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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NCCU_SEED 看板] 作者: moskito (我们回不去了) 看板: NCCU_SEED 标题: WTO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宣言--中译版 时间: Sat Jan 7 00:14:45 2006 香港部长宣言译文 2005年12月18日 部长宣言 1. 吾等再度确认杜哈宣言与决议,以及2004年8月1日采认之总理事会决议,并确认充分使之具有效力之承诺,吾等重申悉数完成杜哈工作计画,以及在2006年成功完成杜哈谈判的决心。 2. 吾等强调发展面向在杜哈工作计画各层面的核心重要性,并再度承诺在市场进入与规则制定之谈判结果,与以下所提与发展相关特定议题等两方面,应获致具体成果。 3.为达前述目的,兹同意下列各项: 农业 4.吾等重申将遵循杜哈部长宣言第13段的授权及2004年8月1日通过之农业谈判架构。吾等已注意农业特别谈判会议主席基於其职责所撰拟之报告(详附件A,TN/AG/21),并对於2004年以来农业特别谈判会议之进展表达欢迎之意。 5.在境内支持部分,最终约束AMS与扭曲贸易之境内支持总额将分三级进行削减,其中补贴最高之会员将被列为最高级,第二及第三名将被列为中间等级,其余会员,包括开发中会员,将被列为最低级,此外,位於较低级之已开发国家拥有相对较高之补贴国,将进行额外最终约束之AMS的削减。吾等亦注意到AMS进行削减、具贸易扭曲之境内支持与特定与非特定产品之微量补贴进行整体削减,已达成部分共识。此外亦将订定相关规范俾便有效地进行削减工作。AMS、微量补贴及蓝色措施等扭曲贸易补贴措施总额之削减,应大於该三种补贴削减额度之加总。没有AMS补贴之开发中뀊禤a,其微量比例以及具扭曲贸易补贴总额无须进一步削减。绿色措施之条件与规范将依农业谈判架构第16段内容再进一步检讨,以确保开发中国家可以有效地运用未具扭曲贸易效果之绿色措施。 6.吾等同意於2013年底前取消各种形式之出口补贴并建立所有具同等效果之出口措施规范,将於减让模式内述明,应依循序渐进与并行的的方式进行,以确保执行期前半段结束前能有效进行实质削减。吾等注意到还款期在180天以内之出口贷款、出口贷款保证及出口保险计划应制定规划乙节已逐渐凝聚共识。具有扭曲贸易效果之出口国营贸易企业予以废除,另对於出口国营贸易企业所享有之独占权,亦应制定规范,以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在出口补贴、政府财政以及损失保险方面之行使该权利。在粮食援助方面,吾等再次承诺维持一定适当之援助水准,并考量受援助国之利益,넊N设立真正的粮食援助安全措施(safe box),此措施将不影响紧急的粮食援助,但要避免粮食援助造成商业排挤效果,因此将对食物援助、转售以及再出口方面进行有效地规范,以避免利用粮食援助进行出口补贴之嫌。出口贷款、出口贷款保证、出口保险计划、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及粮食援助等将於2006年4月30日完成规范之制定,其中应包括马拉喀什决定第4段所载明给予低度开发国家及净粮食进口国适当措施的优惠。上述有关取消所有型式出口补贴之日期以及以渐进平行方式进行等内容,需於减让表完成时确认。开发中国家将可继续循农业协定第9.4条之条文再享有5年的缓冲期。 7.在市场进入部分,吾等了解非从价税转换从价税议题之进展。农产品关税将分4个级距进行削减,了解目前应进一步确定级距门槛,并考量开发中国家之需求。吾等亦了解敏感产品之处理应考量所有相关要素。特别产品与特别防卫措施之指定与处理已有一些进展,开发中国家将可依粮食安全、生计安全及乡村发展之目的自行选择适当之产品项数做为特别产品。开发中国家亦可依据基准数量以及基准价格引用特别防卫措施,相关规定将再进一步讨论。农业谈判的成果将把特别产品及特别防卫机制列入减让模式内。 8.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部分,吾等已特别注意农业谈判架构中有关境内支持、出口竞争以及市场进入等领域已有共识存在,而且在其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议题,已展现若干进展。 9.吾等重申有些已於农业谈判架构中述明但尚未达成协议之议题,包括热带产品、非法作物转植、长期优惠待遇以及优惠待遇流失等,均将被列入未来协议内容内。 10.吾等承认距离建立谈判模式与完成谈判尚有许多工作,吾等同意将强化所有特定议题之谈判工作,以实践杜哈回合谈判之目标,尤其是吾等决议最晚於2006年4月30日提出谈判模式,并於2006年7月31日前依据此一谈判模式提交全面性的关税减让表草案。 棉花 11. 吾等重申将依据杜哈部长宣言及2004年8月1日所采认之农业谈判架构,以具企图心、特定且迅速之方式,在农业谈判的架构下处理棉花议题。吾等注意农业谈判特别会议棉花次级委员会所进行之工作及已提出之建议文件。在不影响WTO会员目前之权利与义务,包括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所采之行动,吾等承诺将确保棉花在农业谈判下可获致明确的决定,并透过棉花次级委员会达到下列目标:  -已开发国家将於2006年全面取消所有形式之棉花出口补贴;  -在市场进入方面,已开发国家将於执行期初期提供低度开发国家棉花出口零关税与零配额之优惠。  -了解谈判目标需对扭曲贸易之棉花境内支持进行大幅削减,其削减幅度须大於一般的削减幅度,执行期亦须较一般的执行期短,吾等应努力促成谈判达此目标。 12.有关棉花议题之发展层面部分,吾等欢迎秘书长依据2004年8月采认之第1.b段决议,所主持之谘商架构程序,并已注意秘书长之定期报告及报告中有关发展协助部分之正面进展。