至寝室外或毁弃。
十二、其他违反公共卫生、居住安宁或公共安全之行为。
十三、违反宿舍生活自治会订定之有关住宿规定。
违反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或违反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规定而情节重大者,经宿舍辅
导员查证属实者,勒令退宿,并不得再为住宿申请。
违反第一项第四款至第十二款规定,由宿舍辅导员警告无效,经查证属实者,勒令退宿,
并自退宿登记日起一年内不得再为本校住宿申请。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爱惜公物,如因故意或过失损害宿舍公物者,应令其限期赔偿;
其逾期不赔或因故意所致者,并得勒令退宿。
前项应赔偿之金额得由押金扣抵。
第五章 宿舍调迁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有正当理由者,得於民间经营业者每学期规定之期限内,填具调迁申
请书,经宿舍管理人员核准,并知会宿舍辅导员。
调迁宿舍,原则上每学期以一次为限,且仅限於BOT学生宿舍内部调迁。
第十八条 调迁宿舍所缴住宿费不同者,应办理退费或补费手续。
第六章 退宿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退宿:
一、住宿契约期满。
二、休学、退学、转学。
三、自愿退宿。
四、勒令退宿。
五、未於每学年度内参加一次校内消防防灾演习。
第二十条 退宿学生应依下列各款程序及租赁契约之规定办理退宿:
一、向宿舍管理人员缴还公物後,办理退宿登记及申请退费;其於宿舍设有户籍者,应
先将户籍迁出并办理退宿登记及申请退费。
二、住宿学生如毁损公物,宿舍管理人员应俟其赔偿後,始得同意办理退宿登记。
三、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时,依租赁契约之协定办理退费事宜。
四、民间经营业者於学生办妥退宿事宜後,应即通知宿舍辅导员备查。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於办理退宿手续後,应即迁离宿舍。
住宿学生违反前项规定者,宿舍管理人员得勒令其离舍,依法处理之。
第七章 附属餐厅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饮食环境,促进餐厅及福利社改善膳食品质,确保膳食卫
生、安全,民间参与开发经营学生宿舍附属设施之餐厅或福利社膳食卫生安
全,除另有特别规定外,应依「国立台湾大学餐厅及福利社膳食卫生安全管
理办法」执行之。
前项特别规定应经校方与民间经营业者协商订定之。
第八章 校园安全及危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迅速应变,处理偶发或突发之重大灾害,统筹行政支援力量防灾处理,
将BOT学生宿舍纳入学校「灾害防救紧急应变处理小组」及「学生安全危机
处理小组」之运作,比照成立相关组织,并指定联络人,接受学校各处理小
组指挥,统一管辖防灾及处理,俾使灾害损失减低至最小,并处理善後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於住宿期间,其行为符合本校学生个人奖惩办法之规定者,宿舍
辅导员或宿舍生活自治会应报请学生住宿服务组奖励或惩戒之。
第二十五条 民间经营业者得配合学生住宿服务组举办之各项宿舍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民间经营业者同意,并经行政会议通过後,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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