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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ours.org.tw/treasurehill/about_tereasurehill.htm 最後点阅日 2006.12.03 宝藏岩聚落经历十四年拆迁与保存争议,终於将在今年底随现地安置作业 进行和聚落整修工程推动而迈向另一阶段,冗长的推动过程虽让社区、民 间团体、学院、政府有充分协商沟通的机会,但也造成整个计画的复杂性 ,并引发争议或误解。 OURs从民国八十七年起积极参与聚落保存的推动,除在前阶段与其他民间 社运团体共同参与「中正二九七号公园拆迁安置专案小组」,提出保存聚 落、现地安置的诉求,并在民国九十二年接受文化局委托进行《宝藏岩历 史聚落设置艺术村计画委托规划》,在体制内提出以「现地安置」做为公 共工程拆迁安置的另类途径、进一步创造城市历史保存愿景。 以保存和现地安置为目标而展开的规划作业涉及指定历史建筑、变更都市 计画、拟定现地安置办法、提出经营管理可行性,甚至在聚落整体环境修 缮上解决水土保持、房屋结构、消防安全等复杂议题,再再都得透过跨局 处的繁琐协商过程以寻求解套机制。如此庞大的计画所追求的不单是约六 、七十户居民的安置权益,更企图在公平、合理思考公有土地利用、历史 保存、弱势照顾、资源分配等议题上创造较大的论述空间,提供整体都市 发展反省或借镜。 基於此,工作团队提出此安置说明文件,不仅为澄清无谓的质疑,更欢迎 关心不同议题的朋友给予批评,提供更多思辩与讨论角度。 -------------------------------------------------------------------------------- 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由崔妈妈基金会、乐山文教基金会、专业者都市改 革组织OURs、台大城乡所等民间社运团体及学院所号召主办的「台北市第 一届弱势社区营造博览会」在宝藏岩举行,经历过八十六年市府大规模拆 迁康乐里十四、十五号公园预定地数百户违建户所引起的舆论高度关视, 「先安置後拆迁」、「原地安置」这两项在「康乐里反拆迁运动」中为政 府所漠视的诉求遂成为博览会的核心议题,并获得包括马英九在内的市长 参选人签署都市改革支票,具体承诺先安置後拆迁,且愿意寻求现地安置 的可能性。这是宝藏岩违建聚落保存漫长历程的滥觞,也是後续政府堆动 「宝藏岩共生聚落计画」的原始脉络。 回顾八年前社运团体及学院提出「先安置後拆迁」及「原地安置」诉求, 其背後关注「透过邻里网络保存妥善安置拆迁户」的精神不言可喻。政府 部门执行公共工程辟建公共设施用地虽有其服务社会大众的任务,但基於 人道立场妥善安置公有地违建户也是相对责任。考量弱势社群在就业维生 上倚赖地缘及邻里关系的程度甚高,即便政府提供国宅、平宅、或金钱, 「非自愿性」迁移仍容易造成老年人新环境适应不良、维生能力的下降, 甚至提早死亡。因此,宝藏岩违建聚落保存运动所要处理的,正是解决以 往居民无法选择「现地安置」的困境。 ◆既有法令所造成「现地安置」的困境 历来公共工程拆迁所面临的安置问题主要来自於是弱势居民住宅需求与都 市公共建设的冲突,正因无法在昂贵的住宅市场取得一席之地,弱势社群 仅能在尚未开发的市中心或郊区「公有地」上搭设违建生存,随着城市日 益扩张,违建所在公有地一旦公告辟建公共设施(例如公园、道路、广场、 学校等等…)时,已建立深刻地缘网络的居民势必因拆迁而离散。康乐里数 百户违建户拆迁前,民间团体虽曾提出兼顾公共使用与弱势户原地安置的 「公园用地多目标使用构想」,却仍遭主政者否决,宝藏岩违建聚落原位 於「保护区」公有地,民国六十八年都市计画通盘检讨重新编订「公园用 地」并於民国八十二年公告拆迁後,同样面临康乐里之拆迁瓦解命运。 