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tz (坏蛋老是杀不死)
看板NetRumor
标题[问题] 今早收到的mail(关於统一发票)
时间Mon Oct 9 09:19:33 2006
以下是收到的原文~
请问这是真的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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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乐透或发票时可再多领一小笔钱喔!
你知道吗?
当乐透(或发票)中奖人兑领肆奖以上的人须缴20%的税,如果可得4000元,须扣800元的
税,实领3200元!
之前我有一个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朋友,他买彩券中奖情形如上述,却只扣400元的税
,WHY??
他表示,我国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中第八类明文规定,
"参加机会中奖所支付的成本准予减除",
此表示中奖所得额可以减除成本後的净额缴纳所得税,所以他花2000元买彩券,
4000-2000=2000...为所得净额,2000*20%=400...为税!!
当时连银行的人也不清楚有这样的规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为法律不会提醒你,
那是属於自己的权利,
他们只会告知你应尽的义务就是缴税,至於你的权利应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况法条中明写''...准予减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证明者(就是当期所有自己购买的
彩券单),
当然允许你扣除成本,因为并不是写"...应予减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丧失自己的
权利,那只好自己负责了!!
请大家用力宣传,但应缴的税还是要缴,别钻法律漏洞!!
第八类: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凡参加各种竞技比赛及各
种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皆属之。
一、参加竞技、竞赛所支付之必要费用,准予减除。
二、参加机会中奖所支付之成本,准予减除。
三、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除依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税款外
,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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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为了一棵特别的树
放弃一整座森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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