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angs (chiang)
看板NtuDormF3
标题[公告] 转录侵犯智慧财产权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Thu May 12 08:51:16 2005
※ [本文转录自 NtuDormF2 看板]
作者: jeangs (chiang) 看板: NtuDormF2
标题: [公告] 转录侵犯智慧财产权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 Thu May 12 08:47:11 2005
计算机及资讯网路中心校内重要通告服务
委托单位: 教育部
联络人: 曾志明
联络电话: 2737-7010分机292
主旨:检送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供「利用BT、Emule等P2P(点对点)传输软体下载及上传
他人着作法律效果之说明」乙份,转知全校师生。
利用BT、Emule等P2P(点对点)传输软体下载及上传他人着作法律效果之说明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94年4月
按BT、Emule为新一代的P2P(点对点)共享传输软体,依其设计的功能,每个使用者在利
用此软体下载他人着作的同时又可支持别人下载,因此,「下载的人越多,速度越快」
(例如使用BT软体传输电影最快仅需5分钟,即可完整下载一部电影),此一特性,使BT
软体推出以来成为网路上资料交换相当受欢迎的工具。
我国着作权法为配合数位科技发展及国际公约的要求,对於着作财产权人除既有之「重
制权」等权利外,已明文增加赋予「公开传输权」。如果民众利用BT软体,任意自网路
下载图片或影片等着作,因该等软体之特性在於下载的同时可以支援别人下载,故任何
下载(即重制行为)动作可能同时构成传输(即公开传输行为),虽然此种传输动作并非民
众所能控制,且每个人事实上只传输着作之一部分,惟此种以多数人共同完成之公开传
输行为,仍属一个共同公开传输他人着作权之行为,如权利人依法告诉,该多数人均有
共同负担法律责任之可能性。易言之,民众自己利用BT软体,自网路下载而同时构成公
开传输他人着作之行为,虽不是以架设网站供人大量下载之侵害方式,惟此等网路上之
重制与公开传输行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间相当有限,仍会造成侵害着作权人重制权及
公开传输权。至於网路上流传「BT下载者不构成违法…」之讯息,与上述说明不符,应
予厘清指正。
按於网际网路无远弗届,利用他人着作的行为,影响深远,除着作权法已明文规定合理
使用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间相对有限,构成侵害着作权的可能性极高。故智慧局呼吁民
众应避免於网路上任意下载或交换他人着作,以免误触法网。
女二舍管理员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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