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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游法一案的事实、法律和期望 林柏仪(集会游行恶法修法联盟成员、政大社会学研究所硕士生)2006.4.12 一、事实陈述 在二00五年六月时,许多所大学在未经学生公平参与的情况下,任意地调涨了 下一学年的学杂费。我所就读的政治大学,在我们许多学生的反对之下,也同样地强 行通过调涨学费议案,每年每生至少加收了一千元左右。然而,在此之前教育部曾有 行政命令要求,各大学调涨学费前,应先与学生充分沟通。如今各校却随意、未经沟 通地调涨,所以我们联系了一些朋友,经过讨论,想要向教育部表达调涨学费的不合 理与不合法,以及反映长久以来台湾高等教育的诸多问题,希望教育部能正面回覆。 为了要能让整个问题讨论聚焦,我们草拟了五个问题,包括:一、台湾十年来,公私 立大学学杂费的调涨幅度为何。二、大学生每个人分配到的教育资源(每人教育成本) 增减状况为何。三、学校学杂费收入占整体教育经费比例的增减状况为何。四、公、 私立大学学生容量比例增减状况为何。五、学校调涨学杂费过程学生代表占会议席次 的比例状况。在六月二十九号时,我们召开了记者会也透过教育部电子信箱,将此五 个问题寄发给教育部,表明将於七月五日时前往教育部,听取其相关答覆。在七月二 日时,我们也特别将相关资料交给与我们联系的教育部高教司专员倪周华先生,请其 代为转交相关人员。 在二00五年七月五号的早上九点半,我和我的一群朋友,约三、四十人,一同到了 教育部前的人行道上,向教育部官员表达当前日渐调涨的学费、以及为何台湾私立大 学的比例逐年攀高,政府的平均每学生教育补助不断减少….等问题。然而,当天负 责提问的我看到,教育部高教司司长都还在和我们回应对话时,警方竟然就依活动超 过半小时,举起了「非法集会立即解散」的牌子,要求我们立刻离开。我立刻向警方 和教育部官员沟通表达,我们今天来到这边是希望能让我们提出的五个问题获得深入 良好的讨论,我们也提出了具体的书面资料,也有现场负责人,且没有影响 交通或任何人,应该视为是一个合法的陈情活动或请愿活动,至少可以进行到活动结 束为止。然而,我们的问题讲到了一半,司长也还没有回应完问题,即表示:「这不 是一个理性沟通的场域!我也把该说的都说了!」即悻悻然地离开了现场回到部内, 而留下高教师专委与我们协商,请我们推派十五位代表进入教育部继续沟通。我们以 来到此地目的在於达到反映效果,所以接受推派人选进入教育部。但就还在讨论应该 推派哪十五名人士进入教育部时,此时警方竟然第三次举牌,正式表明我们因未合法 申请集会,违反集会游行法,应立即解散,否则除将罚款外,首谋者将处两年以下有 期徒刑。对於警方的举牌,倪周华专员当时也相当讶异,且向警方表达,他正和学生 在沟通,希望不要举牌。但警方仍认定,这是一个集会活动,没有申请,就应该立即 解散。 在警察三次举牌後,我拿起麦克风再次向警方说:「我们今天来到这边,并没有阻碍 交通,也没有影响到其他人,只是想和教育部陈情、沟通,来解决问题。我们是合法 、依照法令地向教育部陈情、请愿。所以不该以集会游行法,认定我们没事前申请就 要解散我们的活动。这也不符合集游法中第八条:集会依法令举行可不用申请许可的 规定。」然而,现场警察并未给予我任何回应。随後我们十五位学生进入教育部和高 教司进一步协商,其余继续在教育部外人行道等候,约十二点出头我们的活动正式结 束。而後,教育部原本承诺我们将在两周内举办公开辩论,事後并未举行,尽管未与 学生沟通,政大学费也确定调涨。 七月底时,台北中正一分局警方来电,要传讯我们其中五位学生,理由是我们那天被 三次举牌,违反集会游行法,而认定我们五位就是首谋。随後继续至地检署接受侦讯 ,检察官向我们表明,认定我们违反集游法,要求我们认罪接受缓起诉,否则就将起 诉我们。尽管,我们所从事的活动,并没有侵犯、影响到他人或交通,并且我们是一 个合法的陈情、请愿活动,也符合法令的要件要求,甚至一周前就填妥请愿书、填写 负责人、联络人交给教育部,当天是要与教育部进一步答覆、沟通,不应该要求我们 还要事前申请才能举行,否则过度限制了我们宪法上的请愿权、集会自由和言论自由 ,也不合集游法第八条第一项的例外条款。