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komedes228 (D a L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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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疑问] 要求我们声援前,可以先回答这些问题吗?
时间Thu Dec 22 17:06:31 2005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
第九条(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
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
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
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
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
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
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
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
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被剥夺自由者及被告知之待遇)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二、(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於未判罪者
身分的分别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三、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应与成年人
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
的待遇。
第十四条(接受公正裁判之权利)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
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
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
於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
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
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
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
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
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
保证:
(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丙)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
(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
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
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
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
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
(庚)不被强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四、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
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
,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
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缘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
判或惩罚。
第十五条(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罚)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
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
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
予减刑。
二、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犯罪者,本条规
定并不妨碍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对任何人
进行的审判和对他施加的刑罚。
第十六条(法律前人格之承认)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 引述《nikomedes228 (D a L e e)》之铭言:
: : 推 analysis0813:看到让我吓一跳...我回家忏悔 12/22 12:45
: : 推 CSIL:不先考虑一下领事公约是否适用於「中国的一省与特区之间」? 12/22 13:04
: : → CSIL:还有,刑法一百条的修正过程我有参与,我不知道与本案何干? 12/22 13:06
: 我在大新板上的推文中并没有说明清楚是我的错误,
: 基本上我在那里是应该把其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分清楚的
: 纵使台湾与香港不适用领事公约,
: 但是对於每个人都应该要被「正当地」审判是「应该」要被保障的权利
: 当然法条的适用性及推广的基础是我无法去证成的,是我的错误。
: 但是基本上背後的法理精神(如上述,或公约试图去保障的权利)
: 我认为是可以被证成的,而这应该也是很基本的道理。
: 另外从实效上的推行程度,是无法去论证说其道德上的应当与否。
: (纵使其可能没有被有效地实行,但是不影响其背後的价值)
: 从实然推应然是有问题的。
: : 推 nikomedes228:当然是否是国与国是非常有问题的,但是请以政治实体 12/22 13:18
: : → nikomedes228:考量,虽然法条你可以说无法适用,但法理精神仍可 12/22 13:19
: : → nikomedes228:刑100→合法不代表就是合理的 12/22 13:20
: : → nikomedes228:另外我还没回应到的事 法条与其被执行是两个层面 12/22 13:22
: : 推 nikomedes228:这个就请前法律系的analysis0813回应啦 我必须要走了 12/22 13:24
: : 推 analysis0813:请见批兔8A版R: 暴力香港政府,尽速释放台大学生! 12/22 13:38
: : → analysis0813:14799篇。 12/22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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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
鬼都
没有。───────────────
─────────( http://www.wretch.cc/blog/night17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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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14.191.124
1F:推 CSIL:我已经在p2的8A指出你这样引法的错误在哪里了,回去看看吧 12/22 17:13
2F:→ CSIL:还有,就算你要引国际公约,最好也先查查国家违反时的效果吧 12/22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