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lMarx (抗议WTO无罪!立刻放人!)
看板NTUniNews
标题[转录]未经核准不得游行 香港法令大开倒车
时间Fri Dec 30 12:29:29 2005
※ [本文转录自 NTPUyouthCOM 看板]
作者: mibow (MIBOW) 看板: NTPUyouthCOM
标题: 未经核准不得游行 香港法令大开倒车
时间: Thu Dec 29 00:11:58 2005
未经核准不得游行 香港法令大开倒车
【陈书涵】
日前,在香港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场外聚集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反世贸」
团体及人士,会议落幕前,港警突然大肆逮捕九百多位抗议人士,并将其中的13人
起诉,其中包括来自我国的台大政治系学生李建诚,李建诚遭逮捕并起诉的理由,
是违反香港「公安条例」第17、18条规定。
这样的事件近来成为了台湾、香港两地的热门新闻,甚至还有许多声援示威者的人
士抗议指控,香港政府此次的逮捕与起诉行动,严重地侵犯到了人民的集会自由与
言论自由。究竟,所谓的《公安条例》,以及「非法集会」条款,是什麽样的内容?
它是否合理限制人民集会游行自由?又有无过当呢?
根据对香港法律历史考察,《公安条例》是在1967年,当时香港的英国殖民政府,
为了压制风起云涌的香港民运,对人民集会游行活动所制订的一连串规范。其中的
第7条、第13条不但要求人民的集会游行活动要事先向政府「申请」,赋予政府有相
当任意审查的权力,且依其第17条、第18条规定,如未通过却集会,则被视为「非
法集会」,活动主持者和参加者都可能有刑责处罚。此次李建诚和其他示威者被捕
,即是遭指控该活动未被核准,即使只是一般参加者,也仍是参与「非法集会」,
恐有刑责。
然而,这样的规定并非没有被挑战过。1989年中国爆发天安门事件,香港上百万人
民群起上街支持民主改革时,开始感受到了《公安条例》对人民活动处处设限,侵
犯到了属於基本人权的集会自由。批评者指出:和平示威,若未影响到公共利益,
为何要被核准才能举行?这岂不是箝制民间的改革力量?在香港民间接连的反对下
,导致在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前,港府将《公安条例》中人民集会游行的权利,由
「申请制」改为「报备制」,规范集会游行活动只需事前告知警方即可,不需其核
准,此可谓是香港公民政治权利上的一大进步。
不过,没想到在香港回归中国後,1999年时,港府在其「临时立法会」上,突然又
修改《公安条例》,回复原本的「申请制」。此举引起香港民运团体的大加挞伐,
一致认定是中国政府对香港民主发展的箝制举动。近年来警方在执法实务上,也数
次地依据《公安条例》控诉、逮捕仅知会警方却未提出申请的和平示威者,包括当
前知名的民主派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和数位香港专上学生联盟的主要干部。
如此的恶法,虽然已经在2005年受到了香港终审法院(如同台湾的大法官会议)判
定,应检讨警察过当的解释权限,并且,香港大律师公会也指出,纯因未能符合事
前通报机制而把和平集会或游行刑事化是违宪的。但《公安条例》整体规则未有更
动,且实务上警方仍有相当大的执法空间,此次世贸期间警方逮捕九百多人,并对
李建诚等13人起诉,就是只须依其集会没通过合法申请,迳予逮捕,并可对其求刑
5年,如此的恶法由此可见。
从香港的民主历史发展观之,人民的示威活动如何被政府对待,是否会被随意地冠
上「非法集会」标签,正是民主发展最重要的标准。面对此次争议,也更加引起了
香港民主人士对《公安条例》的检讨要求,各种抗议香港警方此次执法过当,滥行
逮捕的声浪,也不断从学界、社运界冒出。一个较为合理的《公安条例》如何能产
生,仍有待香港政府与人民间的拔河定夺。
------------
文章转载自Taiwan New财经文化周刊2005.12.28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228.165.52
--
台湾外劳行动
http://migrants.twblog.net/
KarlMarxian Carnival
http://blog.twblog.net/karlmarx/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3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