吾等除呼吁秘书长继续加强与赞助会员及国际组织之谘商,加强合作关系并提升执行成效,以进一步寻求透过该组织建立一机制处理棉业收入下跌的问题。注意到提升棉花制造过程的效率与竞争力的重要性,吾等吁请各方扩大其援助规模并支持秘书长的努力。吾等督请会员推广及支持南向合作,包括科技的移转。并欢迎非洲棉花生产国致力於提升生产力与效率所进行之境内改革计画,并鼓励该等뀊禤a继续此一改革。吾等盼秘书长完成其第三期定期报告,并提交下次部长会议,其间并适时向总理事会提出最新报告,亦请总理事会随时告知棉花次级委员会相关进展。最後有关後续与监督工作,吾等要求总理事会建立一适当之机制。 非农产品市场进入 13.吾等重申对於杜哈宣言第16段及2004年8月1日通过之NAMA谈判架构协议之承诺。吾等亦认知NAMA谈判小组主席基於职责提出之谈判进展报告(TN/MA/16,如附件B),并欢迎NAMA谈判小组自2004年以来之进展情形并予以纪绿。 14.吾等采用多系数之瑞士公式,至搭配之系数值范围应如下: -削减或适当消除关税,包括削减或消除关税高峰、高关税以及关税级距,特别是开发中会员有出口利益之产品;以及 -充分考量开发中会员之特殊需要及利益,包括非完全互惠之减让承诺。 吾等指示谈判小组继续讨论,俾尽早完成降税公式结构暨非约束税项及弹性等相关细节之谈判工作。 15.吾等重申特殊及差别待遇及非互惠减让承诺 (包括NAMA谈判架构第8段) 之重要性,且系谈判模式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吾等指示谈判小组尽速完成相关细节之谈判工作。 16. 为促进NAMA谈判架构第7段之谈判工作,吾等认知会员正推动部门别方案,而为达到该目的,吾等指示谈判小组检视相关提案,俾指认已获得足够会员参与且可实行之提案,另部门别方案之参与应在非强制之基础上。 17. 有关NAMA谈判架构第5.2段,吾等同意采用非线加码方式计算开始削减关税之基础税率。吾等指示谈判小组尽速完成相关细节之谈判工作。 18.吾等认知非从价税将依据Job(05)/166/Rev.1之方式转换为从价当量。 19.吾等认知产品涵盖范围议题已有普遍共识,指示谈判小组尽速解决在少数议题之歧见。 20. 为补充谈判架构第16段,吾等认知享有非互惠优惠待遇会员因为本次谈判最惠国待遇(MFN)自由化所面临之挑战,吾等指示谈判小组加强评估该问题涵盖之范围,俾寻求可能的解决之道。 21. 吾等认知小型及脆弱经济体之关切,并指示谈判小组在不创造新的WTO会员分类之情况下,制定提供该等会员弹性之方式。 22.吾等认知谈判小组对於各会员通报非关税障碍之指认、分类及审查等工作,并了解会员正推动双边、垂直及水平之非关税障碍谈判模式,另若干非关税障碍已在其他场合(包括其他谈判小组)进行讨论。吾等认知提出明确谈判方案之需求,并鼓励参与者尽速提案。 23.然而,吾等承认建立谈判模式及完成谈判尚有许多工作需要处理。因此,吾等同意加强所有未完成议题之谈判工作,以达到杜哈回合之谈判目标。特别是吾等同意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谈判模式之谈判工作,并依该谈判模式於2006年7月31日前提出全面性之关税减让表草案。 农业与非农产品市场进入间之平衡 24.吾等承认透过农业及非农产品市场进入谈判提供开发中会员市场进入机会,对於推动本回合发展目标之重要性。为达成该目的,吾等指示谈判人员确认农业及非农产品谈判在市场进入方面应同获较高之企图心,另应考量特殊及差别待遇之原则,在与该原则维持平衡及成比例之情况下,达成该企图心。 服务业 25.服务贸易谈判达成之协议须以促进所有贸易夥伴之经济成长及开发中与低度开发会员之发展为考量,同时尊重会员立法管制之权利。是以,吾等重申并再次确认服务贸易总协定、杜哈部长宣言、「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於2001年3月28日采认之「服务贸易谈判准则与程序」与2003年9月3日采认之「服务贸易谈判对於低度开发会员之特殊待遇处理模式」,以及「总理事会」於2004年8月1日所采认决议之附件C中所揭?之目标与原则。 26.吾等敦促所有会员积极参与谈判,以期服务贸易达到渐进而更高程度之自由化,并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赋予个别开发中国家适当之弹性。服务贸易谈判不论在整体及个别业别部分,皆应考量个别会员经济规模之大小。吾等了解低度开发会员之独特经济状况,包括渠等面对之困难,并认知渠等将不被要求作出新的承诺。 27.吾等决定依循上述原则,以及此份文件附件C中所列之市场开放目标、谈判模式及谈判时程,加强服务贸易之谈判,以期扩张产业别与模式别承诺之涵盖范围并改善承诺品质。为此,将特别留意对开发中国家具有出口利益之业别与服务提供模式。 规则谈判 28.吾等回顾杜哈部长宣言第28及29段之授权及重申吾等对於规则谈判之承诺,如本文件附件D所列者。 与贸易相关智慧财产权协定 29. 吾等注意到TRIPS理事会特别会议主席报告(文件号码为TN/IP/14)详细说明依据TRIPS协定第23.4条及杜哈部长宣言第18段之授权,所进行之酒类产品多边通知与注册制度谈判之进展,并同意加速相关谈判,俾於杜哈部长宣言所设定之谈判期限内完成谈判。 环境谈判 30.吾等再度确认杜哈宣言第31段之授权谈判范围旨在加强贸易与环境之相互支持,以及欢迎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所进行的重要工作。我们指示会员在不预设结果之情况下,加强第31段所有的谈判,以完成本段之授权谈判范围。 31.吾等体认会员就第31.1段有关现行WTO规范与多边环境协定(MEA)特定贸易义务二者间之关联性所提交文件之谈判进展,进一步体认就第31.2段有关建立MEA秘书处与WTO相关委员会有效的定期资讯交换程序、以及授予观察员身分标准的谈判工作。 