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dou (风潮)
看板NetRumor
标题[转录]Re: 自组电脑也犯法喔!!
时间Wed Aug 13 01:43:39 2003
※ [本文转录自 hardware 看板]
作者: leeeric (猫咪) 看板: hardware
标题: Re: 自组电脑也犯法喔!!
时间: Thu Jul 31 02:23:46 2003
※ 引述《[email protected] (纯属意外)》之铭言:
: http://www.ica.org.tw/icc.htm
没有参照原始法条(商品检验法)就请不要随便放话 根本是来乱的
这宣导资料根本对一般自行DIY的玩家不会有影响
第一部份
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进口、内销家用电器产品、电脑零组件、电动手工具将纳入电磁相
容检验 (91/07/25)
标准检验局为维护良好之电磁波环境自本(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将与消费者息息相关
之家用电器产品、电动手工具及电脑零组件纳入电磁相容检验,
凡进口或国内产制者自该
日起,须先向标准检验局认可之指定试验室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後,再向标准检验局申请商
品电磁相容型式认可,取得认可证明书後,凭以办理进口报验或内销出厂报验。另外也可
并同其他规定之试验报告并检附相关技术文件,向标准检验局办理新实施之验证登录,以
免除逐批报验之程序。凡未经上述型式认可程序或办理验证登录者,产品将无法进口及销
售。
此次纳入实施电磁相容检验之商品,为标准检验局自八十六年起实施电磁相容检验以来第
三梯次之产品,计有一百三十三项品目,其相关法令、申请认可程序及经该局认可之指定
试验室名单等相关资讯可至该局网站(http:\\www.bsmi.gov.tw)查询。
资料来源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
http://w3.bsmi.gov.tw/page/pagetype1.jsp?no=75&groupid=26&seltype=&page=635
第二部分
商 品 检 验 法 (民国 90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
第 8 条
商品之报验义务人如下:
一、
采逐批检验及监视查验者,为商品之生产者、输出入者或代理商。
二、采验证登录及符合性声明者,为商品之生产者;生产者不在国内者,
为其在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之代理商或输入者。
三、商品之生产者、输出入者或代理商不明或无法追查时,为销售者。
下列之人,视为生产者:
一、商品系由个别零组件迳行组装销售,其组装者。
二、符合检验规定之商品於进入市场前,为销售目的而修改,其修改者。
看到亮绿色的字了吧
报验义务人只要是"生产者、输出入者或代理商"其中之一就可以了
除非你是自行从国外买零件帮他人组装
不然自行购买"已经有代理商或国内厂商生产"的零件组装
你也不会是所谓的"商品之报验义务人"
如果你不是组装"销售" 根本也不是所谓的"组装者"
第三部份
资讯产品及其零组件需经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始可贩售「宣导资料」
一、自行组装电脑产品,
未经检验合格,经销商将被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罚锾,不论其零组件是否检验合格。
自行将
来路不明之电脑零组件者组装或贩售,经销商或组装者将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罚锾。
看到这里各位大大应该能够了解了吧
这法条的重点是在"未经检验合格"
而需要将产品报验的人是厂商不是玩家
再怎麽罚也不会罚到玩家身上
根本不用担心
何况这根本连草案都还称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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