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siana (露西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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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瑞芳] 男为捡蟹笼被路灯电死 瑞芳公所国赔减判
时间Tue Mar 16 15:38:03 2021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68449
男为捡蟹笼被路灯电死 瑞芳公所国赔减判为30万元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新北市瑞芳区63岁简姓男子,6年前为了捡拾河床上的蟹笼,
被漏电的路灯电杆电死,其妻与2子认为瑞芳区公所未善尽管理维护责任,诉请国家赔偿
300万元,一审基隆地院去年6月判瑞芳区公所须赔偿3人共192万元;二审高等法院认为简
男跨越路旁栏杆才会碰到路灯杆,有一半过失,今改判区公所只须赔偿30万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2015年12月27日凌晨3点多,简男骑车至瑞芳区瑞滨路旁停车,下车跨越路电
灯杆旁铁栏杆,欲至河床上捡拾螃蟹诱捕笼,被漏电的路灯杆电死。简妻与2个儿子控诉
,瑞芳区公所管理有疏失,未善尽维修之责,以致路灯漏电电死人,母子3人各求偿100万
元、共300万元。
基院一审判决认为,简男确实遭漏电的路灯电死,认定区公所管理上显有欠缺,难辞其咎
,认定损害金额应为240万元;但路灯旁设有铁栏杆以防民众翻越,简男自行翻越铁栏杆
後而被电到,也应自负2成过失责任,因此判区公所须赔3人各64万,共192万元。
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今认定,漏电原因是灯杆的开关箱电线脱落,又因接地与配线装
置皆不良,漏电延伸至灯杆固定架附近;路旁栏杆高1公尺高,距离路灯仅55公分,民众
在路边伸手就可摸到灯杆而触电,简男触电死亡与路灯欠缺管理之间,有因果关系,审酌
简男与妻、儿长期分居、失联,认定损害金额仅有60万元。
高院认为,铁栏杆有禁止攀越的警示标语,简男仍擅自翻越栏杆以致碰到灯杆,应自行负
担5成过失责任,因此判决区公所应赔偿母子3人各10万元,共3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自由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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