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ckto1982 (梦回1982)
看板Non-Graduate
标题Re: 预告修正「徵兵规则」第二十八条之附件
时间Fri Nov 24 22:25:02 2006
※ [本文转录自 You_out 看板]
作者: backto1982 (梦回1982) 看板: You_out
标题: Re: 预告修正「徵兵规则」第二十八条之附件
时间: Fri Nov 24 22:24:20 2006
替代役板有人打电话去内政部役政署问了
他们的说法是修正条文在11月25日公告结束後还要送行政院核定
所以短期内还是沿用旧规定 最快也要等到明年才会正式生效
另外依现行规定 只要毕业後继续就读高於原等级之学校 是可以一直缓徵到33岁的
但若草案通过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实施办法却未同步更改缓徵年龄规定 将造成冲突
27岁的硕士班考生无法以准考证申请延期徵集而被徵集入营
确定录取後却可以缓徵 必须办理解除徵集 国防部也会有意见
如此一来 势必同步修正相关规定 因此必定需要进一步会商 稍安勿躁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D0040004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实施办法 (民国 90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
第 15 条 应受现役徵集之在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缓徵:
一 肄业学校未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立案者。
二 入学学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者。
三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未经内政部核定,再就读相同等级或低
於原等级之学校者。
四
年龄逾三十三岁仍未毕业者。
第 37 条 在免役、禁役、缓徵、缓召申请复核期间,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执
行。
在申请复核期间,经徵集或召集入营後核准免役、禁役、缓徵、缓召
者,由复核机关列册分别报由内政部、国防部办理废止其徵集或召集。
(以下行政函释因年代久远无法於网站上查得 可参见各校招生简章)
教育部依照国防部八五年三月十八日链铕字第八五○○○三五六三号函之附件『八五
年中央级兵役与动员业务联系会报决议案分办表』,徵集类第四案,精进新兵入营後
解除徵集作业处理决议:『
取得准考证者得申请延期徵集至学校停止注册日止,以避
免入营後再申请解除徵集处理之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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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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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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