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Faith (哲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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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歧视有理,患病有罪?
时间Sat Oct 14 12:52:38 2006
2006.10.13 中国时报
歧视有理,患病有罪?
廖元豪(作者为政治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台北地方法院在前天判决社区有权依据规约,驱逐收容爱滋患者的「关爱之家」。
这个事件,让人不禁联想起美国早期普遍存在的「禁止有色人种进住」社区规约。
当年,保守的白人种族主义者,基於对黑人与黄种人的厌恶、疑惧与鄙夷,以社区
规约的方式禁止住户将房舍出租或出售给有色人种。一旦有人胆敢违背规约让有色人种
迁入,他们就会以契约自由、财产权,或居住自由为名,要求住户迁离。而同样带有种
族歧视的州法院,也几乎都无条件地为这些歧视规约背书,而命令黑人迁离。直到
一九四八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为这种恶行踩下煞车。
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这种自愿签订之规约固然符合契约成立要件,但是法官作为政
府成员,必须受宪法平等权的拘束。法院如果给予这种规约效力并且执行,那就等於法
院自己参与侵犯少数族群的平等权。因此,法院拒绝执行这类规约。质言之,法院作为
宪法与正义的维护者,不能同流合污助纣为虐,盲目地承认私人歧视性契约的效力!
相较之下,两者确有相似之处:都是主流族群运用契约自由排挤弱势,主流族群的
歧视与恐惧也都没有任何理性依据。但美国最高法院在近六十年前,援引宪法而拒绝执
行社会的歧视偏见;二十一世纪的台湾法院,居然有法官说「不要拿宪法压我」而甘为
歧视背书。
这个判决其实反映了一种「歧视有理」的落伍思维。依法官的看法,社区住民以规
约排斥爱滋患者,只不过是契约自由与财产权的体现。至於这个规约中涵盖了多少的不
理性(爱滋其实不会轻易传染)与偏见(排斥同性恋),完全视而不见。在权衡双方利
益时,法官完全站在强势群体的一边,无条件扞卫社区「正常人」的偏好,而不顾爱滋
患者的尊严与基本生存权。
在法院的逻辑下,人权似乎不是弱势群体维系基本尊严的希望,而是强者颐指气使
的武器!要知道,许多「关爱之家」的患者,已经是被家庭与社会的偏见排挤的天涯沦
落人。如今只是谦卑地想找一个足堪生存的栖息住居,还要面临被驱逐的命运。如果换
成你我,面对这种无处可容身的命运,要怎麽办?
肯定歧视行为,就等於承认「强可凌弱」的霸凌逻辑。弱势族群遭受社会排拒与贬
抑之际,本就易有身心创伤。而若这种歧视是由国家正式予以背书执行,则会造成更严
重的伤害!正因如此,在世界趋势上,「禁止歧视」早已超越「契约自由」,而成为多
数先进法治国家的法律原则。「歧视弱者的契约」不但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尚应受
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方面的制裁!
依此,法律与法院应把歧视本身当作「权利之侵害」,并致力制裁与矫正社会偏见
。然而,我们的法官却漠视宪法平等权、「後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条例」之反歧视条款,
以及民法第七十一条与第七十二条「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判定规约有效。莫非,契
约高於法律,歧视偏好大於平等权、生存权与人性尊严?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对於爱滋病的误解有多深!而即便是法界,对「反
歧视」这个概念是多麽地陌生!因此,除了法界应强化对「反歧视法」的认识外,卫生
署以及自诩保障人权不遗余力的台北市政府,也应该积极介入协助本案患者融入社会,
并致力於社会教育,以破除偏见所造成的疾病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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