32.吾等体认会员最近就第31.3段进行更多的谈判,提出很多的立场文件,并且在CTE特别会议进行讨论,包括在非正式资讯交换会议进行的不损及会员立场的技术性讨论。我们指示会员尽速完成第31.3段之工作。 贸易便捷化谈判 33.吾等回想并再次确认2004年8月1日总理事会所采认之决议附录D有关贸易便捷化之谈判授权及模式。吾等感谢谈判小组之报告,即本文件之附录E,以及各会员在第TN/TF/M/11号文件中对上述报告之评论。吾等认可报告第3,4,5,6,及7段所作之建议。 争端解决谈判 34.吾等依据争端解决机构特别谈判会议主席依其职责提出向贸易谈判委员会提出之报告了解本议题谈判之进展,并指示争端解决机构特别谈判会议继续进行相关工作,俾能尽速完成谈判。 特殊与差别待遇 35.吾等再度确认S&D待遇条款是WTO协定的一部分,吾等重申完成哈部长宣言第44段授权,以及2004年8月1日总理事会决议之决心,即所有S&D待遇条款应以强化并使之更精确、有效与可操作性之目标进行检视。 36.吾等认知在特定协定提案,尤其是低度开发国家的5项提案,并同意采认附录F之决议,然同时也确认实质工作仍有待加强。吾等承诺处理开发中会员,尤其是低度开发国家在多边贸易体系下的发展利益与关切,并再度承诺完成杜哈所订定的各项工作。据此,吾等指示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特别会议加速完成尚未获致结论的特定协议提案的检讨工作,在2006年12月底前向总理事会提交明确之建议。 37.吾等对於交付其他WTO机构及谈判小组讨论的第二类提案进展停滞感到忧虑,并指示该等机构加速完成提案的讨论,定期向总理事会提报,以确保在2006年12月底前获致明确的建议。吾等同时指示特别会议继续与其他机构就此进行协调,以确保相关工作得以及时完成。 38.吾等进一步指示特别会议在杜哈授权范围内,继续进行其他尚未获致结论议题的讨论工作,包括跨领域议题,监督机制,以及如何将S&D待遇条款纳入WTO规范中,并定期向总理事会提报。 执行 39.吾等重申2004年8月1日总理事会给予贸易谈判委员会指示之决议,谈判单位及WTO其他相关委员会应加倍努力并优先为待决之执行议题寻求合适解决方案。吾等注意到秘书长就杜哈部长宣言第12(b)段之所有待决执行议题所进行之谘询过程,包括依据TRIPS协定第23条将地理标示扩大保护至酒类以外产品及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之关系议题。吾等要求秘书长在不损害会员立场之情形下,继续就第12(b)段所有待决执行议题进行谘询程序,必要时得指派WTO相关单位之主席以主席之友之身分召开谘询会议。秘书长应在每次贸易谈判委员会及总理事会会议中提出报告。 总理事会应检讨各项议题之进展并在2006年7月31日前采取适当行动。 与贸易有关智慧财产权协定与公共卫生 40.吾等重申总理事会2003年8月30日为执行杜哈宣言第6段有关TRIPS协定与公共卫生所采认之决议,以及据以修订TRIPS协定相关条文之重要性。因此,我们欢迎TRIPS理事会之工作进展,以及总理事会於2005年12月6日通过TRIPS协定修法之决议。 小型经济体 41.吾等重申对小型经济体工作计画之承诺,并促请会员,在不另创WTO会员分类前提下,采取增进小型与脆弱经济体融入多边贸易体系之特定措施。吾等确认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小型经济体工作计画专责会议提交的报告,并同意未来工作建议。吾等指示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在总理事会全权负责下,继续推动专责会议各项工作,并监督在谈判及其他机构之提案讨论进展,以利尽早且不迟於2006年12月31日之前,提供小型经济体对与贸易相关议题关切之回应。吾等指示总理事会就进展及所采取之行动,连同任何进一步的适当建议,在下一次部长会议中提报。 贸易、债务与金融 42.吾等确认总理事会提出之相关工作及检视贸易、债务与金融间关连性的进展报告,以及依据杜哈部长宣言第36段赋予WTO的授权与权限所作的任何建议,并同意此项工作应在杜哈宣言的基础上持续进行。吾等指示总理事会在下次部长会议时进一步报告。 贸易及技术移转 43. 吾等确认总理事会提出之相关执行工作及检视贸易与技术移转间关连性的进展报告,以及依据赋予WTO为增加开发中国家的技术移转交流的授权,所作的任何建议。在确认杜哈工作计画中发展方面有关贸易与技术移转之关联性,并建立在迄今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吾等同意该工作应在杜哈部长宣言第37段的基础上持续进行。吾等指示总理事会於下次部长会议中进一步报告。 杜哈宣言第19段 44.吾等注意到TRIPS理事会依据杜哈宣言第19段所进行的工作,吾等并同意依据杜哈宣言第19段及至目前为止TRIPS理事会之进展为基础,继续进行讨论。总理事会应将本议题之进展情形向下届部长会议报告。 与贸易有关智慧财产权协定之非违反协定控诉 45. 吾等注意到TRIPS理事会依据杜哈部长宣言第11.1段及2004年8月1日总理事会第1.h段决议,就本议题讨论之进展。吾等指示TRIPS理事会依据GATT1994第23条第1(b)及1(c),继续检视非违反协定之诉指控方可提出之范围及模式,并於下次部长会议提出建议。在此期间,会员同意将不依据TRIPS协定提出非违反协定控诉。 电子商务 46.吾等认知总理事会及附属机构提交之电子商务工作计画报告,包括尚未完成检视之部分。吾等同意重新启动相关工作,包括工作计画中与发展相关的议题,及有关贸易待遇,包括电子传输软体的讨论。吾等同意维持现有工作计画之架构性协议。吾等宣布会员将在下届部长会议前,维持不对电子传输课徵关税之现行措施。 低度开发国家 47.