所以,当下我选择拒绝了缓起诉,也尝试 与检察官在法律上说理。然而,检察官并不接受我们的法律见解,坚持认为不申请被 三次举牌,就是违法。 二、法律见解 (一)我们於二00五年七月五日至教育部前之活动,属於法律上定义的陈情活动与 请愿活动,是依据行政程序法与请愿法相关程序规定举行,不需依照集会游行法事前 申请许可。按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对於行政兴革之建议、行政法令 之查询、行政违失之举发或行政上权益之维护,得向主管机关陈情。」或请愿法第二 条:「人民对国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权益之维护,得向职权所属之民意机关或主管 行政机关请愿。」对陈情与请愿的相关定义范围,至教育部前请求官员答覆一周前提 出的五项问题、与之讨论,应包含在其中。 并且,按照集会游行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室外集会、游行,应向主管机关 申请许可。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依法令规定举行者。」,陈情或请愿之活 动,是依法令规定举行,应不需事前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这样的论点,在国内学者 的相关法学论着中也已有清楚的论述。 然而,在七月五日当天,警方三次对我们活动的举牌,於现场所主张之理由皆为 「未事前申请许可」,所以即被视为「非法集会」。且经我们至少两次反映,皆未有 所回应。我们认为,警方超出其裁量范围进行解散命令,因其依据的事实状况和赋予 的法律意义,竟然只因为我们是一群群聚的人群,而不问我们的活动目的、依循法规 ,就认定没有申请许可即为非法集会,和集会游行法上之规定:给予依法令举行之活 动不需申请许可,有所不合。 (二)就是在法律见解上不同意陈情或请愿活动,即可不需申请许可,从当天我们活 动的实际状况来审查,裁量我们的活动违反集会游行法,恐怕也有违比例原则的要求。 实际上,我们当天活动的人数约三十到四十人,约只为一个学校班级的人数,聚集於 人行道上,其实与校外教学、或一般街道上商业宣传活动之影响无多大的差别。虽然 我们有使用麦克风发言,但前後的时间并不超过一个小时。其後一个多小时的时间为 等待代表进入教育部内协商,才使活动时间延至中午十二点解散。集会游行法中所为 的限制,在目的上应是用以规范将实际影响到他人权益之集会游行活动,而非如我们 所举行的陈情活动。事前申请许可的要求,也不应反过来视若无申请就绝对裁量违法 ,而应审查实际影响的状况,平衡对集会自由的保障,做出审慎的裁量。然 而,当日警方的三次举牌过程不但缺乏对我们的质疑回应,也没有考量到我们活动的 目的只在於请求教育部答覆,并非任何暴力要胁,即以集会游行法主张我们违法,甚 至可对其中人士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们完全无法接受之处分。 并且,且我们所主张的「依法令举行」作为不需申请许可的规范,也并非无限上纲。 在集会游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中即有规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该管主管 机关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三、利用第八条第一项各款集会、游行,而有违反 法令之行为者。」然而,当日我们所从事的活动并无其他违反法令的行为,甚至连实 质阻碍到行人、车辆都没有。是故,应该可以认定,陈情、请愿之活动,如无违反其 他法令,应可不需申请许可。若有所违反法令,再对其警告、制止、甚至命令解散亦 可。 三、真实期望 对我而言,选择要求法院审理这个案件的理由在於,我不认为我有任何罪责,而且, 我们的活动也没有任何违法,在宪政精神下类似的陈情请愿活动不该受到不合理的限 缩。