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ap (山外烟袅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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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执业执照换照相关条文
时间Fri May 1 10:22:46 2009
执业以及执业执照换照相关规定
职能治疗师法第七条:「职能治疗师应向执业所在地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
机关申请执业登记,领有执业执照,始得执业。
职能治疗师执业,应每六年接受一定时数继续教育,始得办理执业执照更新。
第一项申请执业登记之资格、条件、应检附文件、执业执照发给、换发、补发、
更新与前项继续教育之课程内容、积分、实施方式、完成继续教育之认定及其他
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职能治疗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第三条:「职能治疗师申请执业登记,应填具
申请书、检附下列文件并缴纳执业执照费,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申请,发给执业执照:
一、职能治疗师证书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验毕後发还)。
二、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四、拟执业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
五、执业所在地职能治疗师公会会员证明文件。
六、完成第八条第一项各款继续教育之证明文件。
职能治疗师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检具前项第六款规定之文件:
一、领得职能治疗师证书五年内申请执业登记。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职能治疗师证书,且於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
申请首次执业登记。
三、职能治疗师歇业後重新申请执业登记之日期,未逾原执业处所执业执
照所载应更新日期。
职能治疗师申请执业登记,其依第一项第六款所定继续教育证明文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请执业登记前一年内接受第八条第一项各款继续
教育课程积分达二十五点以上之证明文件代之:
一、本办法施行後,领得职能治疗师证书逾五年,首次申请执业登记。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职能治疗师证书,且逾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
始申请首次执业登记。
三、职能治疗师连续歇业期间逾二年。」
职能治疗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第五条:「领得职能治疗师证书五年
内申请执业登记者,其执业执照之更新日期为自领得职能治疗师证书日起
算六年。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职能治疗师证书,且於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申
请执业登记者,其执业执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六年。
职能治疗师歇业後重新申请执业登记,执业登记日期未逾原发执业执照所
载应更新日期者,以该日期为新发执业执照应更新日期;逾原发执业执照
所载应更新日期者,其执业执照应更新日期自执业登记日期起算六年。但
依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办理执业登记者,其执业执照更新日期自执业登记日
起算六年。
职能治疗师办理执业执照更新,其新发执业执照应更新日期自原发执业执
照届满次日起算六年。」
职能治疗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领有执业执照之
职能治疗师,应於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向原发
执业执照机关申请换领执业执照:
一、原领执业执照。
二、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依前项规定办理换领执业执照,得免缴执业执照费。」
歇业
职能治疗师法第十条:「职能治疗师停业或歇业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报请原发执业执照机关备查。
前项停业之期间,以一年为限;逾一年者,应办理歇业。
职能治疗师变更执业处所或复业者,准用关於执业之规定
。职能治疗师死亡者,由原发执业执照机关注销其执业执照。」
入会
职能治疗师法十一条:「职能治疗师或职能治疗生执业,应加入所在地职能治疗师
公会或职能治疗生公会。
职能治疗师公会或职能治疗生公会不得拒绝具有会员资格者入会。」
租牌罚则
职能治疗师法第三十二条:「职能治疗师或职能治疗生将其证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废止其职能治疗师或职能治疗生证书;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应移送该管检察机关
依法办理。」
执业或歇业罚则
职能治疗师法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或第十五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或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者,除依
前项规定处罚外,并限期令其改善;经处罚及限期令其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处一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
职能治疗师公会或职能治疗生公会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者,由人民团体主管机关
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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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你 值得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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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愿意 在你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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