吾等重申具体有效地将低度开发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系,并应继续执行2002年2月所采认之WTO低度开发国家工作计画。吾等确认低度开发国家贸易部长们2005年6月采认之「活石宣言」中所提出之低度开发国家参与谈判之利益与关切的重要性。吾等确知低度开发国家利益议题在各谈判领域均已处理,并欢迎依据杜哈部长宣言後,2004年8月1日总理事会采认之决议的进展。依据杜哈部长宣言,已开发及有意愿之开发中会员同意落实附录F订定之给予来自低度开发国家之产品免关税与免配额之市场进入。此外,依据吾等在杜哈部长宣言之承诺,会员应采取额外之边境及其他措갊I,提供有效的市场进入,包括原产地简化及透明化,以利提升低度开发国家之出口。在服务业谈判方面,会员应执行低度开发国家模式,并对低度开发国家出口有利之部门与服务模式予以优先,尤其是有关模式4下之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移动。吾等同意在2002年12月总理事会采认之入会纲领下,协助并加速低度开发国家新入会员之谈判,吾等承诺继续就该等国家之入会案给予关注与重视,以尽速完成刻正进行中之谘商。吾等欢迎TRIPS理事会依据TRIPS协定第66.1条延长调适期之决定。吾等重申加强对低度开发国家与贸易相关的有效技术协助与能力建构,同时给予优先考量,以 协助该等会员克服与贸易相关有限的人力资源与架构上的能力,并使低度开发国家会员之利益,因杜哈发展议程而产生极大化效果。 整合架构 48.吾等继续对整合架构的有效执行给予高度关注,并重申对该架构系基於国家自主与夥伴关系之原则,作为低度开发国家贸易发展重要工具之背书。吾等强调协助该等国家降低供给面窘困问题的重要性,并再度确认吾等在杜哈所作之承诺,以及确认促使整合架构在处理低度开发国家与贸易相关之发展需求时,更为有效与及时的迫切必要性。 49.就此,在2005年秋天促进整合架构会议时,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的背书曾对吾等给予鼓励。吾等欢迎由整合架构工作小组在其程序委员会背书下设立之任务小组,及该3机构协议共组一强化的整合架构的协议。由低度开发国家会员组成的任务小组将在2006年4月底前向整合架构程序委员会提出建议。强化後的整合架构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效。 50.吾等同意任务小组依据其授权,并在该3机构同意下,应提供如何执行改善整合架构的建议,其中包括考量: 1. 提供增加的、可预测的、及额外的多年期经费; 2. 加强内国执行整合架构,包括将贸易汇入国家发展计画及消弭贫穷策略、更有效追踪贸易整合诊断研究与行动蓝图之执行,以及促成捐赠者、整合架构利害关系者与受益者间更高度与更有效的协调。 3. 提升整合架构决策与管理架构,以确保能有效与及时提供增加的资金资源与计画。 51.吾等欢迎部分会员在本次会议前,以及在会期中,所提升的承诺,并敦促其他发展夥伴加强其对整合架构信托基金的贡献。吾等亦促请6个整合架构核心组织在执行整合架构方面,继续密切合作,增加对此倡议之投资,并加强在贸易相关基础建设、民间部门发展及协助低度开发国家扩大与多元化发展其出口基础机构等方面的协助。 技术合作 52.吾等确知并感谢自第4届部长会议後,在与贸易相关技术协助的实质增加,其反应会员在处理日渐增加的技术协助需求方面,无论是透过双边或多边计画,已有进一步承诺。吾等确知WTO计画目前采行之方式与执行进展,其已落实在会员采认之技术协助与训练计画中,且计画品质亦已提升。吾等确知WTO技术协助策略性检讨须由会员执行,并期待未来的训练与技术协助计画与执行,能将前述检讨作出之适当结论与建议纳入考量。 53.吾等再度确认杜哈部长宣言第38段提供技术协助具优先地位,并促请秘书长确保计画能符合受益国所需并反应会员采认之优先顺序与授权。吾等对采取适切需求评估机制给予背书,并对强化受益国自主权相关工作给予支持,以确保与贸易相关能力建构的永续性。吾等请秘书长在规划与执行技术协助计画方面,加强与其他组织与区域组织的夥伴与协调关系,以利贸易相关能力建构之所有面向在与其他提供协助组织之计画一致的情况下,均获得妥善处理。吾等特此鼓励所有会员与国际贸易中心共同合作,该机构透过提供贸易谈判代表互动之事务平台、提供中小企业如何从多쌊銇T易体系获益等实际建言,补充WTO的工作。就此,吾等确认联合整合技术协助计画在参与会员能力建构所扮演的角色。 54.为赓续推展有效与及时提供会员列为优先项目的贸易相关能力建构,秘书处相关组织应予以强化并增加其资源。吾等再度确认确保提供安全与足够水准的贸易相关能力建构经费的承诺,包括杜哈发展议程全球信托基金,以利完成杜哈工作计画与执行其成果。 初级原料议题 55. 吾等确知若干发展中及低度开发国家对初级原料出口的依赖性,以及面临该等产品价格长期低迷与剧烈波动造成不利冲击的问题。吾等知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对初级原料议题的所进行的工作,并指示该委员会在其权限内,加强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并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及提出建议。吾等同意开发中与低度开发国家有关初级原料议题的特殊与贸易相关之关切,应在农业谈判及非农业议题谈判过程中予以处理。吾等进一步认知该等国家或需支持及技术协助,以克服彼等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爰吾等敦促所有会员及相关国际组织优予考量该等国家有关支持与协助的请求。 国际组织协调 56.吾等欢迎秘书长在WTO马拉喀什对「国际组织协调」授权之架构下加强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合作的行动,并请秘书长在此领域继续与总理事会密切合作。