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ph (ne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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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关於暑修
时间Fri May 19 16:02:58 2006
很抱歉必须还是提出这个话题
不管这是不是最好的方式先取得学分
对各位同学来说 总也是学校法令下可以应用的权益之一
以下是学校的暑假开课办法供各位参考
如果真的有需要的同学 请推文注明拟暑修的科目
为确保此讯息确实被大家知道 烦请一,二年级班代表见到此文时推文(但你不一定要暑修)
暑修仍有不确定性(要到最低开课人数门槛才可开课, 也要有老师来支援授课)
国立联合大学暑期开课办法
92.08.12 九十一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三次教务会议续会修正通过
93.05.25 九十二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二
次教务会议续会修正通过
93.10.05 九十三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一
次教务会议续会修正通过
95.04.18 九十四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一
次教务会议续会修正通过
第一条 依据本校学则相关规定,为提供学生学习机会,加强学生课业辅导,
强化学习效果,便利课业需求,爰利用暑假期间开课,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暑期开课(以下简称本班),於每学年度暑期举办一期,至多办
理一梯次,每梯次上课至少六周。每一学分授课需授满十八小时(含考试),实
习(验)每一学分实作至少三十六小时。
第三条 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参加暑修:
一、特殊科目,在学期中聘请教师困难者。
二、必修科目不及格须重修者。
三、因转学、转系须补修转入年级前之必修科目者
四、修习辅系、双主修(学位)、教育学程者。
五、应届毕(结)业生及延修生须重修或补修後始可毕(结)业者。
六、其他适於暑期开授之课程。
第四条 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暑修
一、所修科目已请准期末考试假尚未补考者。
二、休学期间者。
三、已达退学标准者。
四、应届毕业生已符合毕业资格者。
五、不符合第三条之申请条件者。
第五条 本校暑期开课,以接受本校学生选课为原则。他校学生申请者,必须
经其肆业学校之同意。
第六条 学生修读暑期课程由各系所於第二学期学期中调查学生需求及教师开
课意愿并编班排课,如因人数不足或无法聘得教师授课时,得不开班。
第七条 暑修开班每班最低人数为十五人(应届毕业班为十人)。如有特殊需要
,低於开班最低人数但五人以上(含)亦可开班,惟钟点费不足部分由学生自行分
摊亦或在教师同意下降低核发之钟点费。降低钟点费之方式为以十五人(应届毕
业班为十人)为基数,依实际修课人数与基数之比例核发教师之钟点费。
第八条 学生参加本校或他校暑修者,每学年度所选学分数最多不得超过十学
分,但应届毕(结)业生得酌增五学分。
第九条 学生申请暑修视同办理选课并为登录成绩之根据,须依本校行事历规
定日期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条 学生暑期选课,应依照实际上课时数缴费。已缴之费用除该科目因故
未能开设,或该生因休学、退学、公假或家庭重大事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退费。
第十一条 学生於暑期修课期间发生特殊情况,致无法继续修习部份或全部课程
者,得在期末考前申请停修一门至全部课程,所缴学分费概不退还。停修暑期课
程之申请手续,悉照本校「学生申请停修课程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暑期选课成绩考查规定如下:
一、成绩及格或不及格,均应登记於历年成绩表内。
二、暑期所修学分不与学期所修学分合并累计;暑期成绩亦不与学期成绩合并核
计。惟暑期所修学分数及成绩应并入毕业成绩计算。
三、期末考试不得请假补考。学期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於暑期修课期间因学业成绩不及格而退学者,立即停止其暑修,
所缴费用全额退还,或核发所修学分成绩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届满前,如参加本班所开设科目成绩及格,修足
应修之科目与学分者,经审查其毕业资格通过後给予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资格
者,依学则之规定应予退学。
第十五条 本班教师授课不计入学期应授时数,其授课钟点费,除特殊科目需经
专案核准外,按所收学分费之该年度「公立大专校院兼任教师钟点费支给标准表
」之夜间授课钟点费发给。
第十六条 本班经费,以自给自足为原则。由侨生申请之暑修科目,倘申请人数
不足开班标准而需开班者,得经学生事务处报请教育部申请补助。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悉依本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并陈请校长核定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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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对「研究」这二个字的定义:「看别人看过的,想别人没想过的。」
对李敖本身的学术素养个人因专业领域差异无从研判,
但这句话个人倒是相当可以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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