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sadoves (毙桤铄釥)
看板Notebook
标题Re: [问题]卖方後悔不开发票??????????
时间Fri Dec 10 22:21:11 2004
※ 引述《deduce ()》之铭言:
: ※ 引述《ngn (ngn)》之铭言:
: : 今天去资讯展买了一台X40...
: : 签了单价钱也谈好是含税发票价...
: : 先付订金...过两天去店家拿...
: : 结果刚刚竟然打电话来说价钱搞错了...
: : 这样太便宜...所以不能开发票给我们了...
: : 想请问遇到这种事该怎摸办阿...
: : 怕如果跟他们吵...拿烂机给我们怎办???
: 小的在下我非法律相关科系的,不过以前民法似乎有讲过类似的case
: 民法八八1、八九应该可以供您参考,
: 意思表示有错误或意思表示传达错误时,并非无效(有效得撤销)
: 仅得由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情,非由
: 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 我不知道是否适用在你的情形上,像是卖方将商品价格标错这种情形
: 其交易的契约是有效的,卖方应照约定之价格卖出物品给买方。
: 所以说如果是他自己算错价格,报错价格(要约)给你,然後你也同意(
: 承认,同意其要约),加上你已经付了订金,应该是於法有理的@@"
: 不过,其实我也不知道这个条文适用与否,请法律强者出来解说一下吧
: 说不定消保法或是其他法律有更有用的条文。
: 如果有说错,也请不吝指教...
我不会推文,只好用回的
deduce大大民法真的有用心读喔~
这确实是典型的民法第88条第一项意思表示错误的例子
虽然其要约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不过依ngn大大描述的情形,此应属卖方之过失
店家不得撤销,也就是说契约是有效的,
店家有依契约给付当初约定品质之笔记型电脑的义务
就算店家举证证明他们没有过失(不过看上面讲的情形蛮困难的)而得撤销意思表示
(就是变成没成立买卖契约)
依民法第91条规定,店家应对买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你明知道他讲错价钱还买,那店家就不用赔你)
另外,他如果因为不能撤销契约不爽,拿烂机给你
假设你在展场没有实际看到你买的那台nb,只是根据型录或样品机下单
那就属於消保法上的邮购买卖,收到nb後不满意七天内不需要理由不用负担费用
直接把机子整台退回去就对了(法条根据:消保法第19条)
那过了七天才发现有问题怎麽办?
那就依民法物之瑕疵担保规定,解除契约机子退回去,如果问题不是很严重,可能不能解约
但还是可以要求减少价金(就是要求退一些钱给你)
或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就是换同型号的新机)
如果产商有保证品质的话(保固啦),你也可以不解约不减价而请求损害赔偿
那如果你是看到实机买的话,那就不适用消保法的邮购买卖
(就是不能七天内无缘无故退回去)
但仍然适用民法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也就是还是可以解约 减价 另行交付无瑕疵
之物三选一这样,
还要注意一点,你发现瑕疵通知厂商後,六个月内要主张瑕疵担保的权利喔~
其他还有些细节,不过再讲下去就跟这个版不合了,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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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喔~用法律主张权利,走诉讼这条正路对只是买一台nb的人来讲并不划算
直接告到消基会或消保官还比较快勒
消基会有网站可以用e-mail申诉
申诉後消基会会把你的信,以消基会名义发公文转知厂商
有些厂商接到消基会的公文就会变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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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对NB不太懂
只能贡献不才一点法律常识供大家参考
放弃IBM後
我明天就要杀去会场买同样全球保固三年的TOSHIBA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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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0.9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