吾等对总理事会邀请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负责人参加会议,以加强「国际组织协调」授权的行动给予高度评价。吾等同意在此经验基础之上继续努力,并与相关联合国机构就国际贸易与发展决策及机构间相互合作等议题进行广泛辩证。在此方面,吾等知悉贸易债务及金融工作小组对本议题的讨论,并期望工作小组在部长宣言授权范围及WTO权限之内提出行动建议。 贸易援助 57.吾等欢迎各会员的财政、发展部长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发展委员会於本年在各种不同场域,就扩大贸易援助所做的讨论。贸易援助应以协助开发中会员特别是低度开发国家建立所需要的供给面及贸易相关的基础建设为目标,以协助彼等履行WTO协定,并自其中获益,及进一步扩展贸易。贸易援助无法取代杜哈发展回合圆满结局所产生的发展益处,遑论市场进入方面;惟其对杜哈回合将具有补充作用。吾等企盼总理事会在2006年7月之前召开旨在讨论与思考贸易援助如何对杜哈发展回合圆满结局做出具体贡献的会议。吾等亦盼WTO秘书长与各会员、世界银行、国际货币 基金、相关国际组织及区域性发展银行进行谘商,以便就「贸易援助」获得额外财政资源之适当机制与适当之特定条件向总理事会提出报告。 新入会员 58. 吾等了解新入会国於入会过程中已作广泛市场开放承诺之特殊状况。谈判中将对此等状况予以考量。 入会 59.吾等再度确认推动WTO规范范围与会员确实具全球代表性之承诺,欢迎自上届部长会议至今完成入会程序之新会员,包括尼泊尔、柬埔寨、沙乌地阿拉伯。吾等欣闻东加王国已完成入会谘商。这些新会员的加入将更为强化以规则导向的多边贸易体制。吾等持续优先关注29个正在进行的入会申请,盼尽可能加速顺利完成。吾等强调在考量2002年12月总理事会通过之LDC入会指引下,加速低度开发国家入会谘商的重要性。 附录A摘要 1. 会员咸认为香港部长会议将不就完整的谈判模式达成协议,亦不希望香港部长会议就不存在的共识作出间接或直接的建议。强调未来谈判工作须以杜哈宣言之授权范围及七月套案所通过之农业谈判架构为基础,本份报告系忠实呈现农业谈判进展,至於相关时程的订定须由会员决定。 2. 在境内支持部分: (1)(平均削减幅度)会员多认同已开发国家分为三级进行削减,最高一级为欧盟(削减幅度为70%至80%),其次为美国及日本(削减幅度为53%至75%),其他已开发会员为第三级(削减幅度为31%至70%)。至於开发中会员之平均削减幅度可进一步由前述第三级进一步细分,或另指定特别之级距。 (2)(微量补贴)已开发会员特定与非特定产品微量补贴之削减幅度为50%至80%,开发中国家之削减仍未有共识。 (3)(蓝色补贴措施)会员多认同已开发会员依其AMS金额高低分为三级进行削减,最高一级削减70%至83%,其次削减60%至70%,再次削减37%至60%;开发中会员之削减及特定产品之削减上限仍未有共识。 (4)(绿色措施)会员对於措施定义的检视及澄清尚未完成,惟部分会员建议应确保绿色措施系采用贸易扭曲效果最小之方式,并符合开发中国家农业需求。 3.出口竞争:会员对於何时应全面终止所有出口补贴仍意见分歧,惟会员对於出口信用保证或保险之限制、粮食援助之准则及特别优惠待遇等特定议题则获得较多之共识。 4.市场进入: (1)(分段降税公式)会员在「非从税转换等价从价税」(AVE)之转换模式已获相当进展,虽对削减级数及是否订定削减上限仍无共识,惟多数认同采用采线性模式削减。 (2)(敏感性产品)会员对於可提出之敏感性产品税项意见分歧(占所有税项之1%至15%),尤其对於如何处理敏感性产品之方式歧见更大。 (3)(特殊及优惠待遇)会员均认同开发中会员之降税幅度应少於已开发会员,惟对於降税幅度、是否设定关税上限及敏感性产品之弹性等尚无定论。 (4)(特殊产品)会员对特殊产品之选取(designation)歧见仍深,惟对於如何处理特殊产品之共识正逐渐凝聚。 (5)(特别防卫机制)会员咸认同开发中国家在特别需要时,可使用特别防卫机制,惟尚未就具体内容达成共识。 5.低度开发国家议题 :会员对於七月套案对本议题之共识,即低度开发国家可豁免於任何削减要求均表认同。 6.棉花议题:会员对於执行七月套案对本议题之指示缺乏具体、特定之进展,惟咸认同应取消所有对棉花之出口补贴。 7.新入会员:会员已讨论已提出之具体提案,惟应如何弹性处理未获共识。 附录B重点摘要: 1. 总体谈判进展:本年12月份香港会议之重要谈判工作包括:确认降税公式并缩减系数值之范围、讨论谈判架构第8段开发中会员适用之弹性、确认如何处理非约束税项。 2. 降税公式暨系数议题:目前许多会员已参与双系数瑞士公式之讨论,其中已开发会员适用系数值之提议集中在5至10之间,开发中会员集中在15至30之间,另若干已开发会员建议开发中会员适用10。 3. 开发中会员适用弹性议题:目前谈判架构第8段给予开发中会员〔10〕%产品减半降税或[5]%产品无需降税之优惠,开发中会员认为系可接受之最低水准,而谈判架构第8段之弹性与降税公式中适用之系数值无关,彼此间无替代关系。已开发会员则认为前述第8段优惠之数字仍在括号中,是否予以调降取决於系数值之谈判结果。另部分会员提出第8段弹性之价值约相当於4至5之系数值。 4. 非约束税项议题:全部税项均予以约束系本回合NAMA谈判拟达成之目标,倘能合理解决低税率非约束税项之问题,非约束税项亦需适用降税公式已渐成为共识。另实务上,大部分之讨论集中在非约束税项,应如何在现行税率之基础上加上(Mark-up)固定税率,俾适用降税公式计算约束税率,而前述固定税率之数值,目前集中在5至30间。 5. 新入会员议题:依据NAMA主席谈判进展报告,开发中会员已可适用谈判架构第8段之弹性,故许多会员仅同意新入会员可享较长执行期之弹性待遇,至部分新入会员提出适用「较高系数」及「调适期」之要求,许多会员表示反对。