就市府角色而言,早期面对违建拆迁时多数仅考量「补偿」义务而忽略「 安置」责任,除依「台北市举办公共工程对合法建筑及农作改良物拆迁补 偿及违章建筑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发放相关补偿费用 外,仅由社会局等相关局处视违建户个案身份提供国宅、平宅,或由退辅 会协助安置至荣家,此举造成许多不符申请资格的违建户无法纳入安置对 象,且排挤原本已资源短缺的福利机构等候人数。民国八十八年市府检讨 各公共工程拆迁安置不足,增订「台北市举办公共工程对合法建筑及农作 改良物拆迁补偿暨违章建筑处理安置应行注意事项」(以下简称安置应行 注意事项),明文规定主办单位需提拟安置计画:「五、本府所属各机关 因举办公共工程,其用地机关应於编列预算时有详尽拆迁、安置计画报府 核定。」,且安置计画须考量到不同身分情境者需求:「…三、本应行注 意事项系以妥适安置为核心,并视实际个案需要研提各种足以安顿拆迁户 生活之适当方案,由拆迁户依其意愿选择为之。」 依「安置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可供选择之安置方式包括:承购、承租国 宅,或承购、承租其他建筑物,或发给安置费用: 「八、拆除建筑物之全部,应对所有权人以下列方案安置。 (一)对合於国民住宅条例之规定者,依国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业服务设 施暨其他建筑物标售标租办法规定优先办理承购、承租国宅,或承购、承 租其他建筑物。但无法於拆除建筑物前完成配售或配租作业供其迁入而须 等候者,发给安置房租津贴。 (二)放弃前款承购或承租国宅或其他建筑物者,发给安置费用。 (三)对不合於国民住宅条例资格者,发给安置费用。」 因此,各类公共工程拆迁户所有权人如符合国民住宅条例规定者,理应就 承租承购国宅、承租承购其他建筑、或发给安置行政救济金72万元择一安 置;但在宝藏岩推动现地安置之前,拆迁户均仅能选择承租承购国宅或领 取安置行政救济金,少数安置於平宅、荣家及其他机构,无任何前例於原 社区提供其他建筑供安置。民国九十年底,市府公园处计画拆迁宝藏岩易 受洪泛影响的新店溪临水区38户,居民陈情争取以内部搬迁方式现地安置 ,但仍因受限都市计画法令中公园用地不能居住之限制,仅提供国宅及安 置行政救济金等选项。 ◆以聚落保存落实现地安置 检讨相关法令可发现,即使「安置应行注意事项」中赋予政府主办单位可 依安置户身份情境提供国宅、平宅、安置行政救济金以外的安置资源(意即 包含於原地提供安置建筑)供选择,但因公共设施用地多半禁止居住行为, 故仍难以原地设置安置建筑,实践现地安置之理想。因此,宝藏岩违建聚 落欲达到现地安置目标,透过变更都市计画作业让居住行为合法成为首要 步骤。在市府文化局与规划团队的合作推动下,台北市古蹟审查委员会决 议以市定古蹟宝藏岩寺周边涵盖聚落范围全区划设为「古蹟保存区」,藉 以确保古蹟及历史建筑与聚落保存,并於民国九十三年公告全区约一百栋 建筑为「宝藏岩历史建筑」,以历史保存文化视野赋予违建合法身份。接 续历史建筑指定作业後,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至今年五月间,长达一年半 的都市计画变更审议作业(历经台北市都市计画审议委员会、内政部都市计 画审议委员会约十余次审查会议),终同意以「宝藏岩寺古蹟保存区」和「 历史聚落特定专用区」取代原「公园用地」计画,提供现地安置的建物、土 地合法基础。 ◆以两阶段都市计画变更配套提供中继住宅 保存区与特定专用区提供居住行为的合法性,意味着市府可在保存历史聚落 的任务下,依「安置应行注意事项」将历史建筑提供做为安置资源,拆迁户 所有权人可在国宅、平宅、宝藏岩历史建筑(依共生聚落计画名称暂定为宝 藏家园)、以及行政救济金等不同选项视个人情境择一适用。但经指定之历 史建筑多属自立营造脉络之产物,各户经历多年的修补及扩建後,无论就建 筑构造、材料、设备、基地条件、逃生动线、档土构造、消防安全、水电卫 生基础设施等均产生问题,须经全面修复方可确保未来使用安全。而依「违 章建筑处理办法」规定,拆迁户相关补偿费用须在原土地使用分区下,住户 实质迁出後方能发放。