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komedes228 (D a L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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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疑问] 要求我们声援前,可以先回答这些问题吗?
时间Thu Dec 22 17:07:29 2005
世界人权宣言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
,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
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补、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
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
权被视为无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
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 引述《nikomedes228 (D a L e e)》之铭言:
: : 推 analysis0813:看到让我吓一跳...我回家忏悔 12/22 12:45
: : 推 CSIL:不先考虑一下领事公约是否适用於「中国的一省与特区之间」? 12/22 13:04
: : → CSIL:还有,刑法一百条的修正过程我有参与,我不知道与本案何干? 12/22 13:06
: 我在大新板上的推文中并没有说明清楚是我的错误,
: 基本上我在那里是应该把其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分清楚的
: 纵使台湾与香港不适用领事公约,
: 但是对於每个人都应该要被「正当地」审判是「应该」要被保障的权利
: 当然法条的适用性及推广的基础是我无法去证成的,是我的错误。
: 但是基本上背後的法理精神(如上述,或公约试图去保障的权利)
: 我认为是可以被证成的,而这应该也是很基本的道理。
: 另外从实效上的推行程度,是无法去论证说其道德上的应当与否。
: (纵使其可能没有被有效地实行,但是不影响其背後的价值)
: 从实然推应然是有问题的。
: : 推 nikomedes228:当然是否是国与国是非常有问题的,但是请以政治实体 12/22 13:18
: : → nikomedes228:考量,虽然法条你可以说无法适用,但法理精神仍可 12/22 13:19
: : → nikomedes228:刑100→合法不代表就是合理的 12/22 13:20
: : → nikomedes228:另外我还没回应到的事 法条与其被执行是两个层面 12/22 13:22
: : 推 nikomedes228:这个就请前法律系的analysis0813回应啦 我必须要走了 12/22 13:24
: : 推 analysis0813:请见批兔8A版R: 暴力香港政府,尽速释放台大学生! 12/22 13:38
: : → analysis0813:14799篇。 12/22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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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 a shriek birds flee across the black sky,
people are silent, my blood aches from wa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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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a Selimov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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