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yrolysis (owl)
看板Non-Graduate
标题Re: [问题] 请问接下来会报初等公务人员考试吗?
时间Wed Nov 22 23:10:42 2006
※ 引述《backto1982 (梦回1982)》之铭言:
: ※ 引述《xmil (=.=+)》之铭言:
: : 我今天去了高雄市三民区的兵役课问了负责的小姐~
: : 依他的反应是没有收到上面这公文~
: : 所以情况应该都还是跟之前我所发表的那篇一样~
: : 此外他今天给我看了之前版友说过的要修改的草案~
: : 其中有几点比较不一样的~
: : 1.草案中说国家考试不能用於延徵了~
: : 以後这条文会从应徵役男延期徵集入营事故表中删除掉~
: : 2.以後的升学考试一律延到11/15~这一条我还有仔细看了一下~
: : 草案中也没有提到说有限毕业那年才能办理~不过会加上年龄的限制~
: : 用硕士考试延的要26岁以下~博士的我没注意到@@||
: : 3.关於预官的那条在草案中没什麽改变~所以也许还是可以用吧(?)~
: : 不过先提醒的是~这草案正如前面版友说的~
: : 还在立法院等着三读中~
: : 所以不会那麽快实施~
: : 我只是把我今天看到的先跟大家分享一下~
: : 大家加油吧~!!
: http://kuso.cc/0THX
: 内政部公告 中华民国95年11月15日 台内役字第09508303272号
: 主 旨:预告修正「徵兵规则」第二十八条之附件。
: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及一百五十四条第1项规定。
: 公告事项:
: 一、修正机关:内政部。
: 二、修正依据:兵役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三、「徵兵规则」第二十八条附件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於本部役政署全球资讯
: 网网站(网址:http://www.nca.gov.tw/)。
: 四、对於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於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日起10日内陈
: 述意见或洽询:
: (一) 承办单位:内政部役政署。
: (二) 地址:南投县南投市中兴新村光明路21号。
: (三) 电话:(049)2394435
: (四) 传真:(049)2394460
: (五)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长 李逸洋
:
: 徵兵规则第二十八条之附件修正草案总说明
: 徵兵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系於四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四五)台防字第五
: 九六四号令订定发布,历经二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发
: 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举办之训练(第十二类)申请延期入营之原因消灭後,不
: 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请(以次数设限)。(修正附件附注三至五)
: 徵兵规则第二十八条之附件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 (以下仅列出修正条文 全文请点选网址 http://kuso.cc/0THX )
: 一 已届役龄之兄弟,除残废、痼疾者外,均已在服义务役兵役现役者。
: 应缴户口名簿影本、部队或入营证明、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 四 直系血亲或配偶病危或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 应缴户口名簿影本、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其死亡者,得由村里长证明。
: 八 同父兄弟一人以上因作战阵亡或因公殒命者。
: 应缴後备指挥部或国防部或内政部死亡通报。
: 九 二十岁前或高级中等学校毕业之年学生,须参加大专以上学校或军警学校入学考
: 试者。年逾二十岁已取得当年招生准考证者,或报名缴费证明,亦同。
: 准予延期入营时限至当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 於附注栏规范本类别申办最高年龄为二十二岁。
: 十 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生,当毕业之年或已取得当年大学以上学校招生准考证,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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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大学或军警学校者。
: 应缴学校毕业证明或准考证或报名缴费证明。
: 准予延期入营时限至当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 於附注栏规范本类别申办最高年龄硕士班为二十六岁、博士班为二十八岁。
我有点看不懂这一点在写什麽
他的意思是指要取得毕业当年的大学以上招生准考证
或是兵单当年的大学以上的招生准考证?
另一个疑问是
如果我在新规定未公布前利用旧规定办理延徵成功
那到新规定公布的时候,当初的旧规定无法适用
那是会马上消灭延徵或是依照旧规定走?
之前有人碰过这种情况吗?
: 十一 接到徵集令时已决定在入营日前或後一个月内结婚。
: 准予延期入营时限以二个月为限。
: 十二 正在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主办或委办为期一年以内之训练班受训中者。
: 於附注栏规范本类之原因消灭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请。
: 十三 参加国家考试删除
: 十四 至法院应讯或作证删除
: 十五 经报考当年国军各常(预)备军(士)官班、志愿士兵或相当班队者,或已考
: 取等待注册、报到入学(营)者。
: 应缴报名缴费证明、准考证、或录取通知书。
: 准予延期入营时限至考试截止日为止,全程到考者至放榜时为止,录取後至录
: 取通知书所定报到之日起十五日为止。
: 附注 三、 表列第九类之原因消灭後,已年逾二十二岁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请。
: 四、 表列第十类之原因消灭後,硕士班已年逾二十六岁者、博士班已年逾二十
: 八岁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请。
: 五、 表列第十二类之原因消灭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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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3.230.11
1F:推 jessie3:法律不会溯及既往,你已经缓了就是缓了 11/23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