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owfish (脊椎工会发动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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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时事] 二审逆转 爱滋关爱之家 不必搬离
时间Wed Aug 8 18:21:49 2007
※ [本文转录自 issues 看板]
作者: Pgic (低温。 ) 看板: issues
标题: [时事] 二审逆转 爱滋关爱之家 不必搬离
时间: Wed Aug 8 14:23:59 2007
来源:自由电子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8/today-life15.htm
高院认规约抵触法律
〔记者孙友廉、胡清晖/台北报导〕台湾关爱之家在台北市某社区设置收容处所,经社区
修订规约要求迁离,一审判决应搬家,引发爱滋病患何去何从的社会议论;二审高等法院
昨天宣判,
考量法律新近增订「保障爱滋感染者的安养、居住权」,认为社区规约已抵触
前述法律,应属无效,逆转改判社区败诉确定。
判社区败诉 全案定谳
这是国内第一宗针对爱滋病患居住权做出的判决。全案依此定谳後,随即宣告台湾关爱之
家不必再被迫搬家,我国爱滋病患的居住权,也从此获得法律具体保障。
卫生署疾病管制局对此表示欣慰,疾管局副局长周志浩表示,在立委协助下,已修改
「人
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在第四条增列了爱滋患者的安养、居
住权益,并於今年七月十一日由总统正式公告。
周志浩指出,该法通过後,疾管局将组成「行政院卫生署爱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委
员会」,持续推动感染者权益保障及爱滋防治相关事项,各地方政府应落实立法精神。
周志浩呼吁,爱滋病毒是经由性行为、血液传染,废弃物也必须依医疗废弃物予以管理或
回收,因此,同住一个社区被传染的机率极低,民众不必过度排斥或恐慌。
新修订的条例并规定,若拒绝感染者安养、居住等,可处三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罚锾。
不过,判决也隐约埋下伏笔,指出本案是因为关爱之家收容爱滋病患,社区要求迁离,才
判社区败诉,假使另有管委会主张的「曾发生收容人攀爬邻居铁杆、斗殴、口角与做爱」
等情事,并且
社区规约也对该等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有所规范,法院就须考量有无具体事
证,加以审酌。
全案起於前司法院副院长汪道渊儿子汪其桐,将所有的某社区房屋以年租一元,租给台湾
关爱之家协会,九十四年六月设置收容处所,一开始有十个爱滋宝宝与十二个成人。
同年七月二十日及八月底,社区修正社区规约,规定「住户不得将社区建物提供收容或安
置法定传染病患…」依此诉请关爱之家迁离。台北地院去年十月宣判,社区胜诉,经上诉
高等法院,基於法律变更,改判关爱之家胜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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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时代里,
最大的兵荒马乱不过是幻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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