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gvu1224 (刀学生)
看板Navy
标题Re: [疑问] 请问大家 有关入伍验退的问题
时间Tue Oct 9 15:01:23 2007
1F:→ miacp:我在新训里的例子不是这样耶 10/09 14:15
2F:→ miacp:新训里因故验退停役是用时间来判断的 10/09 14:16
3F:→ miacp:有很多在新训就停役的 都没有满三个月 10/09 14:16
4F:→ miacp:停役也有回役的 我任内就有接过这种的新兵 10/09 14:17
5F:→ miacp:所以我才会说两者没差 10/09 14:19
7F:推 miacp:上面是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查出来的 请参考"参、验退与停役" 10/09 14:27
8F:推 ugvu1224:楼上的大大你所说的停役也回役的那些人有做满3个月吗?? 10/09 14:28
9F:→ miacp:我就不清楚搂 因为那是下单位以後的事情噜 10/09 14:31
根据「常备兵病伤残废停役检定标准」第 4 条:「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服现役期
间,因罹患足以危害团体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伤残废停役之检定,准用本标准。」
所以要昰有长官不接受申请停役,请打1985吧
申办停役的流程如下-
(1)首先利用军中转诊或假日自行到国军四级以上军医院看诊并检查,符合标准请军医
开诊断证明书
(2)将诊断书交给连上〔参一〕.由连上填[停役检定建议表]送到营部,才能申请到〔
停役三联单〕後连同建议表送交军医院监定
(3)资格符合医院会把资料呈上军种的总部审核(约1个月)
(4)核准後会发给〔停役令〕及AB卡.即可离营回家〔到公所办归乡〕
(5)後备指挥部会根据〔停役证明〕来审议体位.进行体位判等.然後再依体判结果做
後续徵处
办理停役->军总审查->停役->後备指挥部体位判定
->体位改判变更为替代役甲等->不符免回役资格.须回役转服替代役
如果符合停役的条件.几乎不会有人要傻到停役後再去转服替代役.只要一停役.没有人
愿意再回役的!多数人都是等服役近120天左右去办停役.停役後体位改判就可以〔因
停役退伍〕不需要再回役转服替代役
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免予回役〕只要停役前的服役天数超过120天.体位改判为替代
役体位後.就可以直接核转〔替代役备役列管〕.也就是可以〔以替代役退伍〕.领到〔
替代役备役证明〕.不需要再去转服替代役!
法规条文补充:
三、停役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原因消灭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回役:
(一)依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停役,而该疾病为活动性肺结核或精神系统疾病
者。
(二)依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停役,停役原因虽已消灭,经诊断仍有危害团体
健康及安全之虞者。
(三)因执行公务所致伤病而停役者。
(四)依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停役,其服现役逾
一百二十日,或自
其应徵服现役日起至停役原因消灭日止,合计已逾三百日者。
十二、常备兵因病停役後改判替代役体位者,其免予回役之审查,依本作业规定办理。
依常备兵回役免予回役处理办法 (95年4月19日修正)办理。
(一)停役人员停役原因消灭,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国防军事无妨
碍时,得免予回役(免役):
(1)因罹患危害团体健康与安全之疾病及病伤成残停役人员,经户籍
地直辖市、县(巿)後备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後备指挥部)判
定符合常备役体位者。
(2)因作战被俘、失踪或执行公务失踪停役,其被俘或失踪期间逾一
年以上者。
(3)回役後应补服之现役役期未满三个月者。
(二)因病停役後,由後备指挥部判定体位,如判定替代役甲等体位则转服
替代役(
如服常备役现役已逾120天)免予回役,如判定为常备役
体位,应予回役。回役後补服现役役期未满3个月者,得免予回役。
依常备兵补充兵服役规则(96年1月12日修正)第22条办理。
(一)常备兵现役在营期间,依兵役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停役者,其生效日
期,依下列之规定:
(1)经诊断确定罹患足以危害团体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伤残废经检
定不堪服役者(以下简称因病停役),自核定停役之日起停役。
(2)经通缉(羁押)停役者,自发布通缉(羁押)之日起停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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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失踪停役者,自失踪届满三个月之翌日起停役。
(二)免役者,由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於因病停役人员归乡报到後,即依
停役之国军医院诊断证明书判定体位,已达不堪服役标准者,填具免
役报告书,层报国防部後备司令部核定,发给免役证明,并副知户籍
地直辖市、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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