另若干新入会员自称系「低所得转型经济体(low-income economies in transition)」,要求适用低度开发会员无需利用公式或部门别降税之特殊待遇,虽有部分会员表示同情,惟许多开发中会员表示,该提议会在开发中会员中再进行分类,故予以反对。 6. 部门别议题: (1) 依据NAMA主席谈判进展报告,部门别谈判在会员驱动(Member-driven)模式下取得良好进展,会员均建议采用关键多数(critical mass)之部门别降税模式,在谈判小组正式提出之部门,包括:自行车(我国、日本、新加坡、泰国)、运动器材(我国、日本、新加坡)、化学品(我国、美国、日本、加拿大、挪威、新加坡、瑞士)、珠宝(我国、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泰国、美国)、电机电子(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基础原料(阿拉伯联合大公国)、渔产品(加拿大、冰岛、纽西兰、挪威、新加坡、泰国)、林产品(加拿大、中国香港、纽西兰、泰国、美国)等。另纺织成衣及汽车部门亦有进行非正式之讨论。 (2) 由於降税公式之谈判迟未有所突破,若干开发中会员质疑现阶段是否应讨论部门别降税方案,并表达部门别降税应采取「自愿参与」之方式进行,另亦有若干开发中会员忧虑部门别降税将出现优惠减损之问题。 7. 优惠减损议题:ACP集团已提出170项受到优惠减损影响之产品清单(纺织成衣、鞋类及渔产品为主),考量前述产品系许多其他开发中会员之出口主力产品,故相关利益受损之会员已表达反对前述清单所列产品可适用「较少降税幅度」及「较长执行期」之立场。目前本议题牵涉二派完全不同意见之开发中会员,尚无法提出有效之解决方案。 8. 非关税障碍议题: (1) 会员已体认非关税障碍亦系重要谈判项目,并尝试利用双边、垂直及水平模式进行谈判工作,采用垂直模式进行谈判工作的包括汽车、电子及木产品之非关税障碍。至采取水平模式则有出口税、出口限制措施及再制品等,在进行出口税之讨论时,若干会员质疑出口税议题已超出谈判授权。 (2) 考量目前尚无具体可行之谈判方式,主席吁请会员考量订定具体期限,要求会员针对谈判方式及拟达成谈判结果进行提案。 9.小型脆弱经济体议题:若干开发中会员要求依据全球贸易额改列为「小型经济体(small economies)」,据此要求更多之特殊及差别待遇,但会员对於是否针对开发中会员再行分类及谈判架构是否已提供开发中会员足够之特殊及差别待遇见解分歧,主席总结认为本议题需配合更多之统计资料方能继续进行谈判。 附录C 服务业 市场开放目标 1.为求达到渐进而更高程度之服务贸易自由化,在赋予个别开发中会员适当弹性之考量下,吾等一致认为会员应依据下列市场开放目标之指示,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作出新增及改进之承诺: (a) 模式1 (i) 基於不歧视之基础,对会员具有商业利益之业别,依目前市场开放之实际程度作出承诺 (ii) 取消现存商业据点之要求 (b) 模式2 (i) 基於不歧视之基础,对会员具有商业利益之业别,依目前市场开放之实际程度作出承诺 (ii) 於模式1承诺开放之业别,其在模式2之承诺亦同 (c) 模式3 (i) 承诺提高外资占有率 (ii) 取消或大幅削减经济需求测试 (iii) 承诺赋予更多弹性,以允许法人组织以多样化型式存在 (d) 模式4 (i) 在与商业据点要求脱钩之履约人士、独立专业人士及其他自然人方面,作出新增或改进承诺,特别是: -取消或大幅削减经济需求测试 -如有停留期限及展期可能之规定,宜予注明 (ii) 在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及商业访客部分,作出新增或改进之承诺,特别是: -取消或大幅削减经济需求测试 -如有停留期限及展期可能之规定,宜予注明 (e) 最惠国待遇豁免 (i) 取消或大幅削减最惠国待遇豁免 (ii) 厘清既存最惠国待遇豁免之适用范围及期限 (f) 承诺表填写 (i) 确保承诺表之填写及承诺业别之分类系依照「服务贸易理事会」於2001年3月23日决议采认之「承诺表填写准则」处理,以力求清晰、明确、一致及可比较性 (ii) 确保承诺表中续存之经济需求测试,系按「服务贸易理事会」於2001年3月23日决议采认之「承诺表填写准则」来填写。 2.可考量会员所提出之行业别与模式别自由化目标 ,作为要求─回应谈判之参考依据。。 3.会员须寻求全面及有效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於2003年9月3日所采认「服务贸易谈判对於低度开发会员之特殊待遇处理模式」(低度开发会员处理模式)之决议,期以对低度开发会员有益且具意义之方式,将渠等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之中。 4.会员须加紧努力,俾於个别订定之授权及期程内,完成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13条及第15条规则制定之谈判。 (a) 会员应更集中讨论任何可能与服务贸易紧急防卫措施之运作及适用有关之技术性与程序性问题。 (b) 会员应更集中讨论政府采购议题,并更加重视会员於此议题之提案,以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所揭?之原则。 (c) 补贴议题方面,会员应更致力於促进及完成谈判所需之资讯交换,亦应更集中讨论相关提案,包括发展出可行之服务业补贴定义。 5.会员应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4)条之授权,於本回合谈判结束前发展出国内规章之规范。吾等呼吁会员提出可供采认之相关文字。为此,会员应考量有关建立第6(4)条规范所提出之方案及相关要件之例示清单 。 谈判模式 6.依照前揭之一般原则与市场开放目标,基於要求/回应仍为谈判之主要方式,且可保障实质承诺,吾等同意强化并加速此等谈判。 