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luti (calu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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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社论-大法官再次破除特别权力关系魔障
时间Fri Jan 21 20:08:22 2011
2011-01-21 中国时报 【本报讯】
大学生可以告学校吗?大法官做成释字第六八四号解释,提供了一项最新
的宪法答案,即大学所做的行政处分或公权力措施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或其他
基本权利的话,学生有权提起诉讼告学校。
请注意,大法官谈的问题只是大学生有没有权利打官司告学校,能不能打
得赢,是另外一回事。大法官在解释时特别提及,法院在决定大学生告的是否有
道理的时候,要注意大学自治的原则,大学自治保障大学的专业判断,应该得到
公权力的适度尊重。
在此号解释之前,古早的观念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特别权力关系
」,学校对学生做的处分,学生都需要服从,没有打官司的余地。十五年前,大
法官的一项解释率先打破了旧有的观念,开始认为学校对学生做出退学或类似的
处分,若足以改变其学生身分并损及其受教育的机会,学生可以在用尽校内申诉
途径之後,提起争讼。现在最新的解释出炉了,大法官再度调整变更了原有的解
释;大学生所受的处分,不限於退学或类似的决定,只要是侵害了学生的受教权
或其他基本权利,都无限制学生诉讼的必要。原来的解释强调学生应先用尽校内
申诉的途径,仍然还是有效的要求。新解释所没有达成的结论,则是中学生与小
学生能否打官司的部分。这也是大法官之间经过热烈讨论但显未形成共识的所在
。
总的来说,大法官的解释值得称赞。唯一提出不同意见的陈新民大法官表
达了他的忧虑,他担心以後校园会形成诉讼过多而让法院疲於奔命。其他的大法
官则认为适度的开放不足为患,对於促成学生接受完整公民教育却有正面提升的
作用。许宗力大法官指出「认真对待学生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苏永钦大法官
也提醒,过去的观念较为拘泥於大学生尚未成年,可是现在情形已有不同。换言
之,毕竟大学生中超过廿岁的位居多数,从今天的社会发展而言,实在没有必要
再将学生与学校争执基本权利的是非,看成洪水猛兽。
许玉秀大法官强调本案真正的要旨是在厘清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要求,这
点实可提供关心此案结果的大学参考。如果大学都能正视建立学生申诉管道的校
内正当程序,不但可以养成校园中理性说理的习惯,大学也更容易受到法院对於
大学校园之内专业判断的尊重,成就大学自治的要求。
从宪政发展的角度来看,本案解释又一次破除了特别权力关系的魔障,除
过去将军人、公务员、学生与受刑人同视的观念误区,正在逐渐缩小,是历届大
法官一贯的贡献;民国一百年问世的首则宪法解释,在大学校园推倒特别权力关
系的另一块骨牌,对於基本人权的保障,具有特殊的意义。
这项解释还有一个值得肯定的地方,大法官特别赶在日前加开会议推出此
号解释,是因为三位声请人中有一位声请人依据此项解释提出行政诉讼再审的期
间即将届满,大法官们赶在再审期间完成之前做出解释,以免其权利受到影响,
显示大法官们似较过去更为重视声请人个案人权的保障。
其实经过了漫长的解释程序,本案的声请人已不乏毕业而脱离学生身分者
,声请再审或许已无实质意义,但是大法官能够特别留意声请人的权益保障,还
是值得肯定。此点其实与大法官们如何理解宪法的真正价值所在有关。一种应该
检讨的观念,是以为宪法只是客观的宪政规范秩序,可以与个案基本权利的保障
切割,从而误认大法官只要做成抽象的宪法解释,解决宪政规范冲突的问题即可
,不必刻意保障声请人的个案权利。然而近来已有许多大法官警觉到,不能保障
个案权利的法,其实具有的意义有限。此号解释,可以察觉大法官重视个案权利
的具体行动。以後如果大法官能将声请人应该得到什麽样的法律救济直接写入解
释,将更可彰显宪法对个别公民的价值。
民国一百年,六八四号解释可以看成一项人权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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