在这两项前提限制下,为了让现地安置户得以不受聚 落及建筑整修工程影响仍能居住於当地,规划团队遂建议於安置作业中规划 「中继住宅」配套机制。 针对中继住宅的设置方式,市府各局处曾就规划团队所建议之各种「中继住 宅」提供方案进行协商:包括利用地缘邻近的自来水处公馆停车场闲置房舍 (原属国防部福利社建筑)、罗斯福路四段台北市公车处闲置房舍、万隆、万 芳等国宅等做为「中继住宅」,却因各权属单位之不同考量而作罢。此外, 也曾考量先行修缮聚落内闲置空屋做为中继住宅,但顾虑空屋分布零散,巷 道狭窄,且多数修缮工程属於大地工程及基础设施工程,在密度甚高的聚落 内施工时容易造成住户的生活安全问题,噪音灰尘也将严重影响生活品质, 因此文化局政策决议以「现地新建临时建筑」方式提供中继住宅。 看似简单的中继住宅临时建筑工程,其实建立於复杂的都市计画变更作业基础 上,原「公园用地」变更为「历史聚落特定专用区」的变更作业,为了在居民 领取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并迁出前兴建中继住宅,提供居民阶段安置,同时不因 变更都市计画变更作业而影响居民领取相关拆迁补偿费用的权益[1],本计画提 出前所未有的「两阶段都市变更方式」,在冗长的游说过程後终获两级都委会 的支持通过。今年六月第一阶段「变更台北市中正区中正297号公园用地部分 (宝藏岩寺古蹟周边地区)为保存区主要计画案」公告後,「中继住宅兴建工 程」在合法的土地使用分区下随即动工施作,预定於十月完工,并在安置户迁 入後再行公告第二阶段「变更台北市中正区中正297号公园用地部分为宝藏岩历 史聚落风貌特定专用区主要计画案」,提供历史聚落後续修缮与居住的合法性。 正如参与审议作业的某位都计审议委员所说,都市计画土地分区的编定往往是 造成违建聚落拆迁的主因,今天若能透过都市计画作业落实现地安置的理想, 解决长期来公共工程辟建与弱势照顾、邻里网络维系间的冲突,则将能建立可 供依循的典范。 ◆现地安置对象 包含指定历史建筑、用地变更、兴建中继住宅等前置配套作业完成就绪後,再 来便是依据「安置应行注意事项」提拟现地安置的配套办法 (包括安置对象、 宝藏家园承租资格、租金计算方式、承租保障期限等等…)。如前文所述,宝藏 岩聚落保存推动计画的安置作业核心精神即在於增加「现地安置」选项供选择, 换言之,原应拆除的违章建筑在古蹟审查委员会赋予公共资产保留价值,并指定 为历史建筑後,得以在聚落保存的目标下,视为安置资源供原住户承租。 根据规划团队调查,民国八十二年公告拆迁後,除一户所有权人尚未领取补偿 费用外,其余全数所有权人均已领取违章建筑处理费,而将近一百户违建所有 权人进一步断水断电领取人口搬迁费及拆迁奖励金後实质迁出。换言之,聚落 保存政策定案前,仅余约五十余户所有权人尚未迁出,这其中多数仍居住於聚 落内,少数迁出将房舍租予他人。 除所有权人以外,现住於社区内的租客或占用户共约三十余户,扣除学生、中 壮等短期租用人口以外,长住且属於社会局列册照顾的社会福利对象(包含独居 老人、中低收入与低收入户、身心障碍者、单亲家庭)约十几户。 社区调查衍生出下列争议课题,并成为安置作业办法拟定过程中决定承租资格 的关键: 一、已完成拆迁补偿作业程序後迁出的所有权人可否承租宝藏家园 二、实住弱势租客确有安置需求者可否承租宝藏家园 三、尚未完成拆迁补偿程序,仍居住於当地之所有权人不符国宅承租资格者可 否承租宝藏家园 在综合考量现地安置资源有限、溯及既往将令作业更形复杂下,文化局政策决议 本次安置作业对象当为尚未完成拆迁补偿作业程序的所有权人,至於已完成补偿 作业程序迁出者,或已获得其他安置资源(包括承租承购国宅、承租平宅、发放 行政救济金等等)者则不适用。至於弱势租客承租资格部分,虽「安置应行注意 事项」明定须提供安置资源的既有住户,仅限於「违建所有权人」,且市府以往 办理拆迁作业时除针对设籍租户发放人口搬迁费外,多只针对符合国宅、平宅等 福利机构承租资格者专案协助申请,无提供其余安置资源,但本案中考量弱势租 户实质需求以及邻里网络的完整性,仍决议实住之弱势租户得承租宝藏家园,此 举为本次安置作业中较值得肯定之处。 