7.除双边谈判外,吾等同意要求/回应谈判亦应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服务贸易谈判准则与程序」所揭?之原则,以复边之方式进行。谈判结果应按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此等谈判将依据下列方式进行: (a) 任何会员或会员集团可个别或集体针对特定服务业别或提供模式别向其他会员提出市场开放要求,并明确指出渠等在该业别或模式别之谈判目标。 (b) 任何被提出要求之会员将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2段与第4段及「服务贸易谈判准则与程序」第11段来考量此等要求。 (c) 为促进所有会员之参与,安排复边谈判时应将开发中国家及小型代表团能力有限之状况纳入考量。 8.对於小型经济体贸易方面关切之提案,将给予适切考量。 9.会员於谈判过程中,须迅速发展出全面且有效执行「低度开发会员处理模式」之方法,包括: (a) 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3)条及低度开发会员处理模式第7段,发展出赋予低度开发会员特别优先之机制,包括对低度开发会员具有利益之业别与服务提供模式。 (b) 依据低度开发会员处理模式第6段及第9段,会员於可能范围内,承诺开放低度开发会员所指出,或即将指出,可代表渠等发展政策优先性之业别与服务提供模式。 (c) 协助低度开发会员,以使渠等能够指出优先发展之业别与服务提供模式。 (d) 依据低度开发会员处理模式第8段及第12段,给予低度开发会员特定及有效之技术协助与能力建构。 (e) 发展出报告机制,以促成低度开发会员处理模式第13段所指检讨之执行。 10. 特定之技术协助尤应透过WTO秘书处提供,并秉持促进开发中及低度开发会员有效参与谈判之宗旨。特别是参照本宣言第51段有关技术合作之部分,应给予所有开发中会员特定之技术协助,以使渠等得以充份参与谈判。此外,此等协助尤应针对开发中会员已承诺开放之服务业别,蒐集与分析该等服务贸易统计资料、评估在服务贸易方面可获得利益及建立管制能力。 谈判时程 11.吾等了解建立有效之谈判时程实为必要,为期成功结束谈判,同意服务贸易谈判应依循下列时程进行 (a) 尚未提交之初始回应清单应尽速提交。 (b) 会员集团向其他会员提出之复边要求,应於2006年2月28日或其後尽速提出。 (c) 会员应於2006年7月31日前提交第二阶段之修正回应清单。 (d) 会员应於2006年10月31日前提交最终承诺表草案。 (e) 会员应致力於11(c)所订之日期前完成9(a)项所列之要求。 谈判进展检视 12.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应检讨谈判之进展,并监督此附录中所列市场开放目标、谈判模式及谈判时程之执行情形。 附录D 规则 I. 反倾销及补贴暨平衡措施,包括渔业补贴 吾等: 1. 了解贸易规则谈判,透过修正反倾销及补贴协定条文之方式,使各项议题达成重大成果,对於以规则为基础之多边贸易体系发展及杜哈回合谈判的整体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性。 2. 贸易规则谈判之目标在於进一步改善相关规则之透明化、可预测性及明确性,以促进所有会员之利益,特别是开发中及低度开发会员之利益。因此,本议题谈判牵涉之发展层面应为未来谈判结果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3. 呼吁参与谈判之会员,於评估可能需要澄清及改善之反倾销相关规定时,应考量: (1) 避免不合理使用之反倾销措施,惟对於合理之反倾销措施,仍应维持其基本概念、原则、效力及目的。 (2) 限制调查程序对於利害关系人及调查机关所产生的成本及复杂性,同时加强该程序及措施之正当程序、透明化和可预测性。 4. 认为反倾销议题之谈判应适切澄清及改善相关规则,如: (1) 倾销、损害、因果关系之认定及反倾销措施之实施; (2) 反倾销调查之展开、进行及完成等相关程序,以强化正当程序及增加透明化; (3) 措施实施之程度、范围及期间,包括关税之核课、期中及新进业者复查、落日复查及反规避措施等; 5. 认知反倾销议题之谈判已更密集及深入,参与谈判会员渐表现高度投入,以及已就附有修正特定条文之提案进行严谨之讨论,此过程将系部长会议获致重大成果之必要步骤。 6. 关於反倾销议题谈判方面,本小组正详细讨论包括:损害与因果关系之认定、较低税率原则、公共利益、透明化及正当程序、期中及落日复查、关税之核课、反规避、可得事实之使用、抽样调查及其他税率、争端解决及倾销进口之定义、关系人交易、受调查产品、调查之展开与完成等提案,此种谘商方式於香港部长会议後应继续进行。 7. 关於补贴及平衡措施议题方面,虽然会员已提出包括:补贴之定义、特定性、禁止性补贴、严重损害、出口授信及保证、补贴利益之分摊等提案,惟本议题仍有必要以附有修正条文之提案为基础,进行深入之研讨,以确保贸易规则谈判各项议题获致均衡之成果。 8. 对於反倾销与平衡措施均有关且适合之条款,若有任何改善与澄清,应共同适用之。 9. 回顾杜哈部长会议曾承诺促进贸易与环境发展之互补性,会员目前对於强化渔业补贴规范已有广泛之共识,包括禁止对导致产能过剩及过度捞捕之补贴,呼吁参与谈判会员尽速采取行动,例如,研订此类规范之性质及内容,包括透明化、可执行等。给予开发中及低度开发会员适当且有效之特殊及差别待遇是渔业补贴谈判不可或缺之一环,并考量渔业部门对於发展之优先性、贫穷之减少、生计维持及粮食安全之重要性。 10.指示贸易规则谈判小组以现有提案及未来提案为基础,强化及加速谈判之进行,并尽速完成研讨反倾销及补贴协定之相关提案。 11.要求本小组主席以2006年底为完成杜哈谈判之期限,并考量其他议题之谈判进展,研提反倾销及补贴协定之具体修正草案,以做为最後阶段谈判之基础。 