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作者jz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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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如果提货单的日期早就到期...而店家一 …
时间Tue Aug 17 20:49:04 2004
※ 引述《elderbear (跟猪在一起连空气都恶心I》之铭言:
: 就是在资讯展定了 acer 3201 这台(在崑碁)
: 然後提货单写明了是 8/13
: 後来在 8/13 的前几天有小姐打电话通知要延到8/15(口气还不错)
: 之後到这个板上看到其他店家也都延期...想说那就算了
: 结果这几天陆陆续续看到有店家交货的样子
: 我昨天也打电话询问一下...他们是说今天下午会到
: 结果今天下午等到快5:00才打电话给去问
: 居然说要8/20才来...
: 延期又不主动通知...感觉蛮不爽的
: =====问题来了分隔线=====问题来了分隔线=====问题来了分隔线=====问题来了分隔线==
: 请问这种情况下...有甚麽事情是我可以做的呢??
: 因为8/2定的机子...最近没去注意市场价格
: 如果有变动是否能要求赔偿??
: 然後在请问一下 acer 1681 这台现在的价钱大概是多少??
: 因为定了 3201 後才发现这台好像也不错(萤幕大)
: 如果重量可以接受的话也想过可能会换这台
: 最後...如果因为提货日期跟提货单上不同(就是延期了)
: 那麽我可以要求退订金嘛??(因为後来觉得买贵...而且觉得店家态度有点差)
: thx~~
按民法229条规定:
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
同法231条:
债务人迟延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
又民法254条(非定期行为给付迟延之解除契约)规定:
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迟延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内不履行时,得解除其契约。
以及同法260条:
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
店家跟你约定某个日期给你机子,依法他就有义务在那天给你,
他自己说要延期是没有任何效力的﹝除非你答应让他延期﹞,
超过了原本约定的日期,他就要负给付迟延的责任,
所以你可依前述231条叫他赔偿约定交货日期当时与现在的差价,以及此差价之利息。
另外还可以在向店家催告之後,店家仍不履行时,主张解除契约。
而这项解除契约的主张,依260条不影响231条的损害赔偿。
又按民法259条规定:
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
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一 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
二 受领之给付为金钱者,应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偿还之。
故你若跟他解除契约,定金当然可以拿回来,还可以跟他要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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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0.148
※ 编辑: jzn 来自: 219.84.0.148 (08/17 20:53)
1F:推 elderbear:thank you a lot~~ 140.112.243.115 08/17
2F:推 captdavince:好猛呀~~~ 203.204.184.98 08/18
3F:推 sulf:可以要三分利吗??不要打我 218.187.56.44 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