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ling (零)
看板NTUot94
标题[公告] 学校规定
时间Mon Jun 2 23:21:25 2008
台湾大学学则第四章 请假、旷课、扣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须依学务处规定之请假规定请假。
第三十四条 未经准假或假期已满而缺课者,以旷课论。旷课一小时,以请假五小时
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平时请假达学期上课时数五分之一者,扣该科学期成绩百分之五,达
四分之一者,扣该科学期成绩百分之十。
第三十六条 一学期中某科目请假达三分之一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三十六条之一 经核准请产假者,不适用本学则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34及36条,若有请假,是三分之一。但若为旷课,应为十五分之一,因旷课一小
时,以请假五小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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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老师要我转告各位,我想大家最近还是洁身自爱一些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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