II.区域贸易协定 1. 吾等欢迎关於澄清与改善WTO区域贸易协定相关规定之谈判进展。区域贸易协定可促进贸易自由化与发展,已成为所有会员之重要贸易政策之一。监於区域贸易协定之透明化规范,关系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协定间互补性之确保,故对於会员具有体制上之利益。 2. 吾等赞扬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关於透明化机制之进展。本项议题之谈判目标特别是在於不妨碍会员权利之前提下,改善WTO关於区域贸易协定相关事实资料之蒐集程序。吾等指示贸易规则谈判小组加紧努力以解决本议题尚存之争议,期盼於2006年4月30日之前就透明化议题获致初步之决议。 3. 吾等亦认知贸易规则谈判小组於WTO区域贸易协定相关规范之谈判进展,包括「绝大部分贸易之定义」、「过渡期间之长短」及「区域贸易协定之发展层面」等,吾等指示该小组加强谈判工作之进行,以於第6次部长会议後,尽速进入修正条文谈判阶段,以期於2006年底获得适当成果。 附录E摘要: 贸易便捷化谈判小组报告中建议:1、会员继续分享各国之发展经验(第3段);2、会员必须谨记完成整体谈判之期限,故须於第6届部长会议後及早展开起草作业,俾及时完成以条文为基础(text-based)之谈判工作(第4段);3、继续邀请相关国际组织与会,以协助会员确认贸易便捷化需求与优先项目等工作(第5段);4、会员(特别是已开发会员)应继续以全面性及长期性之方式提供协助(第6段);5、应加强特殊与差别待遇(S&DT)议题之谈判,未来S&DT议题之谈判应以会员相关之提案意见为基础(第7段)。 附录F摘要: 特殊与差别待遇 23号提案 :GATT 1994相关义务豁免了解书 (i)吾等同意对低度开发国家会员依据WTO协定第IX条及GATT 1994相关义务豁免了解书提出之豁免要求,应给予正面考量,并在60天内作成决议。 (ii)在考量其他会员所提单独给予低度开发国家会员之豁免要求时,吾等同意在不损及其他会员权利下,应在60天内作成决议,或在特殊情况下尽可能加速进行。 36号提案 :培植条款 吾等同意已开发国家会员应,以及宣示有意愿之开发中会员将: (a)(i)在2008年前或不迟於该执行期开始之前,在确保稳定、安全及可预期之态度下,持续对所有来自低度开发国家之产品给予免关税与免配额之市场进入。 (ii)对於在目前提供前述市场进入待遇有困难的会员,应在2008年前或不迟於该执行期开始之前,提供至少来自低度开发国家产品达97%税项的免关税免配额市场进入待遇。此外,该等会员应阶段性逐步符合前述义务,同时考量对其他类似发展程度的开发中会员造成的冲击;在适当情况下,逐步建立初始涵盖货品清单。 (iii)应准予开发中会员逐步实施其承诺,在涵盖范围部分并应享有适度弹性。 (b) 确保低度开发国家适用之优惠原产地规则确属透明与简易,以对促进市场开放有所贡献。 会员应依据本决定,逐年向贸易与发展委员会通知其相关执行计画。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应进行年度检讨,并提报总理事会,以利采取适当行动。 吾等敦促所有捐赠者与相关国际机构增加金融与技术支援,以协助低度开发国家经济多元化发展,一方面透过适当机制提供额外的金融与与技术协助,以符合该等国家执行包括SPS与TBT规定在内的义务,一方面协助该等国家进行产业调整,包括面对多边贸易自由化後,影响最惠国待遇所引发的问题。 38号提案 :培植条款 重申仅要求低度开发国家会员在与其个别发展、金融或贸易需求目标一致,或在其行政与体制具有之能力范围内,执行承诺与减让。 在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协定一致之情况下,吾等敦促捐赠者、国际机构,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协调其工作,以确保低度开发国家无须受制於不符WTO协定权利与义务之贷款、赠款与官方发展援助条件。 84号提案:与贸易相关投资措施协定 低度开发国家在暂时性基础上,应被准予维持现行不符与贸易相关投资措施协定义务之措施。就此,低度开发国家应在本宣言公布後30日起的2年内,通知货品贸易理事会该等措施。应准予低度开发国家维持该等现行措施7年,直到新的过渡期结束。该过渡期可依据与贸易相关投资措施协定现行规定程序,在考量相关会员之个别金融、贸易与发展需求情况下,於货品理事会同意下延长。 同时应准予低度开发国家采行与贸易相关投资措施协定义务不符的新措施。该等新措施应在实施後不迟於6个月内,通知货品理事会,货品理事会应给予正面考量,并考量相关会员之个别金融、贸易与发展需求。该等措施之实施期间将不超过5年,可视货品理事会检讨与决议之情况予以更新。 不符合与贸易相关投资措施协定,且依据本决议采行之任何措施应在2020年前逐步撤除。 88号提案:培植条款第1段 在重申低度开发国家会员对WTO与GATT 1994相关规范基本原则之承诺时,以及在符合前述工具制定之一般性规则下,将仅要求低度开发国家会员执行与其个别金融、贸易与发展需求一致,或在其行政与体制之能力范围内,执行承诺与减让。若一低度开发国家会员发现无法在此基础上,符合特定义务或承诺,应向总理事会提出,以进行检视及采取适当行动。 吾等同意低度开发国家对义务或承诺的执行,将需要直接针对该等义务或承诺的性质与范围给予进一步的技术与金融协助,并指示WTO协调捐赠者与相关组织的工作,以大幅增加与贸易相关的技术协助与能力建构援助。 -- 哈里路亚!我仍活着。 工作,散步,向坏人致敬,微笑和不朽, 为生存而生存,为看云而看云, 厚着脸皮占地球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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