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ckck (不致虚无只是没有)
看板NTUniNews
标题呵呵...这下有得吵了
时间Fri Sep 7 20:00:14 2001
※ [本文转录自 NTUSA 看板]
作者: allyours (二号高嘉瑜铭谢赐票) 看板: NTUSA
标题: 学生法庭判决书
时间: Fri Sep 7 15:13:14 2001
说的简单一点...
台大学生会长选举...因为有作票...
所以被宣判无效了...
在依法重选前...章田筠不再是会长了...
裁 判 书
裁判字号: 八十九 年度 台 字 第 一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裁判案由: 确认 九十学年度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长选举无效
判决全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庭下级行政庭判决
原告:高嘉瑜
原告诉讼代理人:陈奂宇
被告:国立台湾大学选举委员会
被告法定代表人:左宜恩
就右列确认九十学年度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长选举无效事件,本庭判决如左:
主文
宣告九十学年度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长选举无效
事实
甲、原告方面
壹、声明:宣告九十学年度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长选举无效
贰、陈述:
一、本次台大学生会会长选举,若干投票所仅设置一名选务员,负责该投票
所之全部选务,已违背会长选罢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本次选举有三个投开票所,包括研一、研二、男六、男八、共同教室等
选区,发生选务员代为签名之情形。
三、除了选务员代签部份,许多票箱有投错、票数不符、选举人身份不明等
问题。
四、据上所述,本次学生会长选举应属无效。
参、证据:
一、台大椰林风情bbs纪录。
二、学生会长选举人名册。
三、各投票所学生会长选举人签名记录。
乙、被告方面
壹、声明:驳回原告之诉
贰、陈述:
一、本次会长选举,纵有部份疏失,但关於选务员部份,是因当天缺席人数
过多,纵投入所有後备选务员仍有不足,此等小瑕疪不应推翻选举之效
力。
二、在选务员讲习会有讲投票人的签名要由投票人自签,这次有三个投票所
发生代签之情形,确实是选委会的疏失,但查验其本人之方法是比对身
分证件,要求选举人自行签名只是内规,而没有法制化,只能说是法规
疏漏,这部份可能是选务员比较细心所以才会有代签的行为。
三、如果真的要作票,纯以代签的方式,只要用不同的笔迹来写就可,大可
不必用如此明显的方式。
四、其他有问题的选票约一百多票,其中四十多张其实只是所谓影印不清无
法辨识,而暂时列为问题选票,真正有问题的选票是六十七票。
五、本次选举,选委会及选务员都已尽量小心来办理,由於本次选委会许多
是由没有选举经验之人担任,故选举事务都是依法办理,因法规上本来
的疏漏而产生的缺失,选委会感到十分遗憾,但这部份应由下届学代大
会提出修正案,而使得类似情况不要再发生。
参、证据:
一、学生会长选举人名册。
二、各投票所学生会长选举人签名记录。
理由
一、原告起诉主张,本校九十学年度学生会长选举,因选举过程有包括选务员人
数不足、选务员代选举人签名、投错票箱、选举人身份不明等瑕疪,已严重
影响本次选举之公正性及结果之正确性,故本次学生会长选举结果应为无效
云云。
二、被告则称上开瑕疪之程度尚不足以影响选举效力,许多部份学生自治法规亦
未明文规定,纵属疏漏,亦不应影响本次选举之效力云云。
三、就学生会长选举无效之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选举罢免办法」虽未
作规定,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暂行纲要」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本纲要未规定者,准用本国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虽该暂行纲要之规
定为校方所制订之校法规,但基於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仍在特别法律关
系之下受校方管理,故该暂行纲要除违背学生自治之精神及学生宪章之规定
外,对学生自治行为仍有拘束效果,合先叙明。
四、故依暂行纲要准用我国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一条规定:「选举委员
会办理选举、罢免违法,足以影响选举或罢免结果,检察官、候选人、被罢
免人或罢免案提议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或罢免投票结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以各该选举委员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或罢免无效之诉。」
五、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所规定宣告选举无效之要件有二,其一为选举委员会办
理选举、罢免违法;其二为足以影响选举或罢免结果。
六、就原告所指陈之诸瑕疪中,候选人未亲自签名而由选务员代签之部份,已违
反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选举罢免办法第二条所揭示,会长之选举罢免,
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之精神。按如投票人之签名得由选务员代
签,势将无法确保选举人与确实投票之人的同一性,且易造成弊端,无法确
保会长选举得在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之状况下进行,故选委会办理选
举违法之要件该当。
七、由於选务员代签之投票所,其选举人数目已超过本次选举候选人票数之差距
,故足以影响选举之结果。
八、总上所述,由於被告对於选务员代签一事已为自认,且相关事证已臻明确,
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及所提证据,核与本件判决结果不生影响,爰不另一
一论述,附此叙明。
中华民国九十年九月二日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庭下级行政庭
审判长 法官 纪天昌
法官 薛智仁
法官 高铭志
右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送达後二十日内向本庭提出上诉状(须按他造人数附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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