争议三中仍居住於当地之所有权人,调查约有半数因子女或配偶已在外承购房屋 而不符国宅承租资格,依「安置应行注意事项」仅能领取行政救济金,不得承租 宝藏家园。但这些所有权人多半却也是最早的原住户,是参与公共事务与维系邻 里网络的重要对象,因此在保存原社区网络的任务下,即使其他相关局处考量与 现行法令不符而表反对,但文化局仍政策决议并获市长支持,让这些不符国宅承 租资格的所有权人得以在放弃领取行政救济金的前提下承租宝藏家园,这同时是 本计画落实现地安置理想的另一突破 ◆租金标准、以工代租 民国九十四年十月,文化局根据「安置应行注意事项」及上述多项讨论提拟「台 北市中正297号(永福)公园居民安置配套方案」专签市长同意办理,方案中即明 定安置对象包括违章建筑所有权人(依工务局建筑管理处82年6月25日公告违章建 筑拆迁经费发放名册为准)与91年3月18日前设籍於本地区内非临水区之具弱势租 客[2],至於弱势身份认定标准依社会局规定为: (1).领有社会局核发之残障手册(身心障碍手册); (2).65岁以上之单身老人(或夫妇); (3).低收入户; (4).因离婚、未婚、丧偶、配偶服刑、遭配偶遗弃或其他情形且育有20岁以下子女 之单亲家庭者。 配套草案之租金、承租期限等规定也在历次相关局处研商会议中引发争议,就宝藏 家园租金收费标准而言,市府财政局原建议应依市有财产出租计收基准,分别就土 地(公告地价年息百分之五计算)及建物(评定现值年息百分之十,或以公园处补偿 发放费用、建物修缮成本、日常房舍维护成本加总後换算)计算後予以合计,经计算 ,土地租金每月约为27元/平方公尺;建物租金每月约为155元/平方公尺,合计土地 租金与建物租金约为182元/平方公尺(每坪约为550元)。 此项收费标准经规划团队与社会局反映明显不符社区人口所能承担范围,遂改参照 国宅租金标准订定,经规划团队比较台北市18处出租国宅租金概况,扣除因新建或 地处市中心区而租金明显较高之各案以外,平均出租国宅每坪租金约250-400元不 等。考量宝藏家园坐落於公馆商圈外缘,区位虽便利,但其住宅硬体条件属老旧建 筑再利用,租金标准应低於周边市场租金价格,因此订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单身住宅型态: 住宅面积小於5坪者,每月租金为2,000元。须与他人合用卫浴与厨房等公共设施。 (二)一般住宅型态: 一般住宅,每月租金以2,000元为最低收费基准,超过5坪者,每坪加计250元。 未满1坪者,以1坪计算。 虽然租金订定已属市府财政单位可接受之最低限度,但对於普遍月领一万三千五百 元荣家津贴的荣民家庭而言,仍为生活负担(平均15坪之家庭月租约为4500元),因 此安置配套方案中明定:「(五)、未来现地安置的承租者得依意愿接受文化局安排 社区工作,以工资抵减租金。」这项「以工代租」的规定将规范未来经营团队应义 务提供「社区就业机会」,避免弱势户因经济能力而被迫迁离。本计画在今年文化 局委办执行的「营运试办计画」中即提供两名公园用地清洁维护员额(每月工资为 8000元),协助弱势户补贴家用。 ◆最长承租期限 在承租期限订定方面,一方面受限於公有房舍供民间使用的法令规定,另方面考量 安置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为避免独占与垄断情形,须明定承租宝藏家园最长期限, 让安置资源得以提供给最适切的需求者。根据「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规定 公有房舍承租期限最长为九年,至於「台北市国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点」则规定租 赁及续租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六年,若为单亲家庭、六十五岁以上无配偶之人、 低收入户 、身心障碍者、配合公共工程拆迁户资格承租国民住宅者,租赁期限得 延长为十二年。 