然而,从各种社会运动的陈情、请愿、或公共论坛,三不五时地就会看到,任何 公开街头活动进行如果超出了一定的时间(如警方约定俗成地要求大约在三十分钟内 要结束),警方就将会开始举牌要求解散,许多的活动也因此被迫结束,不论它有没 有影响到交通、他人,也不论它活动的目的究竟是否达成,一律被迫结束。否则恐怕 就会吃上官司。 不论法律究竟如何规定,很明显的是,在我们相关社会运动的现实执法过程中,集会 游行法成为了警方的上方宝剑,得以不问理由、不问法律适用合理合法性地,任意地 要求活动解散。而且,我们的这些活动也受到了一定的「寒蝉效应」,开始被迫要学 习如何在警方要求的「三十分钟」内将活动结束,往往只好依赖媒体让诉求曝光,而 放弃了直接宣传理念、向官员吐露困苦、与其辩论的空间。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 这就是一种「实际上的违宪情况」,宪法赋予我们的集会自由、言论自由、请愿权… ,通通在现实中被架空、被弱化、被夺去了。扞卫宪政的法律和法院,怎麽可以容忍 这样情况的发生呢?怎麽可以没有方法救济,保护我们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再怎麽样民主、尊重自由的国家,都还是有所谓「弱势群体」的存 在,我们也都知道,所谓的集会游行,也就是「上街头」,往往是一个社会中弱势群 体唯一、或是最後表达意见的管道。剥夺了这些人在不侵犯她人的情况下自由集会的 权利,其实也就是剥夺了他们的政治权利、甚至他们的生存权利,有多少的官员,因 此不用正视他们的声音,协助他们解决问题?反正,也没有什麽国会议员,是真的代 表他们的利益、为他们发声。在这样的情况下,过度的集会游行管制,正是缺乏合理 性、也更打压了弱势人民? 也许有不少人会认为,有这麽严重吗?现在是民主时代,去申请许可不就好了吗?我 得说,这样的说法是一来没有看到,此种对街头活动要求许可才可举办,是一种对街 头活动的「歧视」,也没有看到这种要求实际上压抑了多少人民表达意见的空间,而 且实际上对於社会秩序维护也并没有真正的帮助。请问,为什麽只有社运、政治活动 在街头要申请许可才可举办,否则依集游法可判刑?而街头上的演艺签唱、商业叫卖 、临时摊贩、…一样聚众、一样造成影响,为何不会违反集会游行法?为何独独管制 政治、社运活动?即使它们往往没有影响交通、也未造成多大的混乱?如果 我们宪法都明确保障,发表言论、集会、请愿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没有影响到他 人的情况下,又为何要先申请许可才可举行?而且,为了如此强行管制这些集会游行 活动,我们花了多少警力成本?许多活动警察原本只需要排除暴力发生,结果变成了 指挥官、一举一动都要监督、介入、举牌。这对警民关系又有何帮助? 所以,我和许多关心公民社会发展的前辈、朋友们都认为,对当前台湾而言,集会游 行法制、执法、和审判上的进步改革,是刻不容缓的。我们成立了「集游恶法修法联 盟」,正是为了打开台湾人民民主的空间。台湾社运在九零年代後渐渐消沈,当前的 蓝绿对决垄断了政治空间,平民百姓的真实问题却无人关心。此时任何对於任何基层 人民社会运动的不合理、过度管制,都将造成莫大的负面效应,更剥夺了弱势人民发 声和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甚或逼其放弃公共领域的对话、参与,而只好寻求短暂的 媒体曝光,来片断地发言,冒着被误解、被扭曲的风险。如果我们真的是一 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我们不该再纵容这样恶法的规定,这样警方执法太度的存在, 这样弱势人民受压迫的处境。我们要在各层面上改革,来换回他们应有的空间。就从 这次的审判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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