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komedes228 (D a L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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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疑问] 要求我们声援前,可以先回答这些问题吗?
时间Thu Dec 22 12:21:15 2005
如果那麽爱法律的话
两个法条让你回应好了
1.当时的刑法一百条是不是就不用废了,是人民应该遵守的?
2.1963维也纳领事公约第三十六条 港府根本没有遵守
第三十六条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
一、为便於领馆执行其对派遣国国民之职务计:
(一) 领事官员得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会见。派遣国国民与派遣国领事官员通讯及
会见应有同样自由。
(二) 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任何其他方式之拘
禁之情事,经其本人请求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应迅即通知派遣国领馆。受逮捕、监禁、羁
押或拘禁之人致领馆之信件亦应由该当局迅予递交。该当局应将本款规定之权利迅即告知
当事人。
(三) 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
其法律代表。领事官员并有权探访其辖区内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
但如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国民明示反对为其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此种行动
。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各项权利应遵照接受国法律规章行使之,但此项法律规章务须使本条
所规定之权利之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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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那些不抱持希望的人的缘故,希望才赐与了我们。--班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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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4.191.124
1F:推 analysis0813:看到让我吓一跳...我回家忏悔 12/22 12:45
2F:推 CSIL:不先考虑一下领事公约是否适用於「中国的一省与特区之间」? 12/22 13:04
3F:→ CSIL:还有,刑法一百条的修正过程我有参与,我不知道与本案何干? 12/22 13:06
4F:推 nikomedes228:当然是否是国与国是非常有问题的,但是请以政治实体 12/22 13:18
5F:→ nikomedes228:考量,虽然法条你可以说无法适用,但法理精神仍可 12/22 13:19
6F:→ nikomedes228:刑100→合法不代表就是合理的 12/22 13:20
7F:→ nikomedes228:另外我还没回应到的事 法条与其被执行是两个层面 12/22 13:22
8F:推 nikomedes228:这个就请前法律系的analysis0813回应啦 我必须要走了 12/22 13:24
9F:推 analysis0813:请见批兔8A版R: 暴力香港政府,尽速释放台大学生! 12/22 13:38
10F:→ analysis0813:14799篇。 12/22 13:39