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nesto (ㄞ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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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司马库斯抗告连署
时间Sat May 5 16:15:54 2007
※ 引述《perlenpo (perlenpo)》之铭言:
: 司马库斯居民取用倒木的动机是"带回部落并充份利用在部落意象造景,为观光产业加分",
: 客观上似乎无法认定其为"原住民生活惯俗".
: 另,"森林产物"是指树所萌生的果实,亦或是树本体,还要再看立法理由书,以及相关法院资
: 料所指为何.
: 当然,不是不容许当事人与执法者对话,但文中所提供资讯疑点太多
林务局搬过以後的残料,是不是被认为已不具经济价值之物?
而使居民认为它不是所谓的森林产物,有构成要件错误?
不过其实争执这个都太法匠了,也没有直指问题的核心;
我个人认为绕着森林法打转也没有意义。
比较好的问题是:
居民依部落议会的决议行事,是否可以看作依法令行事而阻却违法?
这就关系到,依部落议会决议行事,是不是一种"法"?
居民对服从部落会议决议,是反覆惯行,并且有法的确信?
或甚至,这不只是习惯法的层次,而是依据原住民基本法的授权,
部落会议的决议本来就是"法"?
还是说,甚至不要讲原住民基本法,
直接从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九项第十项,
就可以推导出台湾政府对原住民族文化与自治应有的独特尊重,
而承认部落议会在这样事项上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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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erlenpo:说得太好了:) 05/05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