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forward (要更用心)
看板NTUot90
标题职治人的必备常识
时间Fri Feb 27 20:45:19 2004
民国86年5月2日,立法院第三届第三会期,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职能治疗师法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职能治疗师或职能治疗生资格,擅自执行职能治疗业务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但在职能治疗师指导下实习之国内医学院校相关系、科、组之毕业生,
不在此限。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伤者,应依刑法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立法院是否该检讨一下,为什麽他们会立出医师也可执行物治职治的这项
法令?因为这两项法令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清清楚楚是互相抵触的不是吗?
不知道各位同学看到这条法令有什麽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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