考量宝藏家园现地安置的推动不仅仅为弱势照顾之单一目标,更为实践聚落活化保 存的重要基础,上述承租期限可能造成老人在年限届满时被迫搬迁、并造成第二代 之承租困扰,因此规划单位在历次徵询居民意愿後建议: (1)老龄人口可保障其承租权至自愿离开或亡故,使得以安居并成为聚落保存主体。 (2)老龄人口之家眷(第二代)应与政府协调订定保障承租(优惠)年限,并建议以提 供世代成长为原则、总年限应不低於20年。至於优惠年限届止後,则视居民参与意 愿及聚落保存需求而另订办法延长年限。 本课题历经相关局处多次研究协商,一方面工务单位坚持宝藏家园为安置资源,基 於公平原则必须对全市开放,其承租期限建议应比照国宅标准订定最长为十二年。 另方面社会局与国宅处则依国宅现行经验赞成针对单身老人及无子女老人不订定承 租期限,但附带建议失能失智老人应协助安置至社会福利机构。 受限於现行法令的规范,「宝藏家园」虽提供独居与无子女老人得长期居住不受限 制(落日条款),但对於第二代家属则有承租期限十二年之限制,此举的确违反聚落 保存原意,也是本计画推动中为社区居民所争议之处。在後续社区安置说明会议之 中,文化局均强调未来年限将届时,将视法令修正、居民当时需求等条件进行检讨 。 ◆安置作业进行状况 配合整体推动计画与时程安排,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至今年四月间,文化局召开多 次「安置作业准备会议」与「社区说明会」,说明「台北市中正297号(永福)公 园居民安置配套方案」内容并回覆社区居民的各项疑议。社会局於二月间进行「安 置意愿调查作业」,过程中社区居民也反映不同诉求与争议如下: (1)所有权人需就国宅、平宅、行政救济金72万元与承租宝藏家园等安置方式择一 适用,对於多数无法区分违建补偿与安置的老人而言,误以为72万元行政救济金 为补偿费,因此诉求得同时承租宝藏家园并领取行政救济金。 (2)约十余户所有权人於民国八十二年公告拆迁後获公园处协助安置专案承购国宅 ,依法已获安置,且应於当时迁出,无法在本次安置作业中选择留住。但这些住 户多为居住数十年之原住户,且当时选择承购国宅多为提供家中子女使用,本人 仍具高度参与宝藏家园的意愿。 (3)依安置办法规定,所有权人第二代承租期限最长为十二年,严重影响其留住意 愿。 (4)因长期面临拆迁争议,已累积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多数老人担心短暂迁离後不 得回来,故抗拒房屋修缮期间必须短暂迁出。 (5)非弱势租客无承租资格之争议。 今年五月-六月,配合中继住宅之新建时程,市府在社区内成立「安置作业联合服 务站」,接受居民申请各项安置方案,并於九月份办理第二次申请作业,截至目前 为止,聚落内约五十户所有权人中已确认意愿者共约三十四户,其中申请宝藏家园 十六户,申请行政救济金72万或已承购国宅愿意迁出者十八户。至於未确认意愿者 十七户中约有六户尚未决定现地安置或领取行政救济金,其余约十一户则因已配合 专案承购国宅而不符承租资格。 另外,约有二十余户租客提出申请,经过居住事实认定和弱势身份审查,约有十二 户符合资格,其余因不具社会局规定的弱势身份或占用房屋等问题而不符资格。 检视本次安置作业办理内容,值得肯定或检讨的课题包括: (1)以居住事实证明取代设籍证明 虽然「台北市中正297号(永福)公园居民安置配套方案」明定须於91年3月18日 (临水区拆迁公告日)前设籍於本地区内非临水区之具弱势租客,但考量部分弱势 租户确实为长期租客,受限於区内曾配合拆迁公告而禁止户籍迁入之政策而无法 设籍,故经局处协调後决议采行里长、警察局证明居住事实的方式以弥补缺憾。 此举突破既有法令限制,正视弱势市民的安置需求,是安置政策中值得肯定之处。 (2)安置对象涵盖非设籍台北市居民 即便是突破规定以居住事实弥补设籍问题,但部份长期居住的弱势租客因户籍设 於其他县市,不符「台北市国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点」中安置资源仅提供台北市 民之规定,不符资格审查。