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rlenpo (perle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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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讨论] 集会游行法「许可制」合宪?
时间Thu Apr 19 13:28:57 2007
※ [本文转录自 Lo-Sheng 看板]
作者: 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 Lo-Sheng
标题: [讨论] 集会游行法「许可制」合宪?
时间: Thu Apr 19 10:55:20 2007
前面有人提到了集会游行法的许可制问题,以这点来攻击抗议人士的集会未经申请
违法在先,警察驱赶有理由,这样的说法,似是而非,以下引述DPP政策周报的文章
以供参考,其中就提到了为什麽要废除『许可制』,改采『报备制』的理由,所以
不要再拿『许可制』来匡人,如果你真的懂法的话,应该听过『恶法非法』,以及
德国宪法中所谓『不可剥夺之人性基本尊严』,甚至二次大战後的纽伦堡大审关於
二战纳粹执行希特勒之集中营命立即法律是否『合法』之讨论,不要再拿中国法家
(严格来讲应该是法政治家,把法律视为统治者的工具)来混淆视听了
下为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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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0rz.tw/b22ya
第一篇:体检集游法──浅谈许可制之修正
壹、集会游行法简介
台湾过去因长期处於非常时期,[1]故对集会游行是法律所不允许。直到民国76年7
月15日解除戒严,隔年1月20日制定通过实施「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民国81
年因应停止动员戡乱时期而更名成为「集会游行法」,该法并经过民国81年及91年
二次修正。[2]
然则,该法对人民於民主宪政国家的基本政治及自由权利所采行的威权管制立场并
未有所改变,大法官在民国87年作成释字第四四五号解释,[3]将集会游行法授与政
府有审查人民政治言论内容权力之规定宣告为违宪,但却继续维持政府对人民集会
游行采事前许可制的制度,并宣告合宪。本文主要讨论内容即为集会游行法采许可制
或报备制的差异分析。
贰、「许可制」与「报备制」之比较
一、 就比例原则以及明确性原则而言,「许可制」皆不如「报备制」好。
二、 「许可制」创设了不利於基层异议者的「原则──例外」关系,使得未经
申请许可的集会,就会被警方推定(甚至视为)违法──未经「许可」即可构成「要求
解散」之理由,因此,在集会游行的申请人与政府之间,就路权使用进行协商时,「许
可制」就给了警方极为有利──对申请者极为不利的筹码。[4]
三、 「许可制」意味着抗争者必须先向其抗争的对象──最代表国家机器镇压
体制的警察──温柔谦卑地低请「请求」许可。[5]
参、应将「许可制」改为「报备制」及「事後审查制」并行之理由
一、 「许可制」有侵权之嫌:依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自由,[6]要
集会游行,采报备制即可,根本无需政府许可;「许可制」有侵害宪法保障之集会
游行自由之嫌。
二、现实情况的荒谬性:依集会游行法第二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对於集会的定义是:
「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举行会议、演说或其他聚众活动。」,[7]不管集会
的规模大小、有无影响马路交通,都要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才能举行。依此标准,任
何在室外的公共论坛、演讲、集体活动,倘若未申请即举办,都是集游法下的「非法
集会」,不管有无占用马路,在大楼前的开放空间举办,以及有无影响、侵犯到任何
人都一样。而集游法第八条规定:若是依法令规定举行者,或学术、艺文、旅游、体
育竞赛或其他性质相类之活动,以及宗教、民俗、婚、丧、喜、庆活动,即可不必申
请集会游行。然而,为何此类学术、艺文、宗教活动即可不需申请,而其他聚集群众
的活动如公开演讲就需要申请呢?事实上,台中大甲妈祖绕境或者是中原普渡的宗教
活动,以及偶像明星等公开签唱会,实在难保不会影响到交通及社会秩序,但却从未
听闻此类活动有因未申请而被警方举牌要求解散的状况发生。[8]
三、 降低管制成本:改制後,对於各种会影响他人权益之活动,警方仍得预先
准备,也可排除警方的不当介入审查,确保集会游行的自由,若真有发生冲突、侵权
的违法事件,再以事後追诉,比起现在有任何的集会活动,就有大批的警力出动,反
而可能缩减管制成本。
肆、解决方案之刍议
一、 集会游行中警方之角色,应从「消极限制」人民集会权利,改为「积极服
务」人民需求,从过去的处处阻挠,改为协助民众维护安全或秩序以达成活动目标。
[9]
二、 根本取消集会游行的许可制度,回归到一般道路交通管理与社会秩序维护
方式等即可。
三、 改采报备制或所谓的「自愿许可制」(voluntary parade permit)。所
谓「自愿许可制」系指集会游行者可自行决定是否向道路或场地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若申请且或许可,则在许可范围内可受充分、完全之优先保护。但若未申请,则由道
路交通安全或场地管理之执法人员现场调整情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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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戒严与动员戡乱时期。
[2] 该法於民国77年1月11日,制定35条条文,同年1月20日公布实行;民国81年7月14
日,更名为集会游行法,并修正第1,4,9,18,22,27,28,30,31条,同年7月27日
公布实行;到民国91年6月4日,修正第6,9,11,15,16,25条,并於同年6 月 26 日
公布实行。
[3] 大法官释字第四四五号解释是於民国87年1月23日公布,其主要内容系认为集会自
由为实施民主政治最重要之基本人,集游法第八条许可制并未违宪,惟集游法第11条第
1款、第2款、第3款有欠具体明确,自解释公布日失其效。
[4] 请见政大法律系助理助教廖元豪,「把街头还给基层异议者!──重省集会自由与
集会游行法」,(集会游行法总体检)学术座谈会,台湾法学会宪法行政法委员会与台
北大学法学系合办,2006年6月23日。
[5] 前同注。
[6] 中华民国宪法第 14条规定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7] 请参阅附件一「集会游行法」。
[8] 此观点即为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所言,相较起那些无须申请许可的「正常」
使用道路,以及其它学术宗教艺文婚丧喜庆等活动,集会游行法的许可规定,显然是歧
视宪法上的表现自由。
[9]
http://www.youthmedia.net.tw/?q=node/581
[10] 同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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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战争现在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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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esonline:恶法非法, 只要没修过的法都是好法. (体制内的游戏规则) 04/19 10:57
2F:→ haunt:我只想说一句,违宪?去申请释宪,不然就等当了大法官再说 04/1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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