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mor7 (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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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网路追追追/手机掉了 绝对不要去系统商停话?
时间Mon Apr 16 13:35:01 2007
转自ETtoday网路追追追:http://www.ettoday.com/2007/04/16/515-2082475.htm
网路追追追/手机掉了 绝对不要去系统商停话?
2007/04/16 10:08
追追追小组/调查报导
网路上流传着一封处理手机遗失处理程序的信件,上面写着如果掉了手机,绝对不要去系
统商停话,要直接去警局报遗失。还表示捡到手机的人盗打越多越好,这样手机才会越快
找回。而用户还可凭报案三连单去系统商,要求自遗失日期後的通话费皆可扣除。这是真
的吗?
看原信: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机,请记得一件事~
关於手机遗失究竟应该先停话还是先挂失?追追追小组向警察局求证,警方建议先向电信
业者办理挂失停话,同时迅速向案发地或居所地之管辖分局或派出所报案,以利警察机关
协寻。另关於法律是否规定遗失日期後的通话费可扣除,警方则表示这要依据各电信公司
与顾客之间的契约条款内容而定。
电信法本身并未规定遗失後一定要挂失,因此遗失手机若不挂失并不构成诈欺,然而各家
系统商之服务契约,对此部分皆有详文规定。
根据中华电信的行动电话业务服务契约条款第三十二条:「乙方(用户)发现本业务终端设
备遗失或被窃时,应立即以电话通知甲方(系统商)办理暂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
应支付因该电信所生之所有费用,但自甲方接获通知时起之通信费,不在此限。」
中华电信解释:「当手机遗失时因内有SIM卡,为避免话费损失,请尽速与电信业者客服
专线联系办理停话。本公司停话免收停话处理费,因停话期间行动电话门号仍为客户租用
,每月仍会有月租费。」也就是说,若手机失窃遭盗打,在停话前所产生的费用仍应由客
户支付,但办理停话後,将可确保不会有盗打的问题。
此外原信中提到电信法第56条,条文如下: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线、无线或其他电磁方式,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
设备通信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条文为规定盗用他人电话的罚则,与挂失不停话所产生之费用无关。若用户执意不停话
任人盗打,除非抓到盗打之人,才能依法对其提出民事诉讼,求偿损失,否则失窃後产生
之电话费仍须由用户支付。
以中华电信服务契约为例,上面载明手机遗失後未挂失前之通话费仍须由用户支付,因此
系统商并不会因为害怕收不到钱,急着找盗打者。而中华电信亦表示:「报警後,後续侦
办追查需透过警政公权力机关。」也就是指查案的部分,权责仍在警察局。
除了直接询问中华电信得到的解答外,我们也另外查询了远传、台湾大哥大、威宝电信等
三家系统商的服务契约,发觉行动通信业者所使用的契约多是依据交通部暨电信总局94年
3月4日电信公字第09405012400号函核准的「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服务契约」而定,所以
上述三间公司契约中皆包含与中华电信相同的第三十二条条款。
因此根据国内几大电信业者的契约内容,凭报案三连单扣除手机遗失後的通话费似乎是不
可行的。但若有人曾使用报案三连单成功要求免除支付遗失後的通话费,也欢迎提供经验
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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