但考量这些独居老人、低收入户或身心障者确有搬迁 及新环境适应困难的问题,对现地安置需求迫切,经地方里邻长协助陈情後,市 长同意安置对象涵盖非设籍台北市的居民,本项突破确实反映出文化局实践弱势 户现地安置的决心。 (3)占用户 少数独居老人为近年来进驻占用,考量安置作业推动的公平合法,不列为本次安 置作业对象,但其後续安置、照顾需求仍属政府所应重视,目前由社会局或其他 单位访视调查中。 (4)其他弱势情境者 现行安置办法所规定的社会福利身份与社区真实状况有所落差,部分失业、家人 弃养或其他情境的弱势租客因不符现行规定而无宝藏家园承租资格,未来迁离时 须由社会局协助提供其他安置资源。 若以现阶段安置作业办理情形回头检视宝藏岩聚落保存推动成效,目前仅约三十 户(包含所有权人与弱势租客)选择留住,近半数所有权人在面对安置行政救济金 72万元与现地安置间选择了前者,且非弱势身分的中壮年、劳工、妇女等租客均 不在安置之列,显然与「共生聚落保存」规划目标有所落差,实属遗憾;但整个 计画透过聚落保存手段提供弱势社区现地安置可能性,并提供住宅资源给弱势者 的结果仍属难得。 无可讳言的,宝藏岩聚落在民国八十二年公告拆迁,全面发放违章建筑补偿费的 同时,便已宣告体制力量干预,进入公共资源分配讨论的阶段。完整保存学术界 所重视的自然聚落多元文化特质相对极为困难,这是计画推动的根本限制,也是 本案最困难的现实。 ◆未来 近来各界有不同的声音质疑整个安置作业与聚落保存推动成效,并诉求完整聚落 保存,质疑点包括不应该用行政救济金来鼓励所有权人迁出、留住户不该有承租 期限的限制、已承租承购国宅的所有权人应有留住的权利、安置资格不该局限於 所有权人与弱势租客、应设法让在居民不需要迁出的情形下进行历史建筑修缮等 等,甚至无限上纲至诉诸所有权人未来不需向政府承租房舍,而仍为合法所有者 等漠视违章建筑现实与安置推动协商过程的诉求。 面对质疑声音,我们必须承认,社区居民在面临72万行政救济金与现地安置承租 资格的选择难题下,自身利益为最主要的考量,规划者除了在过程中协助厘清资 讯、分析判断外,无任何立场可置喙。但现行办法的确为规划者正视违章建筑处 理脉络的现实下所能提出的最大平衡点,且是OURs本於专业与文化局合作,克服 各种困难与法令限制下的极限,阶段性的办法已完成,我们愿意将关注焦点放置 於未来。 以目前约三十户原住户申请承租宝藏家园的情形而言,修缮工程完成後至少约有 七十户历史建筑可供利用,未来攸关进驻对象为何的「进驻办法」反而是决定历 史聚落风貌与聚落生活方式的关键,聚落是否会沦为艺术家或观光客取代?如何 延长承租年限落实聚落永续发展?如何让具代表性的原住户得以在积极参与的意 愿下申请进驻?如何透过生活公约共同管理维护聚落环境?原住户在经营管理中 的自主角色为何?甚至包括居住长久的非弱势租客可否申请进驻等等皆为公共辩 论集思广益的议题,社区组织「宝藏岩文化村协会」已开始与文化局协商对话, OURs仍将秉持专业立场与民间组织的角色,持续与关心宝藏岩议题的夥伴们监督 政策的执行! [1] 自从民国八十二年政府公告执行拆迁作业後, 聚落内除一户现住户未领取任何补偿费用之外 ,其余住户均已领取建物补偿费用,但因尚未 实质迁出而未领取人口搬迁费和自动拆迁奖励 金。依相关法令规定,这些费用应在辟建公园 用地的前提下方能发放,一旦在居民领取前变 更土地为保存区,则将无法进行经费发放作业 ,影响居民权益。 [2] 安置方案订定过程中,相关局处基於本聚落已 於民国八十二年公告拆迁,原坚持须於八十二 年前设籍承租者方能列入安置对象,唯考量後 续争议过程冗长,实质迁入承租者众多,这些 长住的租户实已融入邻里网络,且民国九十一 年三月十八日市府再度公告执行临水区拆迁作 业,为兼顾安置作业公平性和长住弱势租户的 权益,因此修正将民国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前 即已实质